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5-21

反基準試的鎗聲

反對基準試的第一鎗,是韓連山 打出的。

九八年,開始設語文基準的「先導測試」了,這是要抵制的,但教協只強調教師有權不參加,沒有發動全面抵制,當時也有一種觀點,認為那只是教師自願參加的,不好大力反對。事後回想,溫水煮蛙,杜漸防微,太多經驗說明,無論時機未到或錯失良機,後發而要制人,往往都要花更大的氣力。

二千年四月,先導測試過後,教育署要正式考試了,教協正籌劃對策。當時我們收到一紙傳真,要發起簽名運動反對基準試,並同時要求教協出手。發起人正是韓連山。和他通過電話,知道他在葵涌一間中學任英文科主任,取得他同意後,教協便接辦了聯署運動,最終更破紀錄的收集了三萬七千個教師簽名。

四月廿六日在何東中學舉行第一場語文基準試簡介會,我在《教協報》曾作報道,其中一節是這樣寫的:「......答問時間。一位中學英語教師率先發言,他表示對語文基準測試感到遺憾,聲言『我們有權選擇不考試!』,此語一出,立刻得到全場教師以掌聲和應。」這位教師,就是韓連山。

他發言完畢便返回座位,原來他就坐在我後排不遠處。當時我們只通過電話,並沒見過面。我轉身和他打招呼,握握手,並遞上名片。其後每一場簡介會,他全都搶先發言反對。到了五月廿七日的教協的反對基準試團結大會,教協更邀請他上台發言。從此,教師集會不會少了韓連山的份兒,不少教師也漸漸熟悉他那有點沙啞的聲音,那是韓連山的聲音,是反對基準試的鎗聲。

(原刊《教協報》524期,2007.05.21)

教授政治議題的權責

教師如何教授六四事件又惹起爭議了,本文無意參與政治爭論,只想就教授政治議題的權責提出一些觀點,這些權責,適用於通識教育、人文學科以及周會、班主任課以至偶然在課堂上觸及的政治議題。

教師教授政治議題的權責,在美國一個七十年代的案例Wilson v. Chancellor(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District of Oregon, 1976)中有很清楚的述明。其主旨是,教學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只受教學專業的原則限制。

該案的原訴人,是Wilson與 Logue ,分別是美國俄勒崗州一家高中的政治科教師和學生。Wilson先後邀請了四位嘉賓演講,分別來自民主黨、共和黨、一個叫 John Birch Society的政治組織和共產黨,前三人已到校演講無礙,Wilson按正常程序把第四個邀請向校長匯報,學校的校董會本來也同意了,後來卻面對該區居民巨大的壓力而改變態度,並提出要禁止所有政治講者到校演講。Wilson遂提出訴訟,指學校的禁令侵犯了其言論自由的權利,學生Logue也同時提出訴訟,也指她的聽取別人言論的權利被侵犯。

法官裁決指出,教學是一種言論,受言論自由保護,但那不是絕對的,而要從學校的環境來衡量。法官認為,媒介本身就是訊息(The medium is the message),教學既是表達言論的形式,教學法便是媒介。禁止邀請政治講者(實質上只是禁止邀請共產黨人,違反了平等的權利,不贅),等同壓制言論自由,重點是要看禁止是否合理,包括:校方能否證明邀請政治講者損害該校的教育?能否證明該校不應設政治課?能否證明有關講者沒有演講的能力?能否證明禁制邀請不是為了抵消居民的壓力,而是因為學生的利益?能否證明禁令合乎公眾利益,例如課室秩序、即時危險、侵害了其他人的權利等等?

