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30

青少年吸毒 須針對性預防

政府打擊青少年吸毒定位為「全民運動」,兩個月下來,已演變為一個集結支持力量,顯示管治意志的運動,因此在講座上要與會教師舉手表態,各種「民意」也開始浮現,這與1999年同樣號稱全民動員的教改不無相似。另一方面,先導的校本驗毒,則異化為公權與私隱的角力。發展至此,在於政策分析尚欠細密,鮮有分殊的、針對性的策略(differentiated strategy ),例如驗毒計劃,就錯在把辨識、預防混談。

預防策略,必須針對青少年嘗試吸毒的原因,於此,社教化的因素至為重要,有效的社教化人員(socializing agent)主要是青少年的「重要他者」(significant other),例如父母、兄姊、老師、友儕;香港的流行文化深入滲透家庭,流行歌手等偶像的影響也不能忽視。直接社教化就是提供模範、身教,間接社教化傳授予青少年的社會價值、信念、常規和期望。家庭維繫緊密和青少年與「重要他者」的感情深厚等,是針對嘗試階段的預防因素。

換言之,以預防為目的而在中學驗毒以顯示對吸毒「零容忍」,只屬隔靴搔癢。從少年開始,著眼於家庭,方是及早預防之策。從少年開始,指的既是小學階段即十一、二歲以前,通過多元的興趣、充實的生活以及學業成功感,培育獨立人格、自尊、身份認同和自我效能感,並為拒絕引誘或朋輩壓力等生命技能打好基礎。綜合而言,就是針對真實情境的在家或在校的生命教育,而不是抽象的道德教訓。

著眼於家庭,決不是多搞幾場講座,或以所謂「家長教育」指導家長如何教養子女。其實,有心無力是大部份家長的困難,無力首先是時間短缺,其次才是技巧問題。香港的家庭失效,與雙職家長、工時過長有莫大關係,底因更在資本主義社會的巨大生活壓力。可是,黃仁龍的專責小組把青少年毒品問題定位於司法,家庭支援份屬其次。唐英年任主席的家庭議會成立經年卻毫無建樹,家庭友善的政策和環境仍付之闕如。的確,鞏固家庭的工作只能細水長流,不及大鑼大鼓的政策吸引目光,有時甚至或多或少衝擊經濟利益,從政者若缺乏承擔,難免會敬而遠之。如果曾蔭權在十月發表的施政報告可提出針對性的預防策略,則可比任何短期派糖的措施更有功於整體社會。

對已經開始吸毒甚至成癮的青少年,當然要「見一個,救一個」,但既然是「見一個,救一個」,則明顯需要針對性的個人計劃,而非橫掃千鈞的造勢運動。要青少年遠離毒害,重點不在以後果或刑罰恫嚇,而在於通過正面價值的社教化,家庭和學校若已積弱,應採的策略更應恢復二者在這方面的功能。不去鞏固這有預防功能的中介緩衝區,只知手執公權力披甲上陣,便容易使得「公」、「私」之間劍拔弩張。挺身捍衛私人領域的,既非政府的敵人,更不是政策對象,由此已可見政策錯位之弊。其實,本末倒置、不分輕重的全民運動式的策略,早見諸回歸以來的教育改革,觀乎今天青少年的諸種問題,其成效如何,不辯自明。

(2009.08.24)

2009-08-28

通識公開試 應設雙語卷

新高中學制即將啟動,所有學生必修的通識教育科卻鬧出撤回雙語卷政策承諾的事件,既為學校添煩添亂,而教育局和考試及評核局公然食言,肆意纂改既定政策,更是必須接受問責的。

通識科設雙語試卷,是2005年12月的教育統籌委員會《檢討中學教學語言及中一派位機制報告》的建議,後來為前教統局接受,於2006年6月公佈,為新的中學文憑試首四屆學生設雙語試卷,學生可以按題目選擇用中文或英文作答。新的中學文憑試將於2012年舉行,首四屆是指2012-2015年,換言之,按原政策,於2009-2013年升讀中四的學生可按題選擇作答語言。

可是,到了今年6月10日,考評局卻忽然發出通告,認為無須設雙語試卷,其理由是教育局實行教學語言微調政策,學校可以彈性選擇通識科的教學語言。日前,首席助理秘書長張國華更在接受採訪時以通識課程內容跨課題作辯,他說,一道題目可能涉及不同單元,學生難以按試題選擇不同的作答語言。

當然,按題選擇作答語言,決不致於像報道引述張先生所說的「一句中文,一句英文」,那是中英夾雜而非按題選擇,那種說法大抵只是扭曲雙語試卷的伎倆。如同考評局已作決定,而不是報道所說的「擬取消」、「現正諮詢」,考評局現正諮詢學校的,是關於全卷的作答語言,不是按題選擇語言的問題。所謂尚在諮詢的說法,用意在模糊公眾對有關爭議的認知,屬政治手法而非教育專業。

