2002-11-28
抗拒小班的醬缸
昨天,張文光在立法會提出了「循序漸進並配合相關的師資培訓,在中小學逐年逐級推行小班教學,最終實現中小學25人一班的目標」的動議辯論,他問:李國章會否陷入教育署的醬缸文化中,以今日之我打倒昨日之我,讓小班教學的夢想成空?
綜觀李國章的發言,可見他已身在醬缸之中無疑。其致辭,足以列入近年水平最不足的官員發言之列,犯駁處處、自相矛盾,以及錯誤紛陳,看來,早前司徒華等向他忠告「打醒十二分精神」,頗有現實意義。
李國章說:「我並不懷疑在所有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小班應比大班教學好。若資源是無限的,我一定支持全面小班化。但資源不可能是無限的。」接著,是對小班與學習效果的質疑,然後否定張文光的議案。
這不過是羅范椒芬慣用的方法,把循序漸進推行小班教學,竄改成全面推行,然後以資源所限加以否定。這種詭辯,上星期我已有所分析,想不到,要為政府注入新思維的問責官員,只能充當其前任的鸚鵡。
另一段,更是要非錯誤,也屬誤導。李國章說:「根據人口推算數字,適齡入讀小學的人數,在未來數年確有下降的趨勢。但由二○一○年開始,又會有回升現象。」
按照審計署的報告,人口推算指出,2010年6-11歲的人口,是410500,比2005年下降10.8%,比2002年下降16.8%。回升的,其實是出生率。2010年的出生率,比2001年回升20%,但比1981年仍少42%,到了2031年,仍然維持2010年的低水平。
適齡入讀小學的人數,固然受出生率影響,但當中的時間差,以及其他人口流動等因素,使二者不能混淆。李國章致辭,竟然鬧出這樣明顯的錯誤,究竟是有意誤導,抑或是認識不足呢?
本文原載於2002.11.28《教協教育通訊》。
2002-11-27
學校不要做剝削者
審計署發表報告,提議把小學校工的工作外判,上星期日,香港學校書記及校工總工會召開記者會,反對審計署的建議,認為將令校工減薪三成半。
外判之風,早年在校本管理新措施推行後,已吹進教育界,不過,初時並不熾熱,現在審計署報告這樣說,若真的有更多學校把校工工作外判,則校工的處境便更難堪了。
表面上,外判工作,確為節省成本之道,對管理者來說,資源運用也較為彈性。一些學校,對一些特殊工作,例如花圃的種植和管理,需要比較專業的技能,聘請不到合適的員工時,也只好外判予專業公司。這些,表面看來,也的確無可厚非。
如果是因為工種特殊,則把工作外判,可視為一種分工的制度,或可較易接受,當然,這一個「接受」,中間還有兩個條件,第一,有關工作是否真的特殊到非經外判不能完成?第二,分工要分到哪裡,才不致淪為剝削?前一問題,關乎現實;後者則已接近學理思考了。
可是,學校卻千萬不應出現剝削的外判。比方說,若沒有上述的原因,而只為了管理人自己較大的運用資源的權力,則這是把外判後對校工的犧牲,看作增加個人權力的代價。更甚的是,為了節省成本,便把校工工作外判,則無疑是壓榨缺乏議價能力的員工了。前一陣子,教育署又要削減給學校的營辦資助了,一些學校管理人員便很委曲的,說唯有要削減校工的薪酬了。
為甚麼當總體資源遭削時,就先往最基層的,缺乏議價能力的校工開刀?其實,這便是看準工友反抗能力較小,成事機會較大,這樣,不就是斯凌弱者嗎?原來,天天教學生不要做的,卻身體力行的在向學生演示了。
再深一層想,應看得到,這是僱傭雙方的必然矛盾。上一學年的校工書記薪酬遭削問題,已催生了香港學校書記和校工總工會,可以說,矛盾已開始組織化了。一些管理人員,如果習慣了從高處看事物,較易忘卻僱員的身份,看不到為了省錢的外判,其實可以同樣適用於管理、教學、文書等工作。知識分子有所為有所不為,推己及人,設身處地,當知道濫用外判的是與非吧。
本文原載於2002.11.27《教協教育通訊》。
2002-11-26
教學受言論自由保護
昨天提到的一宗案例(Wilson v. Chancellor, United States DistrictCourt, District of Oregon, 1976),是關於教學與言論自由的經典案例,法官判詞點出了教學與言論自由的關係上的重點,也同時提出了教育問責的核心理念。
【訴訟緣起】
案件的原訴人,是Wilson與 Logue ,分別是美國俄勒崗州一家高中的政治科教師和學生。Wilson先後邀請了四位嘉賓演講,分別來自民主黨、共和黨、一個叫John Birch Society的政治組織和共產黨,前三人已到校演講無礙,Wilson按正常程序把第四個邀請向校長匯報,學校的校董會本來也同意了,可是,有兩個該區市民得悉後,即發動簽名運動,激烈反對邀請共黨黨員到校演講,後來共徵得八百個簽名。該區的幾位市民,也去信地區報紙,聲言將會投票否決學校的預算,甚至褫奪校董會成員的資格。面對巨大的壓力,該中學的校董會改變態度,要禁止所有政治講者到校演講。Wilson遂提出訴訟,指學校的禁令侵犯了其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權利和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權利。(昨天因記憶誤為開除Wilson,謹此致歉。)Logue也同時提出訴訟,指學校的禁令違反第一修正案所賦予她的聽取別人言論的權利。
法官裁決時,首先肯定了教師的教學是一種言論的表達,受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的條款保護,但他也說,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教師的表達要從學校的特殊環境來衡量。他繼而指出兩個考慮要點:教學的方法,是否也受言論自由的權利保護?若然,則上述校董會的政治禁令,是否合適?
