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1-29

飯桌上下的思索

◎戚本盛

我是在一個教師新聞組的常客,閱讀為主,較少寫,但有時遇著一些不吐不快的事,也有不得不說幾句的衝動。

最近,新聞組的朋友談起本周一宣判的「梁國雄、馮家強、盧偉明」案來,核心問題是公安條例的和平集會、遊行的申請制度是否合理。該案的主審裁判官在判詞中指,現行制度是「有限度的限制」,並沒有違反人權。

我則在思索,要申請的權利還是否權利?

也許香港人煙稠密,要有某種制度來讓警方協助維持集會和遊行的秩序,是應該的。要有制度,是否就是限制?是否就是申請?由制度到限制到申,似乎推論得太快,快得損及權利了。

另一個問題是,即使迫不得已,為了公眾利益,要對權利的行使有所規定,則在現行這種申請制度以外,有沒有其他制度可以協調,可以無損權利,或者較少損及權利,而仍然可以不損公眾利益的。

爭取修改現行公案條例的朋友,包括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就一再指出,「通知」的制度已經足夠。通知和申請可謂大不相同。

不過,目下的討論,似乎還較少接觸另一個更深層的問題:遊行集會不是寫意的事,為甚麼社會上某些階層的朋友,要一而再,再而三的以遊行集會來提出其訴求?是另外的一些人沒有訴求呢,還是另外的訴求已可在私人別墅的飯桌上、高爾夫球球局中、閉門會議裡提出,並得到許諾?甚至,不用提出,已心領神會?

走筆至此,我卻為一個用字的問題而猶疑再三。上面一段,我提到「飯桌」,我想,「飯桌」之後,我該用「上」或「下」呢,一時之間,也不易分得清。

本文原載於2002.11.29《教協教育通訊》。

2002-11-28

抗拒小班的醬缸

◎戚本盛

昨天,張文光在立法會提出了「循序漸進並配合相關的師資培訓,在中小學逐年逐級推行小班教學,最終實現中小學25人一班的目標」的動議辯論,他問:李國章會否陷入教育署的醬缸文化中,以今日之我打倒昨日之我,讓小班教學的夢想成空?

綜觀李國章的發言,可見他已身在醬缸之中無疑。其致辭,足以列入近年水平最不足的官員發言之列,犯駁處處、自相矛盾,以及錯誤紛陳,看來,早前司徒華等向他忠告「打醒十二分精神」,頗有現實意義。

李國章說:「我並不懷疑在所有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小班應比大班教學好。若資源是無限的,我一定支持全面小班化。但資源不可能是無限的。」接著,是對小班與學習效果的質疑,然後否定張文光的議案。

這不過是羅范椒芬慣用的方法,把循序漸進推行小班教學,竄改成全面推行,然後以資源所限加以否定。這種詭辯,上星期我已有所分析,想不到,要為政府注入新思維的問責官員,只能充當其前任的鸚鵡。

另一段,更是要非錯誤,也屬誤導。李國章說:「根據人口推算數字,適齡入讀小學的人數,在未來數年確有下降的趨勢。但由二○一○年開始,又會有回升現象。」

按照審計署的報告,人口推算指出,2010年6-11歲的人口,是410500,比2005年下降10.8%,比2002年下降16.8%。回升的,其實是出生率。2010年的出生率,比2001年回升20%,但比1981年仍少42%,到了2031年,仍然維持2010年的低水平。

適齡入讀小學的人數,固然受出生率影響,但當中的時間差,以及其他人口流動等因素,使二者不能混淆。李國章致辭,竟然鬧出這樣明顯的錯誤,究竟是有意誤導,抑或是認識不足呢?