作答語言和答題表現至關密切,一科考試考核的是學生於該科的認知,而通識科的課程內容又如此廣泛,涉及自我、香港、中國以至全球議題,教材和學習活動必然會遇到語言的問題,若學習和考核可盡用雙語,則學生可望得到最適切的學習,語言的干擾可望減少,因此,在作答語言提供足夠的彈性,起碼在新學科開創的時期,酌情作出過渡安排,也可讓教與學更集中精力於學科的內容而非語言的問題上。

通識科既然有中英文試卷,而兩種語言的試卷內容也相同,則雙語試卷之設,只能是印刷排版的問題,方便評改也大可向學生按題提供不同的答題簿,技術上可謂沒有困難。語言微調政策實行後,學校在施教通識科不同課題時仍然有如上所述的教學語言問題,忽然撤回2006年的政策承諾,實在讓人難以理解。再加上考評局和教育局先後拿出不同理由來,則更使人懷疑,這些理由只是砌詞狡辯,有關決定沒經深思熟慮。

抓住重點,不要節外生枝,自製障礙,這是推行變革應採策略的常識;通識科考試盡力減少語言的干擾,不讓學生因語文問題而影響學習和成績,以保持考試的效度,則是評估第一課的必修課題。單是這兩點,已是考評局及教育局踐諾提供雙語試卷的充足理由。

(2009.08.23)

2009-08-22

不設通識雙語卷 考評局有否濫權?

考試及評核局最近決定,不為2012-2015年新的香港中學文憑試的通識教育卷提供中英對照的試卷。這個決定實質上已更改了2006年教育局公佈的措施,令人懷疑的是,考評局作為一個公營機構,這個新決定是否經過恰當的程序。

2006年,在諮詢新高中課程的具體內容以及中學文憑試的考核安排後,教育局於當年6月28日向全港學校發出通告,公佈為通識教育科考試設立一項安排,讓首四批應考的學生,可以選擇中文或英文回答任何一條題目,考評局亦為此提供中英對照的通識科試卷。這一措施適用於2006-2009年升讀中一的學生,亦即2009-2013年升讀中四的學生,亦即報考2012-2015年考試的學生。

可是,事隔三年,考評局卻拒絕執行這個政策,決定不提供中英對照的雙語試卷,換言之,學生必須選擇以中文或英文應考全卷。

考評局的理由是,實行教學語言微調政策後,「提供雙語卷的前提便不復存在」。這樣的說法可謂莫名其妙。教學語言微調政策於2010/11學年於中一開始實施,然後逐年推展至初中各級。簡言之,開始受微調政策影響的是今年九月升讀中一的學生,雙語試卷措施影響的是2009-2013年升讀中四的學生。根據受微調政策影響之說,也應只適用於2013年後升讀中四的學生,也就是說,應該在2015年的考試才開始不設雙語試卷,2012-2014這三年間的考試仍應按原來的決定,讓學生逐題選擇作答語言。

更使人質疑的是,考評局這一決定是否經過恰當的程序。事實上,雙語試卷之設,源於2005年12月的教育統籌委員會《檢討中學教學語言及中一派位機制報告》,建議後來為前教統局接受,並如上所述於2006年中公佈。無論教統會的建議是否完全使人滿意,但有關工作小組的確經過大半年的諮詢,並按程序作出建議,報告亦曾提交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合乎過去廿五來香港教育決策的程序要求。

除程序理由外,設立雙語試卷也有對學生學習有利的實質意義。無可否認,學生應用中文能更有效的表達其認知,即使英中的大部份學生也是如此,其次,本地和中國的課程內容及教材,當以中文教、學及考核較為適切。通識科的考試理應以適切考核學生於本科的表現為大前提,因此,通識設雙語試卷的措施,甚至應該保持開放態度,在四年過渡期後經實踐檢定,考慮是否定為常設,而決不是反其道其行,像現今這樣乾脆拒絕執行。

或會有人認為,堅持設雙語試卷的主要是現時的英中學校,是出於以英語作答會影響其學生成績也就是損及校譽的盤算,甚至有以此證明中文作為教學語言的優勢的看法。可是,上述有利學生學習的意義,理應蓋過任何校譽的增益或損減;母語教學對學習佔優的議論,也無須以學生成績來證明。簡言之,就程序和實質兩方面而言,不設雙語試卷均是大有問題的。

這一問題也突出了公營機構的法治意識的問題。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之一,恰當程序是法治的重要元素,不容衝擊和背棄。考評局作為一個公營機構,在通識科雙語試卷的問題上,行事有沒有按照既定的決策程序?考評局按己意拒絕執行教育局的政策,究竟有否濫權?這都是公眾有權知道答案的。