【教學受言論自由保護】
法官認為,媒介本身就是訊息(The medium is the message),教學是一個表達言論的形式,教學法便是媒介。學校禁止Wilson邀請政治講者(實質上只是禁止邀請共產黨人,違反了平等保護的權利,現不贅),壓制了Wilson採用特定媒介的權利,等同壓制言論自由。
【只一句禁止政治講者的限制並不合適】
至於校方施加的限制是否合理的問題,法官提出了一連串質疑:* 校方不能證明邀請外來講者(特別是政治講者)損害該校的教育。* 校方不能證明政治課不適合該中學。* 校方不能證明遭到禁止的講者沒有演講的合適能力。* 校方其實共是想平息該區居民和納稅人的憤怒,而不是因演講的內容或過程有甚麼符學生的利益而反對。* 校方也不能證明禁令是合乎公眾利益的,例如說,課室秩序、即時危險、侵害了其他人的權利等等。
這些質疑,把重點考慮回歸教育。法官認為,單單限制本身,並不構成違憲,但必須具備明確的準則和程序,很明顯,只說一句禁止政治講者,並不合適。
【基本邏輯堵塞詭辯】
法官在判詞中,還提出了一個基本的邏輯問題,及早堵截反對的詭辯。因為,一些常見的詭辯會說,既然禁止政治演講違憲,則難道一定要邀請政治講者才合憲嗎?法官清楚指出,不是要迫令學校採用政治演講的方法,因為這正正限制而不是保護教學自由。他也聲明,法院不宜介入決定學校的課程內容,也不是要求所有教師都邀請外來嘉賓演講,他只是根據特定的事實,裁決了該校的禁令違憲。
法官作出兩點總結:「一個課程,假如不能教導學生,任何政權的權力,都不應大到使任何異議人士沉默,則這個課程無論怎樣教導學生自由民主社會比自由受到限制的社會較為優越,也註定要全面失敗。」「享受自由社會庇蔭的人,偶然也必須聆聽不但不同意,甚至會令人憤怒的異見。」
我認為,法官的兩點總結,已說明了公民教育甚至是教育的真義。在缺乏人民認受的政府,匆忙提出要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時,究竟教師要如何自處呢?
(上述 Wilson v. Chancellor 的案例,參考 LaMorte, Michael. (1996).School law: Cases and concepts. Needham Heights: Allyn and Bacon.)
本文原載於2002.11.26《教協教育通訊》。
2002-11-25
教師被禁邀請嘉賓演講的教訓
教協會一項抽樣調查發現,大部份被訪教師認為,為《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較易以思想言論入罪,而超過一半教師表示,將不會在課堂上評論國家或香港政府。
教學有了思想言論的禁區,是對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根本損害,這當然是把國家利益偷換成政權利益的人不會同意的,也是只知一日為官就要盡力推銷政府政策,本身毫無是非之心的官員不會同意的。
更可怖的是,今天尚在諮詢階段,教協會根據意見調查結果發表意見,也給支持立法者高舉「以身作則」、「為人師表」的大棒,攻擊為「誤人子弟」,甚至說「這對心智未成熟的莘莘學子,將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斯遠:《張文光不應誤人子弟》,《文匯報》2002.11.23),則教師擔心他朝立法後,課堂上的言論、給學生的教學,甚至自身的行為,遭誣蔑為煽動而陷於法網,也便不是杞人之憂了。
可是,在言論自由較受尊重的國家裡,不少案例已顯示,教師的教學言論應受言論自由的原則保障。1976年美國俄勒崗州發生一宗訴訟,一間學校的管理當局,禁止一位政治科教師邀請共產黨人到校給學生演講,該教師後來因拒絕遵從而遭革除,教師於是控告學校違反憲法。法官判教師勝訴,並作出以下的總結:
「一個課程,假如不能教導學生,任何政權的權力,都不應大到使任何異議人士沉默,則這個課程無論怎樣教導學生自由民主社會比自由受到限制的社會較為優越,也註定要全面失敗。」(Wilson v. Chancellor,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District of Oregon,1976)
本文原載於2002.11.25《教協教育通訊》。
2002-11-22
由曾葉發到鄭世民
十天前,《信報》文化版發表了《文化委員會諮詢文件》的一次座談會報道,席中,有前香港電台第四台台長曾葉發,他在上月被裁定身為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名成立,判監四個月,緩刑兩年。
據悉,文化界中人頗替曾氏獲罪不值。他被判有罪後,卻當選了國際現代作曲家協會的主席。資深樂評人周凡夫說,香港中樂團團員在排練時知道他榮膺該國際作曲家權威組織的主席,立即報以「熱烈的掌聲與歡呼聲」,周凡夫形容這「表達了大家對他面對無奈官司帶來的挫敗的支持」(《信報》2002年10月22日)。
這不得不令我想起八月中兩位課程發展處首席督學鄭世民和何美美,被裁定身為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成,分別被判囚九個月及六個月,緩刑兩年;另分別罰款五萬五千元及二萬五千元。
我不認識何美美,而只和鄭世民有一面之緣。那是年前藉著出版《中學概覽》時,為元朗區家長舉辦的一次選校講座。我和鄭氏同為講者。一面之緣當然不足以議論甚麼。我只從報章報道,聯想到鄭何二人和曾葉發的遭遇,以及一點關於人情冷暖的聯想。
案情透露,二人沒有涉及任何貪污利益,他們是因為要如期印備課程改革等宣傳品,教唆印刷設計商偽造報價單,以符合教署的招標程序。他們的律師求情時指,教育署的課程改革計劃,多次出現時間嚴重緊迫而難以按程序招標,而且因為教署內部要不斷修改內容,至九月初臨近印發時仍未定稿。為了趕及印發,他們違反招標程序,結果惹上官非。裁判官在其判詞中也認為,他們這次犯罪,與教署不切實際的完工期限有關。根據報道,有課程發展議會成員指,當年教改的「三頭馬車」梁錦松、戴希立及程介明,曾約見課程發展處及課程發展議會成員,指不能接受過往課程改革的步伐,而要加快速度。(《明報》2002年8月17日)
置身事外者,或許難以理解他們為甚麼會為了完成上級那不切實際的要求而賠上事業,這也的確是一個值得深究的工作文化的問題,不過,更令人齒冷的是,「三頭馬車」之一的戴希立,在接受報章訪問時,聲稱已忘記曾就課改步伐問題約見課程發展處人員。事隔才兩年,在爆出有督學因為要趕及課改進度而犯法時,他卻說,即使要配合教改,亦不必趕在九月初,月初與月底的分別不大。(《明報》2002年8月17日)
鄭世民、何美美二人之於教育界的地位,與曾葉發之於文化界的,也許不能相提並論,不過,當曾葉發雖被判罪,但仍得到文化界普遍的支持時,鄭何二人卻只能聽到上述戴希立那樣無情的話,倒是不免教人心寒的。二人雖可獲緩刑,但據報還要接受公務員的內部聆訊,未知至今是否已經有了結論,這樣的沒有私利而只為完成工作而違法,又是否該不致影響其長俸呢?
