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2-13

為甚麼要匆匆立法?

◎戚本盛

《基本法》廿三條的立法問題,引起了回歸以來罕見的政治辯論。反對立法大遊行、香港教會關注立法的祈禱會,要在十二月十五日集會及遊行,左派團體便要號召五萬人於下一個星期日上街;反對立法的街板在多處交道要道掛出後,支持立法的一派於是相繼掛出「沒有國,哪有家」的街板抗衡。

當初政府選擇這個時間推出諮詢文件,是認為這個時候,經濟低迷,市民較關心民生,政治議題沒有市場,法例可以匆匆通過。官員一再強調立法與一般市民無關的言論,已反映出這一種思路。如今看來,政府的如意算盤已打不響了。

昨天天主教陳日君主教說得好,他接受電視訪問時反問:為甚麼不經白紙草案的階段,不以清晰條文來諮詢公眾,才再發表藍紙草案,進一步正式立法?官方說沒有需要,但現在許多人就說有需要嘛。

「沒有需要」的理由實在牽強,現況是,正正因為沒有清晰條文,只有含糊空泛的諮詢文件,以及愈說愈駭人的官員解釋,於是引起各種疑慮。

有一些評論,甚至指《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在法理上不能經過白紙草案的階段,否則有違憲之虞,這便實在令人費解。由「沒有需要」變成「不能發表」,中間的邏輯實在有太大的錯謬,反而,日前另一篇報導指,不發表列出清晰條文的白紙草案,是因為要趕時間,要趕在律政司司長梁愛詩退休前完成立法。

看來這是較能解釋為甚麼政府要匆匆硬闖。這實在是典型人治心態的表現。看來,特區統治階層還是不信任政府的官員系統,只信任自己人,管理一個城市如同管理家族生意。然而,用這種人治心態來進行立法,這樣究竟是人治或是法治,是真正的法治(rule of law),還是依法統治(rule by law)?

既然說,《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是為了國家好,是愛國愛港的大事,則為甚麼不慎重其事,仔細諮詢,反而要匆匆立法?為甚麼不惜冒著市民有「魔鬼在細節」的猜疑,而不能開誠佈公的發表白紙草案?君子坦蕩蕩,大抵,不君子的立法,才需要匆匆立法吧。

本文原載於2002.12.13《教協教育通訊》。

2002-12-12

羅太的原教旨主義

◎戚本盛

教育改革的發明之一,是「樂善勇敢」的口號。發明一個口號作為教改的頭等大事,既為標明旨趣,也可方便號召,但更深層的是,口號,其實頗有移風易俗的效果,而也同時標識了「教改」的產權誰屬,這兩點,其實也是政治運動的重點。

故此,為運動而設的口號,是不能隨意刪改的,濃縮的口號擴展開來後,也必須有標準答案。

教統局常任秘書長羅范椒芬昨天參觀一所學校,問及學生「樂善勇敢」時的反應,充份說明了這個作為口號的特質。

羅太問四位小五的學生何謂「樂善勇敢」,結果學生把「樂」解成快樂﹑樂趣,「善」解為善於做人,「勇」解作勇於負責,「敢」解成敢作敢為。羅太於是校長來問明原因,然後逐字逐句向女生們講解「樂善勇敢」的原義,帶頭朗讀四次,要求學生緊記,翌日在早會上給全體同學講解清楚。《大公報》說「這是繼在臻美黃乾亨小學當教學助理後﹐她再嘗教學滋味」。

這是一次教學的體驗嗎?其實,一個把握教學機會的教師,如果要真正履行教改的精神,當會立刻因應學生的答案,和學生討論起「怎樣才算快樂」、「怎樣才是善於做人、勇於負責」、「對甚麼事才敢作敢為」等等問題,然後才順勢回到口號的原意。重點是,思考這些問題,就比單純牢記「教改」的口號,更能切合教改的精神。羅太宣稱的教改精神,不正是「樂於學習、善於溝通、勇於承擔和敢於創新」嗎?