本文原載於2002.11.28《教協教育通訊》。

2002-11-27

學校不要做剝削者

◎戚本盛

審計署發表報告,提議把小學校工的工作外判,上星期日,香港學校書記及校工總工會召開記者會,反對審計署的建議,認為將令校工減薪三成半。

外判之風,早年在校本管理新措施推行後,已吹進教育界,不過,初時並不熾熱,現在審計署報告這樣說,若真的有更多學校把校工工作外判,則校工的處境便更難堪了。

表面上,外判工作,確為節省成本之道,對管理者來說,資源運用也較為彈性。一些學校,對一些特殊工作,例如花圃的種植和管理,需要比較專業的技能,聘請不到合適的員工時,也只好外判予專業公司。這些,表面看來,也的確無可厚非。

如果是因為工種特殊,則把工作外判,可視為一種分工的制度,或可較易接受,當然,這一個「接受」,中間還有兩個條件,第一,有關工作是否真的特殊到非經外判不能完成?第二,分工要分到哪裡,才不致淪為剝削?前一問題,關乎現實;後者則已接近學理思考了。

可是,學校卻千萬不應出現剝削的外判。比方說,若沒有上述的原因,而只為了管理人自己較大的運用資源的權力,則這是把外判後對校工的犧牲,看作增加個人權力的代價。更甚的是,為了節省成本,便把校工工作外判,則無疑是壓榨缺乏議價能力的員工了。前一陣子,教育署又要削減給學校的營辦資助了,一些學校管理人員便很委曲的,說唯有要削減校工的薪酬了。

為甚麼當總體資源遭削時,就先往最基層的,缺乏議價能力的校工開刀?其實,這便是看準工友反抗能力較小,成事機會較大,這樣,不就是斯凌弱者嗎?原來,天天教學生不要做的,卻身體力行的在向學生演示了。

再深一層想,應看得到,這是僱傭雙方的必然矛盾。上一學年的校工書記薪酬遭削問題,已催生了香港學校書記和校工總工會,可以說,矛盾已開始組織化了。一些管理人員,如果習慣了從高處看事物,較易忘卻僱員的身份,看不到為了省錢的外判,其實可以同樣適用於管理、教學、文書等工作。知識分子有所為有所不為,推己及人,設身處地,當知道濫用外判的是與非吧。

本文原載於2002.11.27《教協教育通訊》。

2002-11-26

教學受言論自由保護

◎戚本盛

昨天提到的一宗案例(Wilson v. Chancellor, United States DistrictCourt, District of Oregon, 1976),是關於教學與言論自由的經典案例,法官判詞點出了教學與言論自由的關係上的重點,也同時提出了教育問責的核心理念。

【訴訟緣起】

案件的原訴人,是Wilson與 Logue ,分別是美國俄勒崗州一家高中的政治科教師和學生。Wilson先後邀請了四位嘉賓演講,分別來自民主黨、共和黨、一個叫John Birch Society的政治組織和共產黨,前三人已到校演講無礙,Wilson按正常程序把第四個邀請向校長匯報,學校的校董會本來也同意了,可是,有兩個該區市民得悉後,即發動簽名運動,激烈反對邀請共黨黨員到校演講,後來共徵得八百個簽名。該區的幾位市民,也去信地區報紙,聲言將會投票否決學校的預算,甚至褫奪校董會成員的資格。面對巨大的壓力,該中學的校董會改變態度,要禁止所有政治講者到校演講。Wilson遂提出訴訟,指學校的禁令侵犯了其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權利和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權利。(昨天因記憶誤為開除Wilson,謹此致歉。)Logue也同時提出訴訟,指學校的禁令違反第一修正案所賦予她的聽取別人言論的權利。

法官裁決時,首先肯定了教師的教學是一種言論的表達,受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的條款保護,但他也說,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教師的表達要從學校的特殊環境來衡量。他繼而指出兩個考慮要點:教學的方法,是否也受言論自由的權利保護?若然,則上述校董會的政治禁令,是否合適?