本文原載於2002.11.22《教協教育通訊》。
2002-11-21
無限上綱的伎倆
反對小班教學的伎倆之一,是「無限上綱」。只要你一提小班教學,一提縮減每班學生人數,「無限上綱」者,就會說:怎麼可能呢?由每班四十人減至二十或廿五人?你只要想一想,政府正嚷著說要削減資源呀,即使有錢,我怎能立即多聘一倍老師,多建一倍學校呢?
這種偷換概念伎倆,大抵連中學生辯論也不大用了,可憐那些號稱「天子門生」的政務官,卻公然在大氣電波中留下反面教材。「推行小班教學」,給竄改成「『立即』推行小班教學」,於是,回答聽眾詢問縮減每班學生人數時,羅范椒芬竟然答說,「如果要我短期內多建築七百多間小學、四百多間中學,或者即時多聘四萬多個教師,香港是不能即時做到這一點的。」中間揳進了一個「短期」,兩個「即時」而面不改容,能不令人失笑嗎?
分析事物應帶有一個發展的角度,看待教育問題尤應如此。「不能即時做到」,固然是事實,但要是因為「不能即時做到」,就連長期規劃也不做,則是把「不能即時做到」,竄改成「永遠不能做到」了。如果官員們乾脆否定小班教學,其觀點固然還可爭議,但起碼可因光明磊落而贏得一點尊重,要是只知鼓其如簧之舌,偷換概念,所展示的,則不過是一貫的為官之道,而非其自稱的捍衛學生利益了。
至於把小班教學的問題,變成教師工作量的命題,則疑中留情,我寧願看成是不懂教學所致,或者,也可能是重蹈用固定觀點看事物的覆轍。教師工作量過大,因而影響教學質素,這是不辯自明的道理,但是,若只針對工作量,成效不免稍嫌間接。
甚至,一些支持小班教學的觀點,以為學生人數減少了,教師工作量便會相應減少,例如批改習作的數量會下降等等,這種看法的誤區,在於只固定地看到數量的因素,而沒有考慮質素的一面。舉個例說,「學生寫週記,老師寫回應」,是班主任常用的一種師生交流甚至進行輔導的形式,週記的數量減少了,教師的工作量其實未必減少,相信不少教師反而會很自然的,用數量減少提供的空間,與學生作更深入的交流。學生看到教師詳細的回應後所得到的鼓舞,肯定比簡單的一個「閱」字大得多。至於班上即時的回饋與交流,更對學習有直接的幫助,這些,都是大班教學難以做到的。
本文原載於2002.11.21《教協教育通訊》。
2002-11-20
分析反對小班教學的伎倆
反對小班教學的論點中,經常出現的一個說法,是小班教學所需資源龐大,政府根本承擔不來。前任教統局局長羅范椒芬,就經常用這樣的觀點來反對大幅減少每班學生人數之議。以下摘錄2000年10月16日香港電台節目《千禧年代》的一段羅太答聽眾問,正可用來分析這種說法的詭辯手法。
方女士:羅太說過,其實我們的師生比例並不差,當然,整間學校來計,好像是不差的,但在課堂中,是一位教師比四十或四十多學生的。其實小朋友是很需要人關心的,你摸一摸他的頭,拍一拍膊頭,小朋友已很開心。你想一下,一班四十多人,每人拍一拍膊頭都要下課了。
羅太:我很同意如果每班人數縮減,當然對教學最有幫助,但香港面對的困局是,校舍的供應,以及教師人數和教師培訓。如果我們由四十人變成二十人一班,我們就要雙倍數量的學校或課室,所以過往我們只是增加老師,但沒辦法即時紓緩每班學生人數減少,同時,我們也給學校很大的靈活性,由學校決定怎樣調配老師的工作,我知道有些學校安排老師專注做某些專業工作,完全不用進課室,有些則所有老師到課室都要教學。有些教師的工作纏身,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工作,班中增加教學助理,或者每一班中有兩個老師上課,這些要就每一間學校的情況來研究。但如果要我短期內多建築七百多間小學、四百多間中學,或者即時多聘四萬多個教師,香港是不能即時做到這一點的。
節目主持:我在其他場合也聽你說過,師生比例是不差的,但老師實在有太多工作,那麼,困難在哪裡,多聘人手的錢是有了,但改善的效果並不那麼大?