究竟,因應學生自己的話順瓜摸藤地和學生討論起來,還是心中有一定答案要求在學生的口中說出來,更能讓學生體驗學習的樂趣,更能體現溝通的平等特質、了解雙方的意思,更能讓學生為自己的說話承擔責任而非只會做成人的鸚鵡,更能讓學生在既定框框以外創新思考?

如果說這是一次教學,則這或許說明了「教師」對「教」與「學」孰輕孰重的自覺了,不過,羅太沒有受過師訓,對此固然不能苛責,更重要的是,「教改」的本質,既有其教育的意義,也同時是一次政治運動,羅太對「樂善勇敢」的「原教旨主義」,已充份說明了她的取向,以及這場運動借口號造勢論述的重要性,可惜,小學生頭頭是道的答問,也像《國王的新衣》中的小孩,「踢爆」了口號與其所指意義之間的任意關係。

本文原載於2002.12.12《教協教育通訊》。

2002-12-11

為了孩子,不要做假

◎戚本盛

日前,教育署助理署長李國生在立法會帳目委員會中說,將會在升讀小一入學申請加入宣誓程序,檢控虛報地址的家長,以收阻嚇之用。雖然,後來教育署已作澄清,但已反映出虛報地址的問題已十分嚴重。

家長真的為了想子女入讀心儀學校而有坐牢之虞,固然反映出政府不近人情的一面,李國生的話,雖然已遭教育署收回,但一個酷吏形象,已活現人前。

可是,更重要的是,這種虛報地址的作為,究竟逞現了一種怎樣的身教?

成人一心為了孩子的成長,每每關注成果,而忽略過程;然而,孩子張開耳目面對世界,習得是非價值的來源,並不局限於結果,過程潛在的,反而可能更深入孩子的心。

課程改革後,無論中小學,專題研習都多了起來,大家都此,都怨聲載道。親友相聚,要是談起孩子的教育,都離不開對專題研習的批評。其中的一項指摘,是教師要求學生完成的專題研習任務過巨,學生根本完成不了,於是出動家長,結果,學生的作業,變成家長的。部份的情況,則是家長存在一種怕孩子落後的心理,於是出手相助,以便成績美滿。

家長動手,出發點當然是為了孩子好,但這是否只是眼前的「好」,但實際上卻極可能得不償失,因為,這種虛假作為,已展現了一種「只求結果,不惜做假」的價值觀,這是再好的專題研習成品,能入讀再好的名校,也補償不了的反教育後果。

由家長動手替學生做專題研習,以至虛報地址,固然必須正本清源,追查責任,治本去也。這的確是最重要的問題,而且,學校教育的虛假作為,也不單只這兩項,追問下去,可能會挖出更深層的社會問題。不過,未能治本之前,是否也應治標呢?家長和教師,應否對這種虛假作為的身教視而不見,不把好這一關,讓下一代習得不良教育呢?是否仍然要繼續以自身的行為,否定要孩子真誠的言教呢?

本文原載於2002.12.11《教協教育通訊》。

2002-12-10

頭腦簡單者能施教良好的愛國教育嗎?

◎戚本盛

「不教學生愛國,就不配作教師」的命題是嚴肅的,應予正視,可惜,簡單的頭腦,不能仔細將愛國作為學校活動的課題,與言論自由作為每一個人(包括學生)的基本人權,以及公營學校所肩負的教育責任三者,連結在一起思量,結果,得出粗糙甚至粗暴的結論。

美國一個案例(Sherman v. Community School District 21, 1992),就值得參照,彼邦上訴庭的大法官,把有關問題區分成政府辦公營教育的權利,和學生信仰自由的權利來看待。如此一來,如同規定一般課程一樣,政府可以規定學校的愛國活動,例如以法定條文要求學生背誦《效忠誓詞》。

然而,這項要求,該對全體學生適用呢,還是部份願意的學生?關鍵是,如果這是對全體學生的要求,會否觸犯美國憲法第一條正案所賦予每一個公民的言論自由?大法官在教與學之間取得平衡:「帶領背誦《效忠誓詞》是規定的,但參與不是。」