(原刊於2009.08.22香港經濟日報)

程潔戳破京港關係的國王新衣

國王已經穿著他的新衣上街太多次了,多得人們已經習以為常,連本來嘖嘖稱奇的,也見怪不怪。觀乎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潔發表的文章,以及文章發表後本港政界的反應,不啻是一齣國王新衣的活劇,多添的新噱頭,竟是祖國視香港如殖民地的看法。

回歸以來,中央政府一再提出「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得到落實的論述,與此同時,卻一再超越讓港人自治的界線。《基本法》第二條清楚說明,全國人大授權香港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十三、十四條則規定外交和防務由中央政府負責。

換言之,程潔文章中所指的,回歸以前中央政府的放任政策(laissez faire policy),只是依法行事,而非甚麼恩賜,更不是文中所指的信任,不是給香港「自由行」、「CEPA」的交換條件。

二○○三年七一五十萬人示威,容許真的是中央政府對港政策的轉捩點,但這不表示干預港務合理合法。程文指出,七一後的政治環境,並不如北京所期望。單是七一示威所顯示的集體力量、政治組織的動員以及外國勢力介入等等觀察,無論是否合理,都不足以成為中央干預港務的理據。關鍵仍然要回到《基本法》的規定,如果涉及外交或防務,中央大可插手,否則仍屬自治範圍,北京任何干預便是違反「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

對此說法,本港政界似乎已視為平常,公民黨議員湯家驊甚至邀請中央與民主派對話,處理政制的問題。其實,自前途談判「三腳凳」遭否定以來,香港本土的政治力量從來都不是中央政府的談判對手。更使人失望的是,湯家驊之議,形同邀請北京公然與港人就香港政制發展對話,就超越《基本法》界線的問題而言,與唯北京是從的取態,不過是五十步與百步的分別。

北京插手港務,或者是董建華政府積弱之過,但更重要的是,一旦插手了,便自然要處身在本地政治議題之中。要本土政治健康發展,決沒有既要插手,又不被視為本土政治目標的。插手港務,與成為本土政治目標,可謂同義反覆。程文所指北京退出現處舞台的唯一因素,就是真正遵守《基本法》的界線,而不是諸如程潔文章這樣的力求辯解的論述。

也許,程文一語中的的,其實在關於香港政治環境的一句。文中說,北京眼中的香港,在英殖民治下是政治緘默、馴服的,(但在七一後,)新的政治環境出乎北京所料。

政治緘默、馴服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有著根本的矛盾。期望政治緘默或馴服的人民自治,可謂緣木求魚。殖民主義者對殖民地的期望,以宗主國和殖民地的關係為基礎,根本不適用於九七回歸以後,除非所謂祖國在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不是解除殖民統治,而是再一次的殖民(Not de-colonized, but re-colonized)。宗主國自然期望殖民地在政治上緘默和馴服,這是大逆不道的老話題,只不過在程潔的文章中再次得以彰顯吧了。

原刊於2009.08.22明報.

驗毒計劃錯誤 毒販喜見樂聞

校本驗毒計劃竟然發展到有「驗出吸毒也毋須通知有關學校的警方聯絡主任」之議,可謂已遍體鱗傷,若不正本清源,強行下去也毫無意義。

一子錯,滿盤皆落索。整個計劃錯在於棄用「合理懷疑」而採用「隨機抽樣」的第一步。

因為要對全體學生抽樣驗毒,不分青紅皂白,學生的人身自由和私隱便可能受損,政府因而又提出自願的原則迴避干犯私隱的問題,可是,若曾經吸毒的學生想投案,根本不用驗毒才自首;不想自首的,又豈會自願驗毒?換言之,以自願為原則的計劃根本不能找出吸毒的學生,因此也不能產生任何阻嚇。竟然連這點簡單的道理也看不到,而要強推抽樣加自願的計劃,則要非勞民傷財,虛應故事,便是淪為反叛學生逞英雄的途徑。

再多錯一步的是,加入自願原則後,又產生是否真正自願、知情自願等疑問。於是又有所謂跟進拒絕的後著,看在學生眼裡,對拒絕者跟進的選擇根本就不是選擇。更荒謬的是,有關官員於八月十五日在電台節目中遭到家長來電嚴詞駁斥後,竟回應說要家長拒絕也須跟進,為的是確保家長知道細節,保證學生沒有在中間隱瞞等等。

為了維護一個錯誤,於是招致更多的錯誤。按官員的說法,可以預計,下一步的演變是如何確保家長知情和自願,這究竟會發展為一個很有哲學意義的關於「自由意志」(free will)的討論呢,還是會開始異化為「極權政府」(totalitarian government)干預「人民選擇」(people’s choice)?