羅太:絕對是,我想有時是因為工作流程,習慣一種做法,是比較難改變的。我們在機構中工作就知道,好像教育署,曾聘請了顧問來看,要每一個環節都鬆動一下,是要細微研究的。例如,我們經常提出,是否每間小學一年級,每星期都默兩次書呢?又例如,功課很多,是否每一次都由老師批改,是否可以同學之間互相學習?行政方面,現在校本管理,學校做校務計劃,但我們希望貴精不貴多,是否需要說得那麼具體呢?
把減少每班學生人數的小班教學的訴求,扭曲成「短期內多建築七百多間小學、四百多間中學,或者即時多聘四萬多個教師」,可說是以「無限上綱」來混淆視聽;把具體的課堂教學,竄改成教師工作量的問題,又是另一種轉移視線的手法。明天,我將逐一分析這樣的詭辯。
本文原載於2002.11.20《教協教育通訊》。
2002-11-19
李國章的第一次立法會教育會議
昨天的李國章上任教統局局長以來,首次出席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但議員並沒有「先禮後兵」,就著小班教學的實驗、教統會的成份以及李國章仍然居住於中大校長宿舍等事,提出了質詢,炮火不可謂不猛烈。
議員與政府之間就著小班教學的爭論,焦點在於政府所提出的試驗計劃的意義,以及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為甚麼早有「成效可能微乎其微」的結論等等,另一點不宜忽略的是,政府的做法,彰顯了官場內部的政治生態,以及以一記拖字訣來實質否決的技巧,也許,一招連消帶打,足以成為文官訓練班的最佳教材。
至於因為教統會組成問題引起的爭論,更可謂由來無端。在問責部長制下,各種諮詢組織要重組,是正常不過的事。問題是,政府在文件上交代了重組後委任教統會成員的原則,按慣例,本該是聽取立法會議員的意見的,可是,李國章竟然爆出一句「已經是定案」而遭到議員炮轟。主席楊森更直截了當地說,他作為主席不會批准已經決定了的事列入討論議程。
定案若不容覆議,當然不該列入會議的討論議程,這是會議常識,李國章即使不諳立法會議事習慣,其身旁的常任秘書長羅范椒芬雖在官場多年,卻也不為這一句炮轟焦點「已經是定案」澄清,究竟這是問責制下的新行事作風,抑或問責官員與政府文官之間有待磨合呢?這也著實是一個有趣的問題。
昨天的會議既然是李國章出席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的首次,則議員自然不會放過他那些關於兩大合併的惹火言論,不過,個別議員罵得性起,竟連他仍居於中文大學校長宿舍一事也一併猛烈批評。其實,李國章已離任中大校長,不應再住在校長宿舍,是至為明顯的道理,但李氏八月中匆匆上任,十月底即傳出其妻子罹患重疾的消息,他至今仍留住校長宿舍,是否有一定的苦衷?議員在議事堂上的爭辯,是否該帶一點人情味,或者,是否該也有一點起碼的疑中留情呢?
本文原載於2002.11.19《教協教育通訊》
2002-11-18
教師需要全面重新接受小班教學的培訓嗎?(001)
本文原載於2002.11.18《教協教育通訊》。
最近,小班教學又成為教育界的一個熱門話題。上周六,初等教育研究學會就著小班教學的問題,發表了教學界首份調查報告,並作研討交流,都十分有意義。
香港教育學院的葉建源,在研討時間挑戰了「教師要重新全面接受培訓,作為推行小班教學的條件」的說法。他指出,長期以來的教師培訓,都以學生為本,要照顧學生差異,強調課堂上應多作交流,多作互動,這些正正都是小班教學的原則。可惜的是,準教師接受了這樣的訓練,到實際執教時,遇著的卻都是卅多四十人的大班,可謂學非所用。
葉建源可謂一矢中的。約廿年前我剛入職時,即需要接受視學。我清楚記得,督學視導的一課,我用串講的方式,給學生教授《醉翁亭記》。課後,督學對我的建議,是要多讓學生發言,多讓學生討論等等。她甚至建議,不妨讓學生先行預習,再在課堂上講解課文,我則負責補充訂正,這樣,學生學習,自然會比呆著聽講深刻。
要求學生「多參與、多演示」,不正是小班教學的原則嗎?面對四十人一班,督學已提出這樣的要求,不是早假設了教師具備這樣的能力和認識?
其實,就教學策略而言,小班與大班的確應該有所不同。長期面對大班,是會較著重單向講授和課室秩序的,到小班教學時,在教學策略上,在心態上,都需要有所調適,但這和全面的再培訓卻有天淵之別。千萬別混淆,以為教學策略不同,於是就得出教師需全面重新接受培訓的結論。
香港教育的決策者,不少都缺乏教學專業的背景,不了解師資培訓的真象。他們或者一廂情願地以為,大班教學時代的師訓,與小班教學的需要不同,他們大抵不知道,就教學策略、教室管理、引發動機、學生評估等課題,教師早已接受過專業的訓練,過去無用武之地,主要是班中學生人數過多使然。
2001-08-11
解聘教授程序須公正
香港教育學院講師協會上月曾發表聲明,反對該院管理層向校董會提出的一項針對講師的「強制性退休計劃」,聲明指強制講師退休有違終身聘用的合約精神,講師協會並將就此事徵詢法律意見。
該院的具體措施如何,是否公正,對該院學術發展,以至香港教師培訓政策有什麼影響,都是值得關注的。踫巧教師語文基準試放榜後,輿論矛頭一度指向該院,有關強制退休的計劃,不免引起各種猜疑。不過,本文要提出的是一個更廣闊、影響更深遠的問題:香港的大學及專上學院的講師教授等學術人員的解聘程序,是否合乎國際學術界的慣例?是否有一個「應有過程」 ( due process )?
解聘合乎學術界慣例?