大法官的判詞指出,假如學生拒絕背誦,正是行使其政治或宗教權利,政府應予包容。學校不應強制學生信奉誓詞的內容,如同學生本身的信念一樣。不過,這又不應推論到另一個極端。法官的平衡點在於明確指出,一部份學生反對,但學校安排活動,讓願意的學生背誦誓詞、向國旗敬禮,以至愛國等等,並不違反言論自由。

大法官在該案的判詞明確地寫道:「國家不應強迫任何人面向國旗背誦《效忠誓詞》。……學校可以每天帶領學生背誦《效忠誓詞》而不違憲,只要學生有選擇不參加的自由。」

換言之,應小心區分一系列的命題。反對基本法廿三條立法,固然不應等同不教學生愛國;即使政府規定要教學生愛國,也要反思,甚麼才是真正的愛國。我認為,把政權、政黨與國家的概念混淆或等同,才應受到質疑,但這不是政治信仰的原因,而是思想水平的問題,頭腦這樣簡單,是否有能力給學生施教良好的愛國教育,誠屬疑問。

至於政府有規定學校的愛國活動的權力,更不能變成禁止教導學生其言論和思想自由,箇中的持平原則,以及作為公民教育的重要意義,不辯自明;至於學生行使其公民權利,則同時必須尊重。

把愛國視為禁止人民反思何謂真正愛國、禁止行使信仰思想自由的權利,則這樣的「愛國」,是否把一個偉大的國家,假設得太虛弱了一點?我懷疑,這是愛,還是害?這是幫忙,還是誹謗?

本文原載於2002.12.10《教協教育通訊》。

2002-12-09

教師有抗議國家施政的權利嗎?

◎戚本盛

署名金海的在十一月廿五日發表的文章《他們還是中國人嗎?》批評張文光反對基本法廿三條現時立法的立場,對於看慣對張氏政治攻擊的人,大抵不會感到陌生。不過,這一篇文章比其他攻訐水平要高一點,在於其中提到了一個十分嚴肅的言論自由的問題,或許,作者觸及了這一個問題而也不自知吧。

作者說,「教師肯定要有『樊籬』,難道作為教師不教學生愛國?如果不教學生愛國,就不配作教師了!不愛國,也就不會有名著《最後的一課》了。」這裡牽涉了兩個言論自由的問題,一是教師的,二是學生的。

說明教師的言論自由,電影《午夜風暴》的一個情節是一個上佳例子。五十年代初,美國是白色恐怖、麥卡錫主義(McCarthyism)橫行的年代,極右的一派,要像獵巫般在各行各業抽出共產黨及其同行者,當時國會的「非美活動調查委員會」(House Un-American Activities Committee,1938-1975,1969年後改名為「國家安全委員會」(House Internal SecurityCommittee),傳召受嫌疑的公民,進行公開的聆訊。《午夜風暴》就是寫實地反映這段歷史,電影中聆訊一節的部份對白,甚至自真實的聆訊摘錄改編。

電影裡有一節,說到主角的妻子露芙(Ruth Merrill,一位教師,虛構角色)因曾參加反對美國製造核彈的示威,而遭質疑其教師資格。主持聆訊的議員,拿出露芙當年參加示威的一張照片,再引用聯邦情報局局長胡佛(J. Edgar Hoover)的說法,指反對美國製造核彈,其實是讓蘇聯在這賽核武器競賽中可以趕上頭來。主持聆訊的議員說,示威讓敵對國得逞,便不是愛國的表現,不愛國的教師不配做教師。

行使公民權利,反對自己國家製造核彈,卻被指為幫助敵國,這樣的粗糙推論,和「愛國=支持現時為廿三條立法」如出一轍。相隔五十年,美國的極右歷史竟然越過太平洋,在香港重複。

至於「不配做教師」的指控,在金海的文章中也可以找到,當然,金文所說的,是「如果不教學生愛國,就不配作教師」。這便牽涉到教學的問題,明天續談。

後記:嫌電影虛構的朋友,可以找該段麥卡錫年代的歷史一讀,在互聯網上,甚至可以看到一段麥卡錫(Joseph Raymond McCarthy)當年的聆訊發言的短片呢。

本文原載於2002.12.09《教協教育通訊》。

2002-12-08

教師愛國=支持廿三條立法?