【教學受言論自由保護】

法官認為,媒介本身就是訊息(The medium is the message),教學是一個表達言論的形式,教學法便是媒介。學校禁止Wilson邀請政治講者(實質上只是禁止邀請共產黨人,違反了平等保護的權利,現不贅),壓制了Wilson採用特定媒介的權利,等同壓制言論自由。

【只一句禁止政治講者的限制並不合適】

至於校方施加的限制是否合理的問題,法官提出了一連串質疑:* 校方不能證明邀請外來講者(特別是政治講者)損害該校的教育。* 校方不能證明政治課不適合該中學。* 校方不能證明遭到禁止的講者沒有演講的合適能力。* 校方其實共是想平息該區居民和納稅人的憤怒,而不是因演講的內容或過程有甚麼符學生的利益而反對。* 校方也不能證明禁令是合乎公眾利益的,例如說,課室秩序、即時危險、侵害了其他人的權利等等。

這些質疑,把重點考慮回歸教育。法官認為,單單限制本身,並不構成違憲,但必須具備明確的準則和程序,很明顯,只說一句禁止政治講者,並不合適。

【基本邏輯堵塞詭辯】

法官在判詞中,還提出了一個基本的邏輯問題,及早堵截反對的詭辯。因為,一些常見的詭辯會說,既然禁止政治演講違憲,則難道一定要邀請政治講者才合憲嗎?法官清楚指出,不是要迫令學校採用政治演講的方法,因為這正正限制而不是保護教學自由。他也聲明,法院不宜介入決定學校的課程內容,也不是要求所有教師都邀請外來嘉賓演講,他只是根據特定的事實,裁決了該校的禁令違憲。

法官作出兩點總結:「一個課程,假如不能教導學生,任何政權的權力,都不應大到使任何異議人士沉默,則這個課程無論怎樣教導學生自由民主社會比自由受到限制的社會較為優越,也註定要全面失敗。」「享受自由社會庇蔭的人,偶然也必須聆聽不但不同意,甚至會令人憤怒的異見。」

我認為,法官的兩點總結,已說明了公民教育甚至是教育的真義。在缺乏人民認受的政府,匆忙提出要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時,究竟教師要如何自處呢?

(上述 Wilson v. Chancellor 的案例,參考 LaMorte, Michael. (1996).School law: Cases and concepts. Needham Heights: Allyn and Bacon.)

本文原載於2002.11.26《教協教育通訊》。

2002-11-25

教師被禁邀請嘉賓演講的教訓

◎戚本盛

教協會一項抽樣調查發現,大部份被訪教師認為,為《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較易以思想言論入罪,而超過一半教師表示,將不會在課堂上評論國家或香港政府。

教學有了思想言論的禁區,是對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根本損害,這當然是把國家利益偷換成政權利益的人不會同意的,也是只知一日為官就要盡力推銷政府政策,本身毫無是非之心的官員不會同意的。

更可怖的是,今天尚在諮詢階段,教協會根據意見調查結果發表意見,也給支持立法者高舉「以身作則」、「為人師表」的大棒,攻擊為「誤人子弟」,甚至說「這對心智未成熟的莘莘學子,將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斯遠:《張文光不應誤人子弟》,《文匯報》2002.11.23),則教師擔心他朝立法後,課堂上的言論、給學生的教學,甚至自身的行為,遭誣蔑為煽動而陷於法網,也便不是杞人之憂了。

可是,在言論自由較受尊重的國家裡,不少案例已顯示,教師的教學言論應受言論自由的原則保障。1976年美國俄勒崗州發生一宗訴訟,一間學校的管理當局,禁止一位政治科教師邀請共產黨人到校給學生演講,該教師後來因拒絕遵從而遭革除,教師於是控告學校違反憲法。法官判教師勝訴,並作出以下的總結:

「一個課程,假如不能教導學生,任何政權的權力,都不應大到使任何異議人士沉默,則這個課程無論怎樣教導學生自由民主社會比自由受到限制的社會較為優越,也註定要全面失敗。」(Wilson v. Chancellor,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District of Oregon,1976)

本文原載於2002.11.25《教協教育通訊》。

2002-11-22

由曾葉發到鄭世民

◎戚本盛

十天前,《信報》文化版發表了《文化委員會諮詢文件》的一次座談會報道,席中,有前香港電台第四台台長曾葉發,他在上月被裁定身為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名成立,判監四個月,緩刑兩年。