所謂「應有過程」,是有特定法律含義的,它既指一連串按既有規章和原則召開的正式法律程序,即所謂「程序上的應有過程」,也指保證不會對個人不公平、隨意或無理的對待,即所謂「實質上的應有過程」。
終身制 ( tenure )誠然是學術發展的一大支柱,因為它提供了一個保護網,讓學者捍衛其信念,不過,在強調市場競爭的思潮眼中,終身制卻是妨礙提升效率的大石。在香港,自九十年代初大學教資會全盤推行管理主義,以成本效益、著重業績等商界的概念,套用到學術界來,教授終身制可謂已絕迹於新入行的年輕學者之中,至於早年取得終身聘用身分的「舊人」,當時還是不受影響的。
可是,踏入九十年代中期,「舊人」的終身制卻是風光不再。九六年開始,本港各間大學已漸次推行某種的「自願離職計劃」,只要被大學管方識別為開刀對象,即使擁有終身聘任身分,也不能例外地被勸退。然而,有關計劃,無論真心或虛飾,一直也維持在「自願」的原則下,強制或革退教授的例子,仍然極為罕有。
原則在何?
如今傳出強制教育學院講師退休的消息,可見對終身制的衝擊,又已再進一步。問題是,主其事者眼中只有資源調配,遭強制離職的學者,不過是管理業績上的一個數字,終身制受強制退休計劃摧毀,對學術自由將產生怎樣的影響,學院的管理層又會否關注?
更實在的是,選擇誰來強制,是基於什麼原則?學者進行研究,往往有隔行如隔山之嘆,如何評鑑大學教育與個別教授的教學效能,也尚待發展,在這種條件下推行強制退休,不免令人擔心其程序是否公允,會否夾纏著種種利益與人事的關係。
在美國,強制終身制教授離職的一個經典,是明尼蘇達大學辭退「非美研究系」 ( Afro -American Studies )教授金恩 ( G . D . King )的一個案例。有關解聘纏訟經年,最後要由巡迴上訴庭裁決,突顯「應有的過程」的重要性。因為,當初院校向教授確立終身制資格時,其實已確立一種「憲法權利」:終止這項資格必須遵循有最起碼的程序 ( procedural minima ),當中必須保證準確(篩選相干的支持指控事實)與公平(裁決人於裁決結果中不涉個人利益)兩點。在程序的要求上則包括:須有解聘的恰當通知、對質、舉證、反駁和盤問證人的權利,以及得到公正聆訊的權利。對照本港種種打破終身制的計劃,有關權利是否得到申張,實在令人懷疑。
程序是否公允?
若過去數年執行的自願離職計劃是「你情我願」的,有關權利可作自願放棄論,則今天即將推行的「強制退休」,必須把終身制提升到憲法權利的高度,保證落實「應有過程」的理念,而令人擔心的,院校的管方利用其位處優勢的權力關係,而漠視應有過程,「不公」必將成為強制退休的形容詞。
(原文曾於《明報》2001.08.11 發表)
2001-08-08
讓孩子背誦的意義
壞事當然而革除,不過,若看不到背誦和範文在中文教學的意義,只因為其流弊就打成為十惡不卸,則未免思想過於簡單,不夠立體,停留在非黑即白,非忠即奸的思維。
從語文心理學的角度來說,背誦和默書,作用在建立語感。學生學習,當然有理性認知的一面,但不少課題,感性層面的接觸,其實不容忽視。比方說,六、七十年代,中國文學理論界曾有過一陣邏輯思維與形象思維的討論,撇開其背後的政治論爭不談,著重形象思維,本身就有著一定的,起碼在創作上擺脫理性規限的意義。
一律否定背誦和範文教學,實在沒有道理。只怕選材不合,誦材或範文水平不足,學生接觸多了反有「學壞師」之虞,要是有優秀的作品,學生多唸多讀,又豈會壞事?五、六歲的孩子背一首《靜夜思》,那清脆的聲韻,讓孩子感受文字的音樂美,比乾巴巴的教一輪雙聲疊韻來得更有效。十一、二歲的朗讀《長恨歌》,其中的想像、比喻等等,根本就是遣詞造句的典範,對唐代由盛而衰的梗概認識,更可作為學習上的「花紅」。
語感是語文運用中重要的一環,而不少教師說,語感是教不來的,然而,必須小心區分,教不來不等如培養不來,教師講解學生理解的方式教不了語感,但背誦和範文對培養語感卻有相當作用,實在不宜輕率否定。(2001.08.08)
2001-06-11
反對賭波合法化最新行動
2001-04-23
反駁賭波合法化的種種謬論
1998-10-01
偏執的優質
不知自哪時起,本地的教育論述出現了「反平均主義」的論斷,大意指九年免費強迫教育推行以來,本地的教育出現一種「平均主義」的傾向,結果是妨礙了提拔精英。這種反平均主義論述在高呼「一蟹不如一蟹」的質素危機中,正好吸納至遺忘平等的新右思潮當中,反平均主義便理所當然地遭演繹成只顧拔尖的「優質」教育政策。
平均主義的現象當然有其現實基礎,本地大部分學校的校舍設計,或者正是平均主義最形象的宣示。資訊科技教育計劃第一期推行時,部分教署官員也曾以「平等」為由,拒絕學校彈性購置電腦的要求。
所以出現這種平均主義的現象,其實無關平等,反而與官僚墮性、減輕成本等非教育因素的關係更大一點,普及教育的平等理想根本還沒實現。
九年免費強迫教育的確提供了平等的入學機會,但學習的機會呢?法國社會學家波爾迪厄提出了「文化資本」等概念,又如我們慣常掛在唇邊的「家庭環境」,都提醒我們人人一個學額並不就是平等。
即使不說平等是文明社會理應追求的理想,不平等所造成的人才浪費,其實也是資本主義邏輯所不能容忍的。可惜,在反平均主義者的腦海中,總以為平等就是平均,平均就不能提升質素,於是便須揚棄。
可是,在揚棄平均主義的教育政策時,究竟會使不平等加劇還是緩和?教育是否優質,是看本已處於優勢的學生再給拔尖,還是整體學生的普遍進步?還原英語中忌廉如精英之喻,則一杯牛奶優質與否,關鍵在那一片奶面的忌廉精華,還是整杯牛奶?