◎戚本盛

上月底,教協會發表關於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的調查結果,指出七成半教師反對現時立法後,立即引來一些左派團體的攻擊,《大公報》接連刊出一些「來論」,箇中多數觀點不值一哂,不過,其中也有一些頗有討論價值的。

署名金海的一篇《他們還是中國人嗎?》(11月25日)提到,「教師肯定要有『樊籬』,難道作為教師不教學生愛國?如果不教學生愛國,就不配作教師了!不愛國,也就不會有名著《最後的一課》了。」

愛國,是否就等如必須支持廿三條立法?如果是的話,這樣的頭腦簡單的愛國,又是否真的為了國家好?

在簡單的頭腦中,根本容不下稍為複雜的觀點,他們的愛國,大抵只有一種,支持現政權所說的,才是愛國,換言之,國,就是現政權,他們不知道,他們所愛的,其實是政權。對頭腦簡單的人來說,要區分政權與國家,也的確太複雜了一點。

要是再進一步說,莫說「國家」,即或是「民族」的概念,其實也是「建構」出來的,是Benedict Anderson所說的「想像的共同體」(Imagined Communities),簡單愛國者不但不會明白,甚至會反詰:為甚麼要說英文?搬一個老外出來唬嚇我們,分裂咱們中國人?這是中國人的話嗎?你還是中國人嗎?你的身體還算流著中國人的血嗎?

熱血沸騰,無疑是夠慷慨激昂的,可是,熱血沖昏的頭腦,竟然是要連基本的邏輯也要遺忘的,而最後,在一連串命題之間,就只懂放一個等號:愛國=支持基本法廿三條=支持基本法廿三條立法=支持基本法廿三條現時立法=支持基本法廿三條現時立這樣的法。

這樣的愛國觀,究竟是否符合培養學生獨立思考的教育宗旨呢?還是我們的國家與政府,已虛弱得容不下獨立思考呢?

以下連結,含對 Anderson 的名著的簡介:
http://www.src.uchicago.edu/ssr1/PRELIMS/Culture/cumisc1.html

本文原載於2002.12.08《教協教育通訊》。

2002-12-06

「壞血」的誤診

◎戚本盛

《星島日報》記者郭玉蘭,於12月5日發表了一篇關於官津學校的自願離職計劃的報道,據云是常任秘書長羅范椒芬向全港官立學校校長所透露的。報道所說的計劃,未知會否有效,但可以肯定的是,新一輪的抹黑,將針對一批年資高而沒有升職的教師。

郭玉蘭這篇題為《教師「換血」每名月省萬元薪》的報道,最關鍵的一段是這樣寫的:「肥雞餐主要針對任教多年、處於基層而未獲晉升的老師,這包括助理教育主任(AEO)及文憑教師兩個職級,初步考慮以十個月薪金作為賠償上限,希望這些年資高、未能跟上教改步伐、已達頂薪點的教師參與自願離職計畫。」

這一段話,連結標題所謂的「換血」主旨,大抵可作如下的解讀:自願離職計劃,一為換血,二為省錢,既謂「換血」,自然是換入「好血」,換掉「壞血」,至於誰是「壞血」,則正是計劃的對象,是年資高、沒升職、未能跟上教改步伐的教師。

報道沒有說明,三個「壞血」的條件是否需要同時滿足,抑或任擇其一即可。倘若單單因為「年資高」即被視為「壞血」,恐怕是年齡歧視的一種。至於處於基層,沒升職,為甚麼會被列為「壞血」的條件之一,卻教人感到奇怪。首先,入職多年而沒升職,原因可能很多,統稱之為「不獲晉升」,是否在暗示,未得上級垂青而箇中原因,在於教師表現不濟事,所以納入「壞血」行列?