這決不是危言聳聽,而是以政府一貫思路為據的合理懷疑。對文明社會的發展來說,信任極其重要。經濟發展如果沒有了信任的基礎,則決沒有今天的成就,政治也如是。可是,信任不是無條件的,且不談黃仁龍的報告書已發表大半年,就以七月初曾蔭權在立法會答問大會上向毒禍宣戰起計,經過近六星期的計劃,官員對諸種質疑的回答仍然如此蒼白無力,則人民對政府的管治是難言信任的。

更重要的是,信任是雙向的。如果政府連家長簽署一紙學校回條也要質疑其是否知情、是否了解,則政府要求市民信任其驗毒計劃,又會否妙想天開?

官員說,棄用合理懷疑,是因為避免「教師對學生看不順眼而要求學生驗毒」或「學生之間因不和而舉報」等等,這樣的話簡直匪夷所思。「看學生不順眼」,或「因不和而舉報」,根本就不是合理懷疑,其實,且不論這說法反映的信任問題,即使真的發生誣告,就應針對誣告有所跟進,而不是斬腳趾避沙蟲地揚棄合理懷疑。如果這觀點成立,則抽樣向市民搜身可謂指日可待,因為現行的警察按合理懷疑搜查的做法,一樣是避不了誣告的。

改轅易轍,改隨機抽樣為合理懷疑,則不但不算干犯私隱或人權,也不會出現明知學生吸毒也不告訴警方等愚蠢現象,連警方也不能通知,大抵是毒販最喜見樂聞的吧,淪落至此,其實全因錯誤的第一步引起。
(2009.08.16)

2009-08-18

小巴自律不果 唯有他律限速

計劃於本年底逐步引入於公共小巴安裝限速器,可謂自律不成求諸他律的典型個案。

公共小巴的安全問題一直沒有好好解決,多年以來,每遇嚴重交通事故,輿論總會起哄一陣,熱話過後問題依然,似乎要循環不息的等待下一次的事故。事故的底因當然和部份司機駕駛態度、「多走一轉」可賺更多有關,但要從根本解決似乎並不容易,事故頻仍顯示司機駕駛態度不是個別例子,司機分紅的制度更涉及小巴公司的內部營運,政府無從也不應肆意插手。

防止超速,一般針對的是道路和司機。道路限速、設置路拱都是常見的手段,但限速不能太低,否則影響交通流量;路拱更只適用於低速或私人道路。針對司機的,主要通過各種執法手段,包括交通警察巡邏及暗中監視、於路邊設置車速偵察器,以致加強對超速司機的教育和刑罰等等。問題是,多年來的事故已清楚說明,這些手段未能有效遏止公共小巴超速的風氣。

假如以道路和司機為對象的政策都沒法改善,便須著眼於汽車本身。這是「速度管理」的問題。所謂速度管理,可分「通報」(informative,例如顯示車速)、「回饋」(feedback,例如超速後一次或持續響號)和「限制」(limit)三方面設計。

安裝車速顯示器及超速響號,是通報、回饋並用的設計,曾經是減少公共小巴事故的希望,但顯示器沒有法律效力,司機或車主無須為準確顯示負責,實踐證明速度顯示、超速響號,甚至乘客的提醒,都鮮能令超速的司機慢下來。至於安裝紀錄「黑盒」,只會方便事後調查,自信可以駕馭超速,不會發生事故的司機,根本不會放在眼裡。
  
於是便要求諸內置車上的限速設計。限速器也分「反作用力」或「無反應」的設計,總之是超逾預設車速後,如果司機無論怎樣再踏油門,汽車都不會加速下去。低於預設限制時,器械不會運作,司機可以如常駕駛。這個設計也可加設一個開關,讓司機選擇是否開啟,不加開關,則是全時間強制了。如果配合已普及的「全球定位系統」(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使用,車速上限甚至可以更為靈活,例如市區道路和幹線的車速限制理應不同。
  
這種限速器其實是對司機的一種控制。司機駕駛時未能全權掌控汽車,於千變萬化的道路情況而言,的確有欠理想。航運交通界議員劉健儀便指出,在超車或避車時,若自動減速或會發生事故。不過,限速器只在超速後才會發生作用,如果汽車以安全速度行駛,限速器便形同透明,更不會減低車速。
  
餘下的問題便是確保限速器正常安裝和運作。在英、美以及北歐,關於汽車超速的政策研究已有不少,大抵都得出限速器有效但較難獲司機接受的結論。在香港,已有公共小巴安裝而不會局限司機駕駛的經驗,而安裝費用相對於營運成本以及人命損失,其實較為次要,即使由政府津助也值得考慮,但更重要的是,他律之後仍然對司機駕駛態度有所要求,限速器只能限制超速,不能代替司機駕駛或警察執法。一些駕駛態度惡劣的例子,例如最近有公共小巴被攝得並上載互聯網的駛上行人道的事件,就不是限速器能夠阻止的。

原文刊於 2009.08.14 香港經濟日報.