本文曾發表於1998.10《教協報》371期。
1997-04-01
訪問利國偉
一個教育改革的法理問題
最近陸恭蕙議員提出修訂教育條例中涉及政治條款的草案,讓我們重新留意到政府在教育上的行使法定權力的問題。本文準備將這點提出來討論,並相信這不單是教育界的問題,對所有涉及公帑的資助界別,也是有一定意義的。
近年政府提出不少教育改革,不論是學校管理新措施、或是目標為本課程,都遭到教育界的抗拒。目前教育署採取的多是鼓勵或勸服的方式,還沒涉及行使權力強制的問題。但是,下一學年教育署將要就教學語言向學校發出「強力指引」,最近發表的《教統會第七號報告書》的諮詢文件,也提到對表現不佳的學校提出改善建議,並可能作「適當的處理」,目前當然還不知道如果學校不遵守教署的指引,不實行改善的建議,教育署署長會怎樣反應?會否強烈至運用其取消個別教師註冊的權力來解聘教師,甚或取消學校註冊來關閉學校呢?
雖然目前教育界沒有跡象讓情況惡化到這一地步,但不少教育法例卻確實賦予教育署署長這樣的權力,再加上教育界主要運用的是公帑,在近年一再因為運用公帑而強調的問責(accountability)之下,政府運用其於教育事務上的法定權力的機會,也實在大有增加的可能。
更重要的是,這些教育法例多數是採用主觀的形式寫成的,這是說,在字面上,將判斷的權力放在教育署署長身上。舉例說,教育規例第九十八條(一)便這樣說:
「任何教導、教育、娛樂、康樂或任何種類的活動,若教育署署長認為會損及學生的福利或一般的教育,在任何校舍或任何學校或課室活動的場合,都不會被批准。」(筆者中譯,本文其他法例條文均為筆者中譯,不贅。)
這裏的關鍵顯然是「教育署署長認為」一句,英文原文為「in the opinion of the Director」。在不少其他教育條例中也是採用類似寫法的。例如教育條例中關於關閉學校的第八十三條(一)、關於學校註冊的第二十二條(一)(e)、關於取消校董註冊的第三十一條(一)( c)及(e)條、關於取消校監註冊的第三十七條、關於取消教師註冊的第四十七條(b)、( c)及(e)條,都用了「在教育署署長看來」(if it appears to the Director)的字眼。至於拒絕批准任命校長的教育條例第五火四條,則用了「若教育署署長不滿意」(if the Director is not satisfied)的寫法。關於視學權力方面,教育條例第八十一條(b)及(d)則用了教育署署長或督學「有理由懷疑」(he has reason to suspect)的寫法。教育規例第九十二條(三)、(四)、(八)、(九)等條,便賦予教育署署長絕對的權力,甚至沒有申明署長在行使這些權力時判斷的依據。
為了方便說明,這裏以教育條例第二十二條(一)(e)為例:
「教育署署長可以取消一所學校的註冊或臨時註冊——
(e) 如果在教育署署長看來,校董會沒有令人滿意地管理學校,或學生的教育沒有在合適的情形下得到促進。」
舉一個極端但有可能的假設來說,在一所學生明顯沒有能力以英語為學習語言的學校,如果其校董會仍然堅持採用英語為教學語言,這是否沒有促進學生的教育?又倒過來說,如果一所學生有用英語來學習的能力,但校董會仍堅持用母語教學呢?這又算沒有促進學生的教育嗎?對這兩個情況來說,如果在教育署署長看來,答案是否定的,則署長是否可以行使第二十二條(一)(e)的權力?
當然,在教育原理來說,教學語言的問題早已有定論,但持對母語教學持異見的教育工作者仍大有人在,這已經讓我們有理由懷疑以教育署署長作個人判斷是否合理。對一些涉及政治的教育或學校活動,爭議顯然將會更大。換句話說,法例從教育署署長主觀判斷的寫法,會否構成不利教育的情形。
筆者不闇法律,不知道法律要怎樣寫才可既賦予署長權力,又不用依靠署長主觀的判斷,於此,或許值得借用黃金鴻先生著的普及法律讀物《英國人權六十案》中引述的一個案例(頁二四九至二五五)來參考。這是一九七七年英國的教育與科學大臣對泰晤賽德市鎮議會一案。一九七六年英國的教育與科學大臣引用一九四四年的教育法,強制市鎮議會推行教育改革。一九四四年的教育法是這樣賦予大臣權力的:
「如果大臣相信……任何教育當局在行使本法所給予的權力或履行本法所規定的義務時曾經或準備不合理地作任何行為,得就此項權力的行使或義務的履行怍其認為適當的指示。」
這裏的關鍵是,當時的大臣把這條法例詮釋為,如果他個人相信不合理,就可行使權力。對我們的教育條例來說,這情況就像在表面看來,如果署長「認為」、「看來」、「不滿意」或「有理由懷疑」等,署長就可行使權力。
不過,在該案例中法庭的最後判決不是單從字面來詮釋的。判詞中提到教育大臣須區別錯誤與不合理二者。一個人認為他人的觀點是錯的,並不表示這個人不合理。大臣要「避免一種常見的錯誤,那就是:凡與人見解不同的人都不合理。」所謂「不合理」是指:「一個人除非不僅有錯,而且十分錯,錯到沒有一個合理的人會通情達理地採取他的觀點,是不可隨便被視為不合理的。」