善於在官場鑽營,善於製造良好考績紀錄者,或會以為這樣的看法十分合理。特別是那些得「大老闆」賞識,短短數年屢次「獲晉升」的官員,或會不期然持有這種優勝劣敗的價值觀,並呈現在其一手泡製的政策中。

然而,教師編制中,高級與初級的職位,有固定比例限制,同時,高級職位全屬行政職級,與教學有異。明乎此,就會知道,按上述條件而歸類為「壞血」,大有商榷餘地。

甘於淡泊,從不主動申請升職者,大抵不宜稱之為「未獲晉升」吧。有志於教學而棄行政者,只因編制數目所限而沒升級者,都可能是年資高而沒升職的原因,在在都與工作表現無關,若都視為「壞血」而要換掉,會否是某些官員又一次自以為是的表現呢?

本文原載於2004.12.06《教協教育通訊》。

2002-12-02

信任人,抑或制度?

◎戚本盛

給人保守印象的銀行家也表態了,外資銀行的在港代表,周一會見保安局,表達了對《基本法》廿三條立法的憂慮,他們明確表示,廿三條立法涵蓋範圍太廣,擔心會影響資訊自由流通,他們也要求政府先提出白紙草案,以便市民知悉立法的詳細條文,以作取捨。這是繼美國的傳統基金會、英美的商會先後表達的憂慮。應該留意到,這些組織通常都在政治上傾向保守的,傾向現政權的,現在竟然都相繼提出了憂慮,甚至和政府相左的看法,倒值得教人深思。

梁錦松回應記者問及外資銀行家對資訊自由的憂慮時說,他在銀行界任職卅年,長期主管資金部門,外匯買賣等,當然明白資訊自由的重要。這是另一次問責高官風馬牛不相及的回應,可以作為語文邏輯的反面教材。上一次,是教育統籌局局長李國章提出兩大合併的言論,令人擔憂大學自主受到影響,李先生答說,他任大學校長多年,當然明白大學自主的重要。

大學校長是否必然明白大學自主的重要,銀行家是否必然明白資訊自由的重要,固然可以存疑,即使同意這個前提,則是否就表示,李國章那番言論沒有侵害大學自主呢?而如果單以梁錦松卅年銀行界的經驗,就可推論到《基本法》廿三條立法不會損及資訊自由,是否太快了一點?

或者,這不是嚴格的邏輯推論,而是梁錦松以個人的經驗和聲譽,請大家相信他的擔保。明乎此,葉劉淑儀向大學生所說的「局長不會騙人」,也便可以理解。

原來,政府的策略不在說理,而是只會叫人相信,問題是,憑甚麼相信?上周末,前任民主黨主席李柱銘接受電台訪問,提到他和董建華之間兩種截然不同的取態:董老是要他相信董,但他從不要求董相信他,他說,不要相信人,要相信制度。

現在面對《基本法》廿三條立法的問題,究竟,我們要相信即使立法怎樣嚴苛,執法的人也不會損害基本人權呢,抑或是在制度上確保人權不受侵犯?

本文原載於2002.12.02《教協教育通訊》。

2002-11-29

飯桌上下的思索

◎戚本盛

我是在一個教師新聞組的常客,閱讀為主,較少寫,但有時遇著一些不吐不快的事,也有不得不說幾句的衝動。

最近,新聞組的朋友談起本周一宣判的「梁國雄、馮家強、盧偉明」案來,核心問題是公安條例的和平集會、遊行的申請制度是否合理。該案的主審裁判官在判詞中指,現行制度是「有限度的限制」,並沒有違反人權。

我則在思索,要申請的權利還是否權利?

