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8-11

解聘教授程序須公正

香港教育學院講師協會上月曾發表聲明,反對該院管理層向校董會提出的一項針對講師的「強制性退休計劃」,聲明指強制講師退休有違終身聘用的合約精神,講師協會並將就此事徵詢法律意見。

該院的具體措施如何,是否公正,對該院學術發展,以至香港教師培訓政策有什麼影響,都是值得關注的。踫巧教師語文基準試放榜後,輿論矛頭一度指向該院,有關強制退休的計劃,不免引起各種猜疑。不過,本文要提出的是一個更廣闊、影響更深遠的問題:香港的大學及專上學院的講師教授等學術人員的解聘程序,是否合乎國際學術界的慣例?是否有一個「應有過程」 ( due process )

解聘合乎學術界慣例?

所謂「應有過程」,是有特定法律含義的,它既指一連串按既有規章和原則召開的正式法律程序,即所謂「程序上的應有過程」,也指保證不會對個人不公平、隨意或無理的對待,即所謂「實質上的應有過程」。

終身制 ( tenure )誠然是學術發展的一大支柱,因為它提供了一個保護網,讓學者捍衛其信念,不過,在強調市場競爭的思潮眼中,終身制卻是妨礙提升效率的大石。在香港,自九十年代初大學教資會全盤推行管理主義,以成本效益、著重業績等商界的概念,套用到學術界來,教授終身制可謂已絕迹於新入行的年輕學者之中,至於早年取得終身聘用身分的「舊人」,當時還是不受影響的。

可是,踏入九十年代中期,「舊人」的終身制卻是風光不再。九六年開始,本港各間大學已漸次推行某種的「自願離職計劃」,只要被大學管方識別為開刀對象,即使擁有終身聘任身分,也不能例外地被勸退。然而,有關計劃,無論真心或虛飾,一直也維持在「自願」的原則下,強制或革退教授的例子,仍然極為罕有。

原則在何?

如今傳出強制教育學院講師退休的消息,可見對終身制的衝擊,又已再進一步。問題是,主其事者眼中只有資源調配,遭強制離職的學者,不過是管理業績上的一個數字,終身制受強制退休計劃摧毀,對學術自由將產生怎樣的影響,學院的管理層又會否關注?

更實在的是,選擇誰來強制,是基於什麼原則?學者進行研究,往往有隔行如隔山之嘆,如何評鑑大學教育與個別教授的教學效能,也尚待發展,在這種條件下推行強制退休,不免令人擔心其程序是否公允,會否夾纏著種種利益與人事的關係。

在美國,強制終身制教授離職的一個經典,是明尼蘇達大學辭退「非美研究系」 ( Afro -American Studies )教授金恩 ( G . D . King )的一個案例。有關解聘纏訟經年,最後要由巡迴上訴庭裁決,突顯「應有的過程」的重要性。因為,當初院校向教授確立終身制資格時,其實已確立一種「憲法權利」:終止這項資格必須遵循有最起碼的程序 ( procedural minima ),當中必須保證準確(篩選相干的支持指控事實)與公平(裁決人於裁決結果中不涉個人利益)兩點。在程序的要求上則包括:須有解聘的恰當通知、對質、舉證、反駁和盤問證人的權利,以及得到公正聆訊的權利。對照本港種種打破終身制的計劃,有關權利是否得到申張,實在令人懷疑。

程序是否公允?

若過去數年執行的自願離職計劃是「你情我願」的,有關權利可作自願放棄論,則今天即將推行的「強制退休」,必須把終身制提升到憲法權利的高度,保證落實「應有過程」的理念,而令人擔心的,院校的管方利用其位處優勢的權力關係,而漠視應有過程,「不公」必將成為強制退休的形容詞。

(原文曾於《明報》2001.08.11 發表)

2001-08-08

讓孩子背誦的意義

不知從何時始,社會似乎視背誦和範文為中文教學的洪水猛獸,非要打倒不可,大有去之而後快之勢。

壞事當然而革除,不過,若看不到背誦和範文在中文教學的意義,只因為其流弊就打成為十惡不卸,則未免思想過於簡單,不夠立體,停留在非黑即白,非忠即奸的思維。

從語文心理學的角度來說,背誦和默書,作用在建立語感。學生學習,當然有理性認知的一面,但不少課題,感性層面的接觸,其實不容忽視。比方說,六、七十年代,中國文學理論界曾有過一陣邏輯思維與形象思維的討論,撇開其背後的政治論爭不談,著重形象思維,本身就有著一定的,起碼在創作上擺脫理性規限的意義。