香港是實施普通法的,相信這一案例對我們的教育法例的詮釋具有參考價值。事實上,也只有從這個角度來詮釋我們的教育條例,才較能避免由一個人作主觀判斷的疑慮,才可讓教育工作者有較佳的教育下一代的空間,而對合理與否的判斷,特別是因為使用公帑而出現的問責問題,又是否需要一個在行內具有公信力的專業公會才適宜作出呢?這相信是考慮教育改革的法理問題所必須回答的。1996-11-01
從語言學的角度看語文教育
公開進修學院的陳雲根先生於一月十日發表《香港學生語文程度低落的社會政治原因》,從社會語言學的角度出發,指出混雜的語言有一定的認受性,並批評教育統籌委員會《第六號報告書》是用「語言純粹主義」作盾牌。這一項對教統會的批評,即使合理,也只可說是擊倒了一個根本不存在的稻草人,而其所論更反映出其不了解語文教育的實況。
批評持語文純粹主義的觀點是駝鳥政策,因為這種觀點以為將通俗的混雜語用情況摒諸門外,便可以視而不見。這種從社會語言學角度來分析方言與共同語的角力關係,是有一定理據的。在一九九○年發表《第四號報告書》時對此問題也展開過一番爭論。《第六號報告書》比《第四號報告書》進步的地方之一,便是再沒持有語文純粹主義的觀點,而將問題開放出來。
《第六號報告書》這一觀點是自其轄下的語文能力工作小組的,一九九四年七月發表的《語文能力工作小組報告書》(頁五至十二)便填補了語文教學中有關方言地位的空白。《工作小組報告書》注意到(一)粵語與規範漢語、(二)高層與低層粵語、(三)文言文和語體文作為課程與粵語作為社交語言三者之間的分別。
這樣,粵方言甚至港式方言的對語文教學的影響已經名正言順地放到語文教學的議事日程上。更重要的是,注意到學生的複雜語境,以及運用語文的具體需要,語文教學才是有針對性的,而不是空談提高學生的語文能力。
換言之,語文教學的議題已經不再停留在「非方言即共同語」的問題上,而是要在方言與共同語之間的連續體上,找出能讓學生充分習得語文的落腳點。語文教育工作者,單是理解語言的認受性有著怎樣社會政治構成是不足夠的,面對每天的語文課堂,教師關心的,是怎樣才是有效的語言學習。
社會的語用現象是千變萬化的,即使給評為語文極差的語用實例,也有著一定的溝通功用。年前一位港大學生將校長王賡武三字錯寫了兩個,人們還是可以知道他所說的是王賡武,即可見仍有一定溝通能力,如果單從可以溝通即可認受的角度來說,這種錯誤也有一定的認受性。
既然溝通了,但又為甚麼給看成錯誤呢?這種矛盾可以借用瑞士語言學家索緒爾(Sassure)的語言學理論來解釋。索緒爾的理論雖然歷經修訂,但他提出語言系統(langue)與言語(parole)的分別,對探討語文教育的目的來說,還是饒有意義的。言語是日常聽講的話語,存在於個體之間;語言系統是社會群體所共享的,其作用是使說聽之間的信息為人所了解。言語與語言系統之間,也不是牢不可越的,二者也會互為影響;但言語既屬個體之間的溝通,便常因各種不同情境而有所變化,語言系統則屬於原則性的,有著相對穩定與規範的性質。
舉例來說,一個小孩在牙牙學語期間,若向大人斷斷續續說出「我」、「狗」、「怕」三字,大人便大多會理解為小孩他怕狗,而不會說狗怕小孩。在言語層次來說,小孩的話是溝通成功了的,但這總不能說是語法恰當,語文能力及格的用例吧。大人了解小孩的原因,其實還在於二人之間存在一個語言系統,大人根據語言系統來重整小孩的言語,並取得理解。
成功的學校教育不是單單要學生學到眼下的知識,而是讓學生根據其所習得的知識或技能,去應付畢業後的各種需要。成功的語文教育不是要專注於言語層次,而是要傳授語言系統的知識,只有這樣,學生所學到的便不單是溝通的用例,而是溝通的能力。語文教師所關心的便是學生不會因眼前的語文運用可以具有溝通的效果,便認為那可以接受,而是學生是否掌握用例背後的原則,來應付日後不同的語用需要。
因此,教學或許會多涉及較為穩定與規範內容,那卻不是因為語言純粹主義作怪。至於本地白話是否適宜作為教學語言,則要視乎教師的語感。十年前語文教師還會將學生作文中的「的士」、「巴士」圈出,筆者估計今天一般語文教師若這樣做,是會被視為固執的。這固然印證了言語與語言系統以至教學標準的互動關係,而更重要的是,今天我們所說的語文能力弱,其實主要還不是方言或次方言受困於宰制以外的認受性問題,而是詞不達意、理路混亂與思想狹窄等涉及思想層次的問題,這又不是本文的篇幅所能處理的了。
(本文曾發表於1996.11《星島日報》。)
1996-04-16
敬問教統會及樂見教協被孤立者
教統會的六位成員月初訪京四天,適逢復活節假期開始,可能不少教師也不知道他們有此一行。這次訪京如此低調,與月中發生的教協被籌委撤回諮詢邀請,及其所引發的一連串的事件,在引起公眾關注上顯然大有分別。然而,就其事件的政治分化本質上來說,卻又如出一轍。
教統會六位現任成員及一位去屆成員於月初訪京,雖則出之以私人身分,邀請他們訪京的主人卻是中國國家教育委員會。這次訪京的人士中,不少是在教育界極具名望的,例如戴希立先生及譚萬鈞博士;有辦學卓然有成的,如張黃韻瑤女士、麥桂圃先生及黃金蓮修女;更不乏筆者敬重的學者,例如楊紫芝教授及程介明教授,然而,我還是要問:一句私人身分,是否就足以讓張文光不獲邀請的事實自圓其說?