也許香港人煙稠密,要有某種制度來讓警方協助維持集會和遊行的秩序,是應該的。要有制度,是否就是限制?是否就是申請?由制度到限制到申,似乎推論得太快,快得損及權利了。

另一個問題是,即使迫不得已,為了公眾利益,要對權利的行使有所規定,則在現行這種申請制度以外,有沒有其他制度可以協調,可以無損權利,或者較少損及權利,而仍然可以不損公眾利益的。

爭取修改現行公案條例的朋友,包括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就一再指出,「通知」的制度已經足夠。通知和申請可謂大不相同。

不過,目下的討論,似乎還較少接觸另一個更深層的問題:遊行集會不是寫意的事,為甚麼社會上某些階層的朋友,要一而再,再而三的以遊行集會來提出其訴求?是另外的一些人沒有訴求呢,還是另外的訴求已可在私人別墅的飯桌上、高爾夫球球局中、閉門會議裡提出,並得到許諾?甚至,不用提出,已心領神會?

走筆至此,我卻為一個用字的問題而猶疑再三。上面一段,我提到「飯桌」,我想,「飯桌」之後,我該用「上」或「下」呢,一時之間,也不易分得清。

本文原載於2002.11.29《教協教育通訊》。

2002-11-28

抗拒小班的醬缸

◎戚本盛

昨天,張文光在立法會提出了「循序漸進並配合相關的師資培訓,在中小學逐年逐級推行小班教學,最終實現中小學25人一班的目標」的動議辯論,他問:李國章會否陷入教育署的醬缸文化中,以今日之我打倒昨日之我,讓小班教學的夢想成空?

綜觀李國章的發言,可見他已身在醬缸之中無疑。其致辭,足以列入近年水平最不足的官員發言之列,犯駁處處、自相矛盾,以及錯誤紛陳,看來,早前司徒華等向他忠告「打醒十二分精神」,頗有現實意義。

李國章說:「我並不懷疑在所有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小班應比大班教學好。若資源是無限的,我一定支持全面小班化。但資源不可能是無限的。」接著,是對小班與學習效果的質疑,然後否定張文光的議案。

這不過是羅范椒芬慣用的方法,把循序漸進推行小班教學,竄改成全面推行,然後以資源所限加以否定。這種詭辯,上星期我已有所分析,想不到,要為政府注入新思維的問責官員,只能充當其前任的鸚鵡。

另一段,更是要非錯誤,也屬誤導。李國章說:「根據人口推算數字,適齡入讀小學的人數,在未來數年確有下降的趨勢。但由二○一○年開始,又會有回升現象。」

按照審計署的報告,人口推算指出,2010年6-11歲的人口,是410500,比2005年下降10.8%,比2002年下降16.8%。回升的,其實是出生率。2010年的出生率,比2001年回升20%,但比1981年仍少42%,到了2031年,仍然維持2010年的低水平。

適齡入讀小學的人數,固然受出生率影響,但當中的時間差,以及其他人口流動等因素,使二者不能混淆。李國章致辭,竟然鬧出這樣明顯的錯誤,究竟是有意誤導,抑或是認識不足呢?

本文原載於2002.11.28《教協教育通訊》。

2002-11-27

學校不要做剝削者

◎戚本盛

審計署發表報告,提議把小學校工的工作外判,上星期日,香港學校書記及校工總工會召開記者會,反對審計署的建議,認為將令校工減薪三成半。

外判之風,早年在校本管理新措施推行後,已吹進教育界,不過,初時並不熾熱,現在審計署報告這樣說,若真的有更多學校把校工工作外判,則校工的處境便更難堪了。

表面上,外判工作,確為節省成本之道,對管理者來說,資源運用也較為彈性。一些學校,對一些特殊工作,例如花圃的種植和管理,需要比較專業的技能,聘請不到合適的員工時,也只好外判予專業公司。這些,表面看來,也的確無可厚非。

如果是因為工種特殊,則把工作外判,可視為一種分工的制度,或可較易接受,當然,這一個「接受」,中間還有兩個條件,第一,有關工作是否真的特殊到非經外判不能完成?第二,分工要分到哪裡,才不致淪為剝削?前一問題,關乎現實;後者則已接近學理思考了。

可是,學校卻千萬不應出現剝削的外判。比方說,若沒有上述的原因,而只為了管理人自己較大的運用資源的權力,則這是把外判後對校工的犧牲,看作增加個人權力的代價。更甚的是,為了節省成本,便把校工工作外判,則無疑是壓榨缺乏議價能力的員工了。前一陣子,教育署又要削減給學校的營辦資助了,一些學校管理人員便很委曲的,說唯有要削減校工的薪酬了。