據悉,文化界中人頗替曾氏獲罪不值。他被判有罪後,卻當選了國際現代作曲家協會的主席。資深樂評人周凡夫說,香港中樂團團員在排練時知道他榮膺該國際作曲家權威組織的主席,立即報以「熱烈的掌聲與歡呼聲」,周凡夫形容這「表達了大家對他面對無奈官司帶來的挫敗的支持」(《信報》2002年10月22日)。

這不得不令我想起八月中兩位課程發展處首席督學鄭世民和何美美,被裁定身為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成,分別被判囚九個月及六個月,緩刑兩年;另分別罰款五萬五千元及二萬五千元。

我不認識何美美,而只和鄭世民有一面之緣。那是年前藉著出版《中學概覽》時,為元朗區家長舉辦的一次選校講座。我和鄭氏同為講者。一面之緣當然不足以議論甚麼。我只從報章報道,聯想到鄭何二人和曾葉發的遭遇,以及一點關於人情冷暖的聯想。

案情透露,二人沒有涉及任何貪污利益,他們是因為要如期印備課程改革等宣傳品,教唆印刷設計商偽造報價單,以符合教署的招標程序。他們的律師求情時指,教育署的課程改革計劃,多次出現時間嚴重緊迫而難以按程序招標,而且因為教署內部要不斷修改內容,至九月初臨近印發時仍未定稿。為了趕及印發,他們違反招標程序,結果惹上官非。裁判官在其判詞中也認為,他們這次犯罪,與教署不切實際的完工期限有關。根據報道,有課程發展議會成員指,當年教改的「三頭馬車」梁錦松、戴希立及程介明,曾約見課程發展處及課程發展議會成員,指不能接受過往課程改革的步伐,而要加快速度。(《明報》2002年8月17日)

置身事外者,或許難以理解他們為甚麼會為了完成上級那不切實際的要求而賠上事業,這也的確是一個值得深究的工作文化的問題,不過,更令人齒冷的是,「三頭馬車」之一的戴希立,在接受報章訪問時,聲稱已忘記曾就課改步伐問題約見課程發展處人員。事隔才兩年,在爆出有督學因為要趕及課改進度而犯法時,他卻說,即使要配合教改,亦不必趕在九月初,月初與月底的分別不大。(《明報》2002年8月17日)

鄭世民、何美美二人之於教育界的地位,與曾葉發之於文化界的,也許不能相提並論,不過,當曾葉發雖被判罪,但仍得到文化界普遍的支持時,鄭何二人卻只能聽到上述戴希立那樣無情的話,倒是不免教人心寒的。二人雖可獲緩刑,但據報還要接受公務員的內部聆訊,未知至今是否已經有了結論,這樣的沒有私利而只為完成工作而違法,又是否該不致影響其長俸呢?

本文原載於2002.11.22《教協教育通訊》。

2002-11-21

無限上綱的伎倆

◎戚本盛

反對小班教學的伎倆之一,是「無限上綱」。只要你一提小班教學,一提縮減每班學生人數,「無限上綱」者,就會說:怎麼可能呢?由每班四十人減至二十或廿五人?你只要想一想,政府正嚷著說要削減資源呀,即使有錢,我怎能立即多聘一倍老師,多建一倍學校呢?

這種偷換概念伎倆,大抵連中學生辯論也不大用了,可憐那些號稱「天子門生」的政務官,卻公然在大氣電波中留下反面教材。「推行小班教學」,給竄改成「『立即』推行小班教學」,於是,回答聽眾詢問縮減每班學生人數時,羅范椒芬竟然答說,「如果要我短期內多建築七百多間小學、四百多間中學,或者即時多聘四萬多個教師,香港是不能即時做到這一點的。」中間揳進了一個「短期」,兩個「即時」而面不改容,能不令人失笑嗎?