至於教協給撤回諮詢邀請後,部分教育界人士出席了十四日的諮詢會,據報道,教育評議會的代表表示會上沒有提出臨立會的問題;中學校長會的代表則說稍後會開會討論有關立場,資助小學校長職工會的代表則不發一言,並說他們應專注於教育事務。就這樣,這些出席了正式諮詢的教育界「代表」,就向教育界展示了駝鳥政策的活用,然而,我還是要問:這樣置一個關鍵問題於不顧,將怎樣造就了籌委的正式諮詢結果?
各位教育界的翹楚,難道我們可以真心告訴學生,教統會成員上京,純粹是私人友誼之約?沒向張文光提出邀請,你們真的不知道原因?與張氏的異議者身分、支聯會成員身分真的沒有關係?
究竟這是政治問題,還是教育原因?是良性的教育探索,還是明顯不過的行使政治權力?
至於籌委的諮詢,真如邵善波所說的,是請喜酒嗎?教協的異議,就等如送棺材?請客與否,是人情問題,將影響廣大市民未來的工作看作人情問題,又是正確的嗎?
難道我們可以告訴學生,影響市民福祉的事,只不過諮詢是人情,不諮詢是道理嗎?
這樣想下去,問題還是要問到,一個人,看見他人給孤立時,應該採取怎樣的態度?
這不期然令我想起日耳曼的一位新教牧師馬丁‧聶穆勒(Martin Niemoller,1891-1944?)的一首詩,謹據英譯翻成中文如下:
他們來拿共產主義者,而我
沒有反對——因我不是
共產主義者;
他們來拿社會主義者,而我
沒有反對——因我不是社會主義者;
他們來拿工會領袖,而我
沒有反對——因我不是工會領袖;
他們來拿猶太人,而我沒有
反對——因我不是猶太人;
然後他們來拿我——
而也沒有人剩下來反對了。
1996-04-03
抽身於政治也是一種政治
1996-04-02
談對張文光的兩種不滿
籌委會撤回對教協的諮詢邀請,教協部分會員公開反對會長的立場,一連串事件可以從政權與民間的關係、對教師的政策、工會與會員的溝通等角度來看,而在討論中,也同時延伸出一個教育與政治的課題,值得進一步反思。
反對張文光、司徒華及教協理事會政治立場,其實也不是今天才有的事。可以一記的,是八九年六四事件後的發展。當年部分會員得悉教協是支聯會的主要聚會場所,曾在不少教師之間蘊釀過對理事會做法的挑戰,並引發出一輪會內的異議。這次異議是良性的,之後所啟發的是一連串會內諮詢及監察機制的改革,今年理事會及監事會全面直選,可說是由這次異議事件開始促進的。可是,這輪異議後來發展成針對教協的會內體制的問題,卻沒有直指教協與支聯會的關係,這便失卻了一次反省的機會,未能深化討論教師的政治參與、教育與政治的關係、教師工會與政治團體的關係。這無疑比較可惜。
教協與支聯會的密切關係也便一直維持至今,支聯會除了工作場地主要由教協提供外,其不少核心成員也與教協的工作人員重疊。這顯然招致部分會員的不滿。一種不滿來自親中的會員,可以稱這種不滿為「政治不滿」。這是自然的,也是不難明白的。
去年立法局競選中,張文光的對手梁兆棠,顯然是持有這種「政治不滿」的典型。可是,政治路線上的不滿沒有為他帶來勝利,反而讓教師看見一個教師親近權力的取態。他所倚仗的,不是他對教育專業的堅持與捍衛,而是中方政權,未來主子的施予。這種典型最大的本錢,是與中方可以溝通,所以他面見翁心橋,提議向籌委請示原屬專業自決的事,還說,即使落敗,如果獲委入臨時立法會,也會欣然接受,服務市民云云。
這種「政治不滿」在教師中有多少認受性,在去年的選舉結果中、在梁氏與張文光多次在媒介的公開辯論中,以及其後的教師及市民輿論的反映中,已充分顯現了出來,不必再花唇舌。目前只怕的是,因為這種親中的政治立場,中方在未來的歲月繼續以其為香港教師的代表,甚至委任梁氏進入臨立會,那樣,實在是對教師及教育界的最大侮辱。
另一意見則認為教協涉足政治太深,於教育的參與不足。這可以稱為「專業不滿」。過去兩次的立法局教學界功能團體選舉,張文光給攻擊最多的也正是這一點。
出現「專業不滿」自然也不是壞事,問題是,怎樣才算對教育參與足夠。為教師向政府爭取權益,無疑是政治事件了,但這又算否教育上的參與?教育專業上的參與,是計算數量還是水平的?是計算動員力量的多寡,還是問題鑽研的深化?這樣的質疑也不是全無道理,卻只怕遠沒有真正的共識。
更重要的是,「專業不滿」容易變質為似是而非的批評。例如說教協太激進、高姿態、搞對抗,教育與政治無關,甚至完全不涉足政治等。首先,激進與否,只不過是相對的看法。甲說乙激進,乙說甲懦弱,可說是沒有意思的爭論;二來那不過是路線與手法之爭,實在不足以解釋教協與該等異議教師之間勢成水火的現象。
至於如果說教育與政治無關,則完全是昧於常識,完全稱不上專業了。不說因為在資源及權益上的政治爭取了,即使是富有專業形象的課程問題,其實都有深刻的政治含意。任何課程設計的入門教材,都會提到課程的社會基礎;在種族上、性別上、階級上的教育機會均等問題,均是教師專業培訓的必然課題;至於近年吹至香港的教育市場化之風,論者早已指出和八十年代戴卓爾——列根主義的右傾發展有深刻關係,而正在影響著文化資本不敵中上階層的普羅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