2009-08-13

究竟曾德成說過甚麼?

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涉嫌干預女青年會社工謝世傑的專業,就已知的資料來看,已足以令人相信,這是一樁政府官員過份運用其權力的事件,所涉及的範圍或者未如2000年的港大鍾庭耀或2007年的教院學者遭干預等,但本質卻是一致的。

按已披露的事實,最關鍵的是本年一月曾德成先生與女青年會總幹事的會晤。民政事務局於八月五日的聲明承認,會晤中「局長提及接獲大澳鄉事委員會致女青年會一封信函的副本。」

本報八月六日的報道指,有關信函由大澳鄉事委員會於去年十二月發給女青年會,就「去年 6月、 9月的雨災、風災處理救災工作上破壞社區和諧」作出投訴,副本送交曾德成、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社署署長余志穩、民政事務總署署長陳甘美華等四位官員。按已知資料,四人之中,只有曾德成有所跟進,民政事務局已承認他與女青總幹事會晤時提及此信。

該局的聲明還指出,「局長向與會人士表示,希望女青年會和鄉事會能攜手合作,共同為大澳居民福祉努力,配合特區政府推動和諧社會的政策。」這和新聞報道中引用的女青一份內部文件有所呼應。該文件載有這樣的一句:「1月23日,與民政事務局局長會面時提到本會員工於大澳未能維持和諧之社區關係」。翌日,女青會再接到大澳鄉事委員會於1月20日發出的第二封投訴信,1月30日,女青會決定警告有關社工,並建議調離大澳。

比較民政事務局和女青的內部文件,可以看到曾先生提及有關信函時,很可能涉及具體的人和事,而不是像聲明那樣概括而論。如果真的涉及具體人事,曾先生的談話很明顯已超越應守的界線。作為問責局長,他有的是制訂政策和調動資源的權力,這些權力對女青的會務是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的,因而他提到的意見,會否不恰當地對女青會產生壓力,是曾先生應所戒懼,時刻提醒自己的問題。

政府官員怎樣運用其直接權力和間接影響力的界線,在於公或私領域的劃分,在政權和公民社會的劃分。消極一點說,政權應該時刻保持克制,以免干預公民空間的運作。積極而言,有遠見的政府更會樂見公民社會的茁莊,甚至予以扶助。公民社會活躍,是文明進步、社會和諧的重大條件。曾德成先生收到投訴副本後向女青會總幹事「提到女青會員工於大澳未能維持和諧之社區關係」,明顯已僭越政權和公民社會的界線。何況專業是公民社會的重要部份,社工成為法定專業已逾十年。

必須要問的是:曾先生於1月23日的談話,是否如外界估計一樣,是他主動提及有關的投訴信?談話內容是否如女青會的內部文件所指,有具體批評員工的表現?雙方談話中還有沒有涉及有關社工的意見?除了1月23日的談話外,曾先生對有關信件還有甚麼其他的回應或跟進?除非答案都是否定的,否則難息公眾對一位問責官員對社工專業已作不當干預的疑慮。為了確保官員恪守本份,立法會應該履行向政府問責的責任,作出徹底的調查。
(2009.08.06)

改為合理懷疑 發揮驗毒效能

八月八日行政長官曾蔭權已經把「校本驗毒計劃」最荒謬的幾點說得清楚:第一,要讓未曾吸毒的學生加強抵拒力量,更有理由抗拒朋輩的壓力和引誘。第二,學生拒絕驗毒,能提供訊號讓學校等及早輔導。第三,清楚顯示校園對吸毒是「零容忍」的。他的談話只有「識別曾吸毒學生並提供協助」一點較為合理,這卻不是計劃的重點。究其原因,驗毒計劃不採「合理懷疑」的策略而代之以「隨機抽樣」,是選錯了入手點,勢將適得其反。

校園對毒品「零容忍」,不以驗毒計劃始,如果再加上「合理懷疑」的驗毒,效果可望更明顯。因為不濫用,真正的合理懷疑具有針對性,阻嚇力更大。可是,隨機抽樣將使驗毒淪為放空鎗。更弔詭的是,每月驗毒兩次,等同製造「免驗期」,每次驗毒人員到訪後,即表示短期內不會再驗,形同吸毒蜜月期,較之有合理懷疑便立即驗毒,阻嚇力可謂差天共地。