為甚麼當總體資源遭削時,就先往最基層的,缺乏議價能力的校工開刀?其實,這便是看準工友反抗能力較小,成事機會較大,這樣,不就是斯凌弱者嗎?原來,天天教學生不要做的,卻身體力行的在向學生演示了。

再深一層想,應看得到,這是僱傭雙方的必然矛盾。上一學年的校工書記薪酬遭削問題,已催生了香港學校書記和校工總工會,可以說,矛盾已開始組織化了。一些管理人員,如果習慣了從高處看事物,較易忘卻僱員的身份,看不到為了省錢的外判,其實可以同樣適用於管理、教學、文書等工作。知識分子有所為有所不為,推己及人,設身處地,當知道濫用外判的是與非吧。

本文原載於2002.11.27《教協教育通訊》。

2002-11-26

教學受言論自由保護

◎戚本盛

昨天提到的一宗案例(Wilson v. Chancellor, United States DistrictCourt, District of Oregon, 1976),是關於教學與言論自由的經典案例,法官判詞點出了教學與言論自由的關係上的重點,也同時提出了教育問責的核心理念。

【訴訟緣起】

案件的原訴人,是Wilson與 Logue ,分別是美國俄勒崗州一家高中的政治科教師和學生。Wilson先後邀請了四位嘉賓演講,分別來自民主黨、共和黨、一個叫John Birch Society的政治組織和共產黨,前三人已到校演講無礙,Wilson按正常程序把第四個邀請向校長匯報,學校的校董會本來也同意了,可是,有兩個該區市民得悉後,即發動簽名運動,激烈反對邀請共黨黨員到校演講,後來共徵得八百個簽名。該區的幾位市民,也去信地區報紙,聲言將會投票否決學校的預算,甚至褫奪校董會成員的資格。面對巨大的壓力,該中學的校董會改變態度,要禁止所有政治講者到校演講。Wilson遂提出訴訟,指學校的禁令侵犯了其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權利和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權利。(昨天因記憶誤為開除Wilson,謹此致歉。)Logue也同時提出訴訟,指學校的禁令違反第一修正案所賦予她的聽取別人言論的權利。

法官裁決時,首先肯定了教師的教學是一種言論的表達,受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的條款保護,但他也說,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教師的表達要從學校的特殊環境來衡量。他繼而指出兩個考慮要點:教學的方法,是否也受言論自由的權利保護?若然,則上述校董會的政治禁令,是否合適?

【教學受言論自由保護】

法官認為,媒介本身就是訊息(The medium is the message),教學是一個表達言論的形式,教學法便是媒介。學校禁止Wilson邀請政治講者(實質上只是禁止邀請共產黨人,違反了平等保護的權利,現不贅),壓制了Wilson採用特定媒介的權利,等同壓制言論自由。

【只一句禁止政治講者的限制並不合適】

至於校方施加的限制是否合理的問題,法官提出了一連串質疑:* 校方不能證明邀請外來講者(特別是政治講者)損害該校的教育。* 校方不能證明政治課不適合該中學。* 校方不能證明遭到禁止的講者沒有演講的合適能力。* 校方其實共是想平息該區居民和納稅人的憤怒,而不是因演講的內容或過程有甚麼符學生的利益而反對。* 校方也不能證明禁令是合乎公眾利益的,例如說,課室秩序、即時危險、侵害了其他人的權利等等。

這些質疑,把重點考慮回歸教育。法官認為,單單限制本身,並不構成違憲,但必須具備明確的準則和程序,很明顯,只說一句禁止政治講者,並不合適。

【基本邏輯堵塞詭辯】

法官在判詞中,還提出了一個基本的邏輯問題,及早堵截反對的詭辯。因為,一些常見的詭辯會說,既然禁止政治演講違憲,則難道一定要邀請政治講者才合憲嗎?法官清楚指出,不是要迫令學校採用政治演講的方法,因為這正正限制而不是保護教學自由。他也聲明,法院不宜介入決定學校的課程內容,也不是要求所有教師都邀請外來嘉賓演講,他只是根據特定的事實,裁決了該校的禁令違憲。