分析事物應帶有一個發展的角度,看待教育問題尤應如此。「不能即時做到」,固然是事實,但要是因為「不能即時做到」,就連長期規劃也不做,則是把「不能即時做到」,竄改成「永遠不能做到」了。如果官員們乾脆否定小班教學,其觀點固然還可爭議,但起碼可因光明磊落而贏得一點尊重,要是只知鼓其如簧之舌,偷換概念,所展示的,則不過是一貫的為官之道,而非其自稱的捍衛學生利益了。

至於把小班教學的問題,變成教師工作量的命題,則疑中留情,我寧願看成是不懂教學所致,或者,也可能是重蹈用固定觀點看事物的覆轍。教師工作量過大,因而影響教學質素,這是不辯自明的道理,但是,若只針對工作量,成效不免稍嫌間接。

甚至,一些支持小班教學的觀點,以為學生人數減少了,教師工作量便會相應減少,例如批改習作的數量會下降等等,這種看法的誤區,在於只固定地看到數量的因素,而沒有考慮質素的一面。舉個例說,「學生寫週記,老師寫回應」,是班主任常用的一種師生交流甚至進行輔導的形式,週記的數量減少了,教師的工作量其實未必減少,相信不少教師反而會很自然的,用數量減少提供的空間,與學生作更深入的交流。學生看到教師詳細的回應後所得到的鼓舞,肯定比簡單的一個「閱」字大得多。至於班上即時的回饋與交流,更對學習有直接的幫助,這些,都是大班教學難以做到的。

本文原載於2002.11.21《教協教育通訊》。

2002-11-20

分析反對小班教學的伎倆

◎戚本盛

反對小班教學的論點中,經常出現的一個說法,是小班教學所需資源龐大,政府根本承擔不來。前任教統局局長羅范椒芬,就經常用這樣的觀點來反對大幅減少每班學生人數之議。以下摘錄2000年10月16日香港電台節目《千禧年代》的一段羅太答聽眾問,正可用來分析這種說法的詭辯手法。

方女士:羅太說過,其實我們的師生比例並不差,當然,整間學校來計,好像是不差的,但在課堂中,是一位教師比四十或四十多學生的。其實小朋友是很需要人關心的,你摸一摸他的頭,拍一拍膊頭,小朋友已很開心。你想一下,一班四十多人,每人拍一拍膊頭都要下課了。

羅太:我很同意如果每班人數縮減,當然對教學最有幫助,但香港面對的困局是,校舍的供應,以及教師人數和教師培訓。如果我們由四十人變成二十人一班,我們就要雙倍數量的學校或課室,所以過往我們只是增加老師,但沒辦法即時紓緩每班學生人數減少,同時,我們也給學校很大的靈活性,由學校決定怎樣調配老師的工作,我知道有些學校安排老師專注做某些專業工作,完全不用進課室,有些則所有老師到課室都要教學。有些教師的工作纏身,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工作,班中增加教學助理,或者每一班中有兩個老師上課,這些要就每一間學校的情況來研究。但如果要我短期內多建築七百多間小學、四百多間中學,或者即時多聘四萬多個教師,香港是不能即時做到這一點的。

節目主持:我在其他場合也聽你說過,師生比例是不差的,但老師實在有太多工作,那麼,困難在哪裡,多聘人手的錢是有了,但改善的效果並不那麼大?

羅太:絕對是,我想有時是因為工作流程,習慣一種做法,是比較難改變的。我們在機構中工作就知道,好像教育署,曾聘請了顧問來看,要每一個環節都鬆動一下,是要細微研究的。例如,我們經常提出,是否每間小學一年級,每星期都默兩次書呢?又例如,功課很多,是否每一次都由老師批改,是否可以同學之間互相學習?行政方面,現在校本管理,學校做校務計劃,但我們希望貴精不貴多,是否需要說得那麼具體呢?