曾蔭權說,學生拒絕驗毒,可提供訊號讓學校、社工和家長介入輔導,這正正是一種錯誤標籤,徒惹無吸毒學生反感。大埔區已經有學生自發組織起來,公開指出無合理懷疑地驗毒,是對他們人身自由的侵害。無視這些觀點,仍然一律懷疑拒絕驗毒的學生,其實為驗毒計劃自製反對和怨懟。學生更為理解,那不是真正選擇,被抽中驗毒最好乖乖就範,否則介入輔導只會更多麻煩。這種「強權壓倒道理」的取態,只會增強學生的無能感,而自我效能(self-efficacy)才是自信、自尊的基礎,是抗拒朋輩壓力和引誘的力量來源。

以驗毒計劃製造青少年抗拒壓力和引誘的理由,首見於去年十一月發表的《青少年毒品問題專責小組報告》,其說至為牽強。不參與吸毒的真正理由光明正大,犯不著迂迴曲折、勞師動眾搞一個驗毒計劃出來,為青少年製造「不吸毒,因為怕驗出」的藉口。難道連「吸毒對我有害」也說不出來抗拒朋輩壓力的學生,會夠勇氣以「怕驗出」的理由抵禦?其實,道德教育失效的主因之一,正是成人世界那虛偽蓋過真誠的言行,政府這樣的說法,只不過又一次向青少年作出示範而已。

很難理解為甚麼政府不採「合理懷疑」作為策略,重點出擊,不在擂台上亂發空拳,便較少暴露無能和弱點,何樂而不為?除非像禁毒專員黃碧兒八月七日接受電台訪問時指出,那是為免引起「標籤效應」,可惜這是對「標籤效應」最典型的錯誤理解。「標籤效應」本意是指一種加之以建構(而非實質)的污名(stigmatized),根本不適用於具有合理懷疑的情況,反之,如果沒有合理懷疑,像曾蔭權所說的,只因拒絕驗毒便視之為可疑,要加以輔導,方是典型的錯誤標籤。

以合理懷疑作基礎,以一九八五年美國New Jersey v T.L.O. 一案最值得參考。案中學校教師因懷疑一學生吸煙而對其搜身,最後揭發該生吸食大麻及作毒品交易。幾經訴訟後,聯邦最高法院判定,只要開始時具正當理由(justified as its inception),搜查範圍適切,並不算侵犯學生私隱。如果驗毒計劃可以及時修正為以合理懷疑作原則,一樣可以找出吸毒學生予以協助,有的放矢,而非囫圇吞棗,雖非治本,也算治標。

本文原刊2009.08.11 明報

2009-08-06

「合理原因」 平衡驗毒利弊

「自願校本驗毒計劃」如果處理不好「自願」的關鍵,甚至使學生因壓力才「自願」,是違反「抗毒教育」的原意的。

該計劃自提出以來,對此持異議的觀點雖然不是社會主流,但也不算少。最新的質疑來自天主教香港教區湯漢主教,還有大埔區的學生自發組織。雖然主教已經澄清只是「不提倡」而非「不贊成」,但和未見細節即熱衷支持的觀點顯著不同。

去年十一月發表的《青少年毒品問題專責小組報告》中就「毒品測試」的爭議有較詳細和持平的交代,其7.43段指出「在制定有效的方案前,必須更深入調查和分析相關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影響。」顯然和今天如箭在弦但細節欠奉的計劃差異不小。

報告發表後,政府本擬經諮詢後始作可行建議,並於二○一○年推行先導計劃(2009年4月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資料文件)。可是,明顯因為過去半年接連公諸新聞報道的學生吸毒事件,行政長官曾蔭權先生遂親自督師,指揮這場「全民運動」,而自願校本驗毒計劃也便急促上馬,成為較具體的一項措施。施政追求認受性是理所當然的,關鍵在於是否符合社會的期望和價值。

社會的主要爭議,是計劃有否過份侵犯學生的個人權利,有關考慮不能脫離計劃的目的。《專責小組報告》早已說明,測試的目的有「監察和遏阻」、「及早介入」、「預防吸毒」和「調查和防止罪行」四項,目下的校本驗毒計劃不具執法功能,第四項目的並不適用。至於第二項針對的是吸毒者,驗毒計劃可以基於「合理原因」要求個別學生接受驗毒,也不是目前的爭議焦點。當然,「合理原因」必須具體實質而且真誠的,而不是任意的、不能通過客觀的合理檢定的。也只有真正的「合理原因」,才可平衡「標籤效應」之弊。