這就是說,要回歸教學專業來考慮,這正是教師教授政治議題時的責任。法官還指出,不是規定須邀請政治講者來演講,而是反對不合理的禁止。法院不宜介入決定學校的課程內容,規定邀請演講就是一種介入,法院只是裁決禁止演講違反言論自由,言論自由就是教師教授政治議題時享有的權利。

該案的法官作出兩點總結:第一,一個課程,假如不能教導學生「任何政權的權力都不應大到使任何異議人士沉默」,則這個課程無論怎樣教導學生「自由民主社會比自由受到限制的社會較為優越」,也註定要全面失敗。第二,享受自由社會庇蔭的人,偶然也必須聆聽不但不同意,甚至會令人憤怒的異見。

聽取各種意見,是教授政治議題的核心之一。馬力引起的這次爭論,正是適切的教材,教授聆聽令人憤怒的異見,教授如何使爭論留在言論自由的範圍,而不是利用政治或法律權力定調,以圖壓制異見。

(原刊《教協報》524期,2007.05.21)

2007-05-07

神奇數字充斥教育決策

香港的教育決策經常被質疑欠缺專業,而只是政治上的平衡。也許,決策本質是政治性的,作政治考慮可謂無可厚非,可是,考慮的基礎理應基於專業,基於對學生教育利益的分析,而不是非教育的,甚至是隨意武斷的。影響香港教育至大的一些「神奇數字」,便從來沒有解釋過其之所以是該個數字的基礎,這便不免令人質疑,有關數字理據何在?

舉例說,小學縮班殺校政策的「23人開班」,究竟是怎樣得出來的?政府似乎一直沒有清楚解釋過,更不必說有沒有諮詢過學校、教師甚至家長了。

另一例是每班學生人數的上限。《教育規例》第88條所列明的,幼兒教育的學校,一名教員在同一時間教導學生不得超過20名;幼稚園為30名;全日制幼稚園則又變為20名。且假設幼兒園和幼稚園仍有分別,但為甚麼就讀半日制的幼稚園學生和全日制的不同,箇中有何理據?至於小學、中學則不得超過45名,又是基於甚麼理據的呢?這些數字,是否要因事制宜,因應學生的變化,例如對學生的特殊教育需要增加認識,融合教育大力推行,而有所調整呢?

又例如,把中一派位訂在每班38人,出現超額教師的學校則為每班35人,表面上即好像皇恩浩蕩,十分體恤了,可是,最初的基數38,又是憑甚麼訂出來的呢?

再說,資助中小學的班級與教師的比例,其理據為何,政府一直欠缺解釋。小學的,是每班1.4位教師。至於中學的,中一至中五是每班有1.3位教師,中六及中七則又是每班2位,自1984年以來一直執行,到了2004年10月新高中學制諮詢,才提出修訂。到了2005年5月推出正式的政策文件,提出修訂初中每班1.7名教師,高中則為每班2名,為何得出如此結果,是基於教學成效的評估,還是只據財政支出呢?文件沒有答案,不知道是否又是理據欠奉的。

此外,從以上的數字,或可看出一個特點,那就是,年級越高,每班獲編配的教師就越多。這是基於甚麼原因呢?學生年紀越小,就不那麼需要教師的照顧?基於學生選科的考慮?與教師的工作空間有關?無論是甚麼原因,無論這些原因是否得到認受,甚至是否可以通過專業認同,好歹都應該向公眾,向教育界解釋的。

現代施政,是否還能這樣不具理據,卻年年運作如儀,並影響一代又一代的學生?

(本文原刊於《教協第二網站‧自由部落‧沒大沒小》,http://portal2.hkptu.org 及《教協報》523期,2007.05.07)

2007-05-02

五年過渡期面臨異化

還看特區十年來的教育政策,「異化」可說是其最大的特色,且舉一些例子:母語教學,變成語言分隔學校,矮化母語教學;推行校本管理,變成分化辦學團體;取消一個學能測驗,學校和學生卻要面對更多的系統評估、基本能力測試;優質教育基金原意在提供靈活資源,卻變成教師沉重的工作壓力來源;語文基準本來目的在提升語文教師專業,後來竟演變為對教師的語文要求,甚至抹黑工具;自評外評原意為建立學校自我檢視的文化,卻演變為外控的加諸學校頭上的擾民措施。為了讓學校平穩推行新高中學制的「五年過渡期」,會是最新加入「異化」行列的措施嗎?