一律否定背誦和範文教學,實在沒有道理。只怕選材不合,誦材或範文水平不足,學生接觸多了反有「學壞師」之虞,要是有優秀的作品,學生多唸多讀,又豈會壞事?五、六歲的孩子背一首《靜夜思》,那清脆的聲韻,讓孩子感受文字的音樂美,比乾巴巴的教一輪雙聲疊韻來得更有效。十一、二歲的朗讀《長恨歌》,其中的想像、比喻等等,根本就是遣詞造句的典範,對唐代由盛而衰的梗概認識,更可作為學習上的「花紅」。

語感是語文運用中重要的一環,而不少教師說,語感是教不來的,然而,必須小心區分,教不來不等如培養不來,教師講解學生理解的方式教不了語感,但背誦和範文對培養語感卻有相當作用,實在不宜輕率否定。(2001.08.08)

2001-06-11

反對賭波合法化最新行動

反對賭波合法化大聯盟已有四十七個團體參加。六月一日,國際兒童節,大聯盟並組織了一次「反對賭行逆施日」的公民教育活動,以及於報章上刊登聯署廣告,反對賭波合法化。 

據本會出席大聯盟的代表黃克廉表示,選擇在六月一日組織公民教育活動,是要再一次表明反對賭波合法化的決心,因為賭波合法化,將使賭博風氣蔓延,對培育下一代良好的道德價值,產生極大的衝擊。 

是次活動,於當天下午二時開始,在中環遮打花園舉行。大會邀請到伊斯蘭脫維善紀念中學、佛教何南金中學等學校的學生上台發言,並由明光社蔡志森、立法會議員楊耀忠、香港基督教協進會蘇成溢牧師等擔任嘉賓回應。大會同時展出反對賭波合法化的資料,政府教育人員職工會、伊斯蘭脫維善紀念中學以及突破機構則負責攤位遊戲。多間中學,包括伊斯蘭脫維善紀念中學、何文田官立中學、佛教何南金中學等,則派出義工隊協助。 

大聯盟於當天也發表聲明,反駁支持賭波合法化的論調。聲明指出,足球是青少年熱愛的運動,青少年接觸足球,比賽馬早,也比賽馬容易,若足球成為一種賭博,等同提供機會,讓青少年加入賭博的行列。同時,賭波合法化將會增加更多家庭矛盾、社會問題。生活愈艱難,只求一朝暴發的僥倖心態就愈嚴重,然而,少數人贏錢,卻輸掉更多家庭的收入,貧富懸殊,也會日益惡化。 

其次,把非法活動合法化,以求增加稅收,形同政府公營非法勾當,特區政府是否要唯利是圖,以至於只顧稅收,不惜為害社會的地步。讓賭波收入,來提供社會福利,只會把賭波合理化、正當化,把社會福利的責任,與賭博掛,製造社會對賭博的倚賴,讓賭博永不息。大聯盟認為,賭波合法化後,主辦賭波的機構必會用力推廣,偶遇投注減少,推廣即會更多,更勁,賽馬會的先例,已有目共睹。社會上的賭博風氣,只會加劇,不會減少。 

大聯盟呼籲政府嚴厲執法,杜絕非法的賭波活動;並要求政府立即收回「賭波合法化」的建議;更指出,政府官員,應與家長、教師攜手合作,為培育下一代良好的價值觀共同努力。 

參加大聯盟廣告聯署的學校、團體、教師及家長,共3156人及216單位。據悉,不少學校也以賭波合法化為題,組織了教學活動。元朗信義中學的一批學生,更自發進行研習,並向政府遞交反對賭波合法化的意見。對此,黃克廉表示極為讚賞,他認為,有關同學的表現極為優秀得體。 

大聯盟現正約見立法會議員,遊說議員投票反對賭波合法化。據悉,政府的諮詢文件將於月中推出,相信到時又再掀起辯論的熱潮。(本文曾以「教協報記者」為筆名,於2001.06.11《教協報》發表。)

2001-04-23

反駁賭波合法化的種種謬論

自從三月初曾蔭權在《財政預算案》提出政府要研究賭波合法化後,已出現各種各樣,直接或間接,有心或無意支持賭波合法化的觀點。支持的,不理賭波合法化對社會的影響,要玉成其事;也有反對「反對賭波合法化」之論,持一種超然的態度,指反對合法化的人為「泛道德」之類;也有不置可否,以中立自居,其實是深恐押錯注碼,以模稜兩可的態度來迴避承擔責任。 普遍即合法? 