第一及第三點的功能以所有學生為對象。《專責小組報告》認為驗毒可以為學生提供理由拒絕朋輩的引誘,也有助於在校園建立反吸毒文化。這樣的說法明顯較為牽強,不足以支持對全部學生進行測試或隨機測試。更重要的是,驗毒計劃涉及的是從學生身體提取測試的樣本,這是對個人權利的一項嚴重干犯。人身自由是當代人權追求的重大價值之一,沒有恰當的重大理由,一個人的身體不應受到任何形式的強制。「真金不怕紅爐火」、「如果沒吸毒,怕甚麼測試」的反詰,要非不明白人身自由的討論起點,就是企圖通過輿論圍堵迫使學生就範。

校本驗毒計劃的必須取得受測試學生真誠的同意,這決非在計劃名稱上加上「自願」二字就可達至,更不應通過輿論或師友朋輩壓力得到,青少年抗毒的一個關鍵是獨立人格養成,從而不怕朋輩壓力或引誘。反其道而行,甚至是自相矛盾、自毀長城的,是學校代決,甚至因怕朋輩異樣目光而非真誠的同意驗毒。

其實,驗毒計劃既要倉猝上馬,更應小心行事,先以「合理原因」要求個別學生接受測試,而不是「一竹篙打一船人」式的實施,方是應予採用的策略。

原刊 2009.08.05 香港經濟日報.

2009-08-05

部隊薪酬角力 管治死穴使然

當上月警務處長鄧竟成承諾為警隊爭取落實職系架構檢討建議後,任何人都會料到其他紀律部隊的行動將會接踵而來,該等部隊的管理層也必須向鄧竟成看齊,否則難以服眾。這不是紀律部隊之間的攀比,而是工業行動的必然走勢,港府及紀律部隊的管理階層,是沒可能預料不到的。

鄧竟成六月底的決定,也不可能是其個人決定,當時的形勢,包括為「七一」降溫的問題,自有政府整體管治的考量,鄧先生站到員方的一面,應該已得到港府高層的首肯。換言之,紀律部隊必將成功爭取,在整體上落實職系架構檢討建議,否則只會激起員方更大的怨懟,為港府的管治帶來更大的危機。

在勞動市場中,因為市場那不可能完全競爭的本質,個別僱員的薪酬,本來就難言純粹由供求決定。整個職系的薪酬編制,集體角力的因素才是決定性因素,政治考量或角力結果才是首要的,薪酬本質上任意(arbitrary)性質遠超於實質理性或市場供求的成份。

舉例說,像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所說的,人民入境事務處員方的工作性質已有改變,只是一種次要的理由。或者說,那不過真實政治(realpolitik)的外衣。當然,這件外衣越中看,工會力量的集結也就比較容易。相較之下,救護員工會聲言集體放棄專業資格,甚至不向病人打針或插喉等,可謂自毀長城,一開始就自設一場逆境之戰。

商品價格與商品的成本或功能無關,員工薪酬也一樣,學歷或訓練如同成本,只是使最後議定的薪酬變得合理化而已。同樣是大學畢業生,入職公務員體系和私人機構的待遇竟有顯著差別,即可見一斑。至於崗位的重要性、所發揮的功能等等,也可如是觀。否則,曾蔭權的薪酬比胡錦濤、奧巴馬還要高的現象是難以理解的。任志崗的年薪超過千萬,接任的陳德霖卻要減薪三成,並非金管局總裁一職功能有變,而是政治形勢使然,政治決定的任意性是明顯不過的。如是觀之,不同紀律部隊之間入職學歷、訓練甚至是職務的比較,可謂搔不著癢處,也不可能是紀律部隊工會組織者真正關心的。

上周日的「集思會」,呈現了工會的集體,「思」的成份只屬次要,說理是動員的外衣,動員顯示的是力量。這種政策過程,早在政策研究中由「權力模式」取得理解,也是缺乏民意授權,為政左閃右避的政府必會遇到的挑戰。呼籲泛民大遊行,或者立法會議員辭職以求變相公投之議,都是顯示力量的產物。若本港的政治制度不從根本上消除民意認受這個死穴,政府管治必然繼續處於被動,力量比試,也只會越來越赤裸裸,越來越遠離體制和常規,卻決非社會之福。

(2009.08.03)

2009-08-02

政協自我膨脹 港府施政困難

有政協常委在與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共中央統戰部部長杜青林座談時,指「立法會自我膨脹勢力愈來愈大」,令港府施政困難,這樣的談話,是極不適切的。這樣的言論,加上這樣的場合,實質上已在公然挑戰國家對香港所作的「高度自治」的承諾。

「言論自由」不是迴避批評的遁詞。的確,有關的政協常委是有這樣的言論自由的,可是,他們要為這樣的言論負責,也就是,要接受其他人也有就其言論作出反駁和批評的自由。

責無旁貸要站出來反駁的,首先應該是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先生。作為立法會的主席,他的首要責任,必然包括確保立法會依法運作。立法會的權力,已通過《基本法》賦予,沒有賦予而自行執行的權力,才算「自我膨脹」。現在有政協常委作出這樣的批評,是否就是指曾鈺成任主席的立法會,已經有越權,有不依法運作的事例?指立法機關沒有依法辦事,是十分嚴重的指控,於此,曾先生一是承認確有其事,是自己失職,沒有及時防止;一是予以澄清,作出反駁。