把減少每班學生人數的小班教學的訴求,扭曲成「短期內多建築七百多間小學、四百多間中學,或者即時多聘四萬多個教師」,可說是以「無限上綱」來混淆視聽;把具體的課堂教學,竄改成教師工作量的問題,又是另一種轉移視線的手法。明天,我將逐一分析這樣的詭辯。

本文原載於2002.11.20《教協教育通訊》。

2002-11-19

李國章的第一次立法會教育會議

◎戚本盛

昨天的李國章上任教統局局長以來,首次出席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但議員並沒有「先禮後兵」,就著小班教學的實驗、教統會的成份以及李國章仍然居住於中大校長宿舍等事,提出了質詢,炮火不可謂不猛烈。

議員與政府之間就著小班教學的爭論,焦點在於政府所提出的試驗計劃的意義,以及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為甚麼早有「成效可能微乎其微」的結論等等,另一點不宜忽略的是,政府的做法,彰顯了官場內部的政治生態,以及以一記拖字訣來實質否決的技巧,也許,一招連消帶打,足以成為文官訓練班的最佳教材。

至於因為教統會組成問題引起的爭論,更可謂由來無端。在問責部長制下,各種諮詢組織要重組,是正常不過的事。問題是,政府在文件上交代了重組後委任教統會成員的原則,按慣例,本該是聽取立法會議員的意見的,可是,李國章竟然爆出一句「已經是定案」而遭到議員炮轟。主席楊森更直截了當地說,他作為主席不會批准已經決定了的事列入討論議程。

定案若不容覆議,當然不該列入會議的討論議程,這是會議常識,李國章即使不諳立法會議事習慣,其身旁的常任秘書長羅范椒芬雖在官場多年,卻也不為這一句炮轟焦點「已經是定案」澄清,究竟這是問責制下的新行事作風,抑或問責官員與政府文官之間有待磨合呢?這也著實是一個有趣的問題。

昨天的會議既然是李國章出席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的首次,則議員自然不會放過他那些關於兩大合併的惹火言論,不過,個別議員罵得性起,竟連他仍居於中文大學校長宿舍一事也一併猛烈批評。其實,李國章已離任中大校長,不應再住在校長宿舍,是至為明顯的道理,但李氏八月中匆匆上任,十月底即傳出其妻子罹患重疾的消息,他至今仍留住校長宿舍,是否有一定的苦衷?議員在議事堂上的爭辯,是否該帶一點人情味,或者,是否該也有一點起碼的疑中留情呢?

本文原載於2002.11.19《教協教育通訊》

2002-11-18

教師需要全面重新接受小班教學的培訓嗎?(001)

◎戚本盛

本文原載於2002.11.18《教協教育通訊》。

最近,小班教學又成為教育界的一個熱門話題。上周六,初等教育研究學會就著小班教學的問題,發表了教學界首份調查報告,並作研討交流,都十分有意義。

香港教育學院的葉建源,在研討時間挑戰了「教師要重新全面接受培訓,作為推行小班教學的條件」的說法。他指出,長期以來的教師培訓,都以學生為本,要照顧學生差異,強調課堂上應多作交流,多作互動,這些正正都是小班教學的原則。可惜的是,準教師接受了這樣的訓練,到實際執教時,遇著的卻都是卅多四十人的大班,可謂學非所用。

葉建源可謂一矢中的。約廿年前我剛入職時,即需要接受視學。我清楚記得,督學視導的一課,我用串講的方式,給學生教授《醉翁亭記》。課後,督學對我的建議,是要多讓學生發言,多讓學生討論等等。她甚至建議,不妨讓學生先行預習,再在課堂上講解課文,我則負責補充訂正,這樣,學生學習,自然會比呆著聽講深刻。

要求學生「多參與、多演示」,不正是小班教學的原則嗎?面對四十人一班,督學已提出這樣的要求,不是早假設了教師具備這樣的能力和認識?

其實,就教學策略而言,小班與大班的確應該有所不同。長期面對大班,是會較著重單向講授和課室秩序的,到小班教學時,在教學策略上,在心態上,都需要有所調適,但這和全面的再培訓卻有天淵之別。千萬別混淆,以為教學策略不同,於是就得出教師需全面重新接受培訓的結論。
香港教育的決策者,不少都缺乏教學專業的背景,不了解師資培訓的真象。他們或者一廂情願地以為,大班教學時代的師訓,與小班教學的需要不同,他們大抵不知道,就教學策略、教室管理、引發動機、學生評估等課題,教師早已接受過專業的訓練,過去無用武之地,主要是班中學生人數過多使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