支持論者的一大理據,是賭波已很普遍,若不合法化,則太多市民犯法,不可能全都拘捕檢控。於是,不能執法,不如倒過來使之變成合法,便皆大歡喜。本來,政府執法,責無旁貸,可惜,這個特區政府,竟然公然推卸執法之責,還來一記掩耳盜鈴,把非法行為合法化了,便像天下大平似的,實在可笑。 

賭波是否普遍,不是民政事務務局長一句「不可視而不見」就足以證立的,何況,即使普遍,又是否可作為不厲行執法的理由呢?過去一段時間,香港社會的翻版侵權行為也是大行其道,政府卻沒有「普遍→合法化」的邏輯,反而把《版權條例》收緊得擾民之極。舉這個例,不是說翻版侵權有理,而是想對比政府那種雙重標準的施政。有人說,我們的政府,是一個只會向大財團屈膝的政府。看看官員在賭波和版權問題上的迥異取態,便可略知一二。

政府公營非法勾當 

增加稅收,不讓賭波的投注流入非法組織手中,甚至說,藉著把賭波合法化,由正當的合法機構營辦,搶走非法賭波的「生意」,可打擊賭波,打擊黑社會。看來,這些支持論者的理由,簡直要把賭波合法化說成神聖無比。這種言論,其實與主張政府公營非法勾當無異。按其邏輯,特區政府大可成立一個「搶劫部」──為了不讓劫匪劫得巨款,然後流入黑社會手中,不如由政府先全部劫走民間的財貨,匪徒到時劫無可劫,便都金盆洗手,轉做一等良民了。 

也有人說,政府從賭波合法化後所增收的稅款,將全數用到市民身上。這樣說法,詼諧得很。政府的稅收,本來不都是應「取諸社會,用諸社會」的嗎?這次全數用在市民身上,就像異常仁愛似的,是否暗示以前有些稅收是被人中飽私囊的呢?更重要的是,因賭波合法化後帶來的社會問題和教育問題,勢要多耗資源,其代價是否值得?即使得失相抵,但我們又為甚麼要這樣折騰一番後,然後原地踏步?難道只是為了讓政府官僚有事可為,有績可考?

崇高理想脫離實際 

也有一些朋友,並不直接支持賭波合法化,卻對反對者反唇相稽,指其為泛道德、偽善,因為對其他賭博如六合彩、賽馬,或博彩意識甚濃的炒賣股票、外匯及樓宇等行為,又不見得大加批評云云。對待這些論點,有一點是應予區分的:究竟持這些論點的朋友,是認同有如賭博的炒賣,因而贊成賭波呢,還是對種種投機的行為,也一併反對? 

若屬前者,則可謂不值一哂。香港過去卅年經歷炒賣投機而起的風潮,所承受的後果難道仍不足以讓我們汲取教訓?董建華開出種種期票,要在香港發展數碼港、中藥港,要香港成為文化中心、國際都會,莫非都是要藉著推出一堆概念,來大加炒作?有人說,即使回歸了,香港社會仍是一個無根的社會,其理大抵即在於此。 

若屬後者,則其邏輯也難成立。若整體上認為炒賣意識要不得,則更要從學生教育著手,更不應容讓學生喜愛的運動變成賭博的工具。如果過去否定得不夠,大可由這次重新出發,把「反對賭波全法化」運動發展反思博彩意識的社會教育運動。一些學者,既要自居批判思考的制高點,卻提出這種「若不(能)全面反對,便一項都不(應)反對」的道理,實在奇怪;任其如何咬牙切齒、亢奮無比,也不會變成合理之論。 禁制不能代替教育 

所謂教育,無非是獨立人格的培養吧了,對不當之事,據理指正,本是一種做人處事的基本操守。可惜,口口聲聲要捍衛下一代健康成長,將自己打扮成學生及家長利益的代言人的教統局和教育署官員,在賭波合法化的大是大非面前,用種種理由迴避表達立場,說甚麼不評論其他政策局的政策,不評論未成政策的問題等等,其實不過是官僚行徑,不敢開罪上級,要埋沒是非之心,寧願模稜兩可,不置可否。這樣的人,在公眾面前再多說十遍維護學生利益,也不過是巧言令色,做秀表演而已。 

當然,教育才是長遠的辦法,禁制從來都是消極的,但這並不表示有了長遠教育,就萬事大吉。若政府不但不禁制,反而以合法化來鼓吹賭博,讓學生習得博彩與投機的意識,卻留給學校與家庭教育的重任,這是甚麼道理?這種觀點,像曾蔭權所說的,「不應不信任教師」,則只不過是風涼話一句罷了。

(本文曾刊於《教協報》200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