2000年5月《教育改革方案諮詢》提出新高中學制,要非沒有評估學生人口下降的影響,就是以為學生人數固定不變,所以才有推行新高中學制要多建學校之說。到了2004年10月,《高中及高等教育新學制──第一階段諮詢文件》才納入了人口下降的因素,可惜,這時候,學生人口下降的問題已經透過縮班殺校暴露無遺,教育界人盡皆知,無須決策者相告了。

推行新高中學制的「五年過渡期」,就是在這樣的環境下提出的,原意是讓出現超額教師的學校,以自然流失的方式,有時間理順超額的問題。該份文件的原文是這樣說的:

「在推行新訂的教師與班級比例,以及為各項目標而提供的額外資源時,或需為部分學校制訂過渡安排,以助他們順利推行新的「3+3+4」學制。對教師人手編制高於限額的學校,建議給予五年的過渡期,讓他們以自然流失的方式,逐步減除超額教師。至於教師人手編制低於限額的學校,額外的教師會在五年內分階段提供。必須注意的是,只有少數學校的教師人手編制與新訂限額有較大的差距。」(5.13段)

自然流失,是中學及特殊學校過去長時間處理超額教師的方式,行之有效,為教育界接受。上述文件提出以自然流失方的措施,並沒有加上甚麼條件。可是,時隔兩年,到了2006年底,開始有報道指,這一次的自然流失,是有條件的,即所謂「三不批」,包括學校如因人口下降導致收生不足、因新高中課程調整出現科目與教師不配、學校主動調整班級數目三種情況出現教師超額,均不批准自然流失。比對2004年的政策文件,在自然流失的措施上橫加了三大條件,已經大大縮窄了自然流失的適用範圍,這是極不合理的,有違當年措施諮詢教育界的原意的。

諮詢時是一種說法,執行時是另一種說法,正是政策異化的原因之一。新高中學制的「五年過渡期」會否又如此異化呢?(新高中評論系列之四)

篡改中學五年過渡期措施 教統局須交代

2004年10月《高中及高等教育新學制──第一階段諮詢文件》發表,提出「五年過渡期」並以自然流失的方式,解決超額教師的問題。

2004年12月20日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諮詢教育界關於新高中學制的意見,許多教育團體的關注就是超額教師問題。

三天後,即2004年12月23日,教統局發表新聞公報說,「雖然新高中學制不會引致超額教師問題,但部分學校亦有可能基於不同原因,包括班級結構改變及學生人數下降等,在未來出現教師過剩的情況。有見及此,我們已提出五年過渡期的建議,讓學校以自然流失的方式,逐步解決有關問題,並讓有志的教師繼續教學工作。若有學校仍未能解決超額教師問題,教統局將會作出個別考慮。」這一建議,普遍受到教育界歡迎,認為是可以爭取到空間盡量解決超額教師的問題。其後,新高中學制的諮詢繼續。

2005年5月,《高中及高等教育新學制──投資香港未來的行動方案》發表。就有關上述辦法,該文件指「意見普遍支持給予受影響學校五年過渡期,以解決過剩教師的問題。」(11.29段)教育界支持的五年過渡期,沒有「只因修訂教師與班級比例」的先設條件。該文件附錄二是諮詢期間的問卷調查摘要,其中第9題問及配套措施,摘要列出回應重點之一「應採用自然流失的方法解決過剩教師的問題」,也沒有任何先設條件。教育界支持的「五年過渡期自然流失」,是2004年10月發表的諮詢文件提出的措施,是沒有任何先設條件的。

可是,在同一份文件的11.26段,卻篡改了之前拿來諮詢教育界的建議:「我們亦建議給予學校五年過渡期,讓他們以自然流失的方式,吸納因修訂教師與班級比例而出現的過剩教師。」「過剩教師」之前,加添了「因修訂教師與班級比例而出現」的條件。

2004年10月拿出來諮詢的措施,是沒有預設條件的,12月新聞公報所說的,更點明是為了解決「不同原因,包括班級結構改變及學生人數下降等」的超額教師問題。諮詢期教育界回應的,也是這一種解釋的「五年過渡期自然流失」的措施。為甚麼2005年5月發表的文件,卻橫加了「因修訂教師與班級比例而出現」的條件,如今還以此為據,制訂「三不批」的苛刻條件?

其實,這樣的篡改,已足以損害有關措施的認受性,教統局的官員,是欠教育界和公眾一個合理交代的。(新高中評論系列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