曾先生更該回應的是,在這次座談中提出有關指控,是否適切。這次座談,與會者是政協常委,會見的是政協副主席和中央統戰部部長,話題卻竟然提到香港立法會的運作。從言論自由的角度來看,或許無可厚非。可是,座談的主持,或者杜青林先生本人,有沒有及時在會上要求發言者澄清,所指是否香港的內政,還是已超出《基本法》賦予的香港高度自治的範圍。除非所謂「立法會自我膨脹勢力愈來愈大」所指的,是國防和外交的事務,否則,在這次座談中提出這樣的言論,是離題的,越權的,甚至是「自我膨脹」的。

本年三月才傳出港府和中聯辦達成十點協議,增加政協參與本港社會和政治事務的作用。因為儼然成為第二個權力中心,受到輿論責難。後來雖經港府和中聯辦副主任黎桂康澄清並不存十點協議,但事隔數月,香港的政協常委就在與副主席的座談中,批評香港的立法會事務,常委之一陳永棋向媒體引述這些批評時,竟然毫無顧忌,如同正常不過,這就不免使人懷疑,第二個權力中心是否已經公然實際運作。

其實,中聯辦怎樣在本港左派政界背後操盤,怎樣運用其影響力,早已不必遮瞞,也不可能完全防止。問題在於,如果我們仍然相信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之一,則對政協常委這般言論,立法會以致港府,都是應該嚴詞駁斥的,否則,《基本法》所賦予的「高度自治」,將會受到嚴重損害,港府施政將會更為困難,而不可能變得容易。

原刊 2009.07.31 蘋果日報

2009-08-01

只看到吸毒 反吸毒必敗

必須承認,行政長官曾蔭權所說的,針對青少年吸毒問題的「持久戰」,我們是注定失敗的了。

七月八日,曾先生才在立法會答問大會上向毒禍宣戰,這場要升級為「全民運動」的戰爭剛開始不久就說失敗,未免令人洩氣。其實,失敗的原因,正是這個時間的問題。我的意思是,現在才意識到問題,才開始宣戰,是後知後覺,是不了解現階段的真正問題,因而是註定失敗的。

對抗豬流感的「定位」策略(positioning strategy),可以作一類比。對外來疫症,先是「抗疫」,繼而「緩疫」,到疫症演變成風土病後,我們都得面對現實,不再奢求不感染,政策的重點由預防改為治療,確保染病後也可以治癒。這種豬流感之戰的定位策略,雖不無可以詬病或質疑之處,但社會還是比較支持的。

相較之下,以目前所見的諸種措施而論,即可知反吸毒之戰的定位錯誤。其實,再多再好的驗毒計劃、禁毒宣傳,都只看到青少年吸毒的表象,而忘記了箇中的底因,在於青少年成長出現問題,而這問題,又必須歸因於家庭和學校的失效。家庭之失效,在於快速資本主義下,父母已無暇給予子女足夠的關懷和照顧,學校一度尚且可以充當家庭失效後,教育青少年正確價值觀的最後堡壘,但經歷十年教改,教師輔導學生的空間已被壓搾淨盡,這個堡壘早已在內部爆破。

這當然不是說全港所有的家庭和學校都失效,成功的例子當然不能一刀切掉。但據協助學生戒毒的機構的調查及估計,差不多四分一的學校曾有學生吸毒。這是不能忽視的小數目。何況,禁毒處自己的統計數字也顯示,連續四年來,廿一歲以下的吸毒者人數都在上升。

用疫症的階段定位作類比,青少年吸毒的問題已經在社區爆發,但政府還以為自己在「抗疫」,主要的對策還停在宣傳與教育。定位錯誤,將使藥石繼續亂投,資源繼續錯配,可以預見,明年今日,領軍打這場仗的曾特首,可因「見一個,救一個」的感性修辭贏得一陣掌聲,但豪言背後的政策成效,則必付之厥如。

理由很簡單,青少年吸毒,因為我們沒有培養出擁有獨立人格、充實生活的青少年,簡言之,反吸毒之戰,真正的戰場不在毒品,而在於社會整體的價值觀,在於成人以身作則的模範,在於對青少年真誠而非偽善的引領和教育。要上這個戰場,曾蔭權領導的政府,能有足夠的勇氣和正氣嗎?沒上真正的戰場,卻只在自圈的安全區叫陣,能不注定失敗嗎?

原刊 2009.07.31 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