法官作出兩點總結:「一個課程,假如不能教導學生,任何政權的權力,都不應大到使任何異議人士沉默,則這個課程無論怎樣教導學生自由民主社會比自由受到限制的社會較為優越,也註定要全面失敗。」「享受自由社會庇蔭的人,偶然也必須聆聽不但不同意,甚至會令人憤怒的異見。」

我認為,法官的兩點總結,已說明了公民教育甚至是教育的真義。在缺乏人民認受的政府,匆忙提出要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時,究竟教師要如何自處呢?

(上述 Wilson v. Chancellor 的案例,參考 LaMorte, Michael. (1996).School law: Cases and concepts. Needham Heights: Allyn and Bacon.)

本文原載於2002.11.26《教協教育通訊》。

2002-11-25

教師被禁邀請嘉賓演講的教訓

◎戚本盛

教協會一項抽樣調查發現,大部份被訪教師認為,為《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較易以思想言論入罪,而超過一半教師表示,將不會在課堂上評論國家或香港政府。

教學有了思想言論的禁區,是對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根本損害,這當然是把國家利益偷換成政權利益的人不會同意的,也是只知一日為官就要盡力推銷政府政策,本身毫無是非之心的官員不會同意的。

更可怖的是,今天尚在諮詢階段,教協會根據意見調查結果發表意見,也給支持立法者高舉「以身作則」、「為人師表」的大棒,攻擊為「誤人子弟」,甚至說「這對心智未成熟的莘莘學子,將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斯遠:《張文光不應誤人子弟》,《文匯報》2002.11.23),則教師擔心他朝立法後,課堂上的言論、給學生的教學,甚至自身的行為,遭誣蔑為煽動而陷於法網,也便不是杞人之憂了。

可是,在言論自由較受尊重的國家裡,不少案例已顯示,教師的教學言論應受言論自由的原則保障。1976年美國俄勒崗州發生一宗訴訟,一間學校的管理當局,禁止一位政治科教師邀請共產黨人到校給學生演講,該教師後來因拒絕遵從而遭革除,教師於是控告學校違反憲法。法官判教師勝訴,並作出以下的總結:

「一個課程,假如不能教導學生,任何政權的權力,都不應大到使任何異議人士沉默,則這個課程無論怎樣教導學生自由民主社會比自由受到限制的社會較為優越,也註定要全面失敗。」(Wilson v. Chancellor,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District of Oregon,1976)

本文原載於2002.11.25《教協教育通訊》。

2002-11-22

由曾葉發到鄭世民

◎戚本盛

十天前,《信報》文化版發表了《文化委員會諮詢文件》的一次座談會報道,席中,有前香港電台第四台台長曾葉發,他在上月被裁定身為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名成立,判監四個月,緩刑兩年。

據悉,文化界中人頗替曾氏獲罪不值。他被判有罪後,卻當選了國際現代作曲家協會的主席。資深樂評人周凡夫說,香港中樂團團員在排練時知道他榮膺該國際作曲家權威組織的主席,立即報以「熱烈的掌聲與歡呼聲」,周凡夫形容這「表達了大家對他面對無奈官司帶來的挫敗的支持」(《信報》2002年10月22日)。

這不得不令我想起八月中兩位課程發展處首席督學鄭世民和何美美,被裁定身為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成,分別被判囚九個月及六個月,緩刑兩年;另分別罰款五萬五千元及二萬五千元。

我不認識何美美,而只和鄭世民有一面之緣。那是年前藉著出版《中學概覽》時,為元朗區家長舉辦的一次選校講座。我和鄭氏同為講者。一面之緣當然不足以議論甚麼。我只從報章報道,聯想到鄭何二人和曾葉發的遭遇,以及一點關於人情冷暖的聯想。

案情透露,二人沒有涉及任何貪污利益,他們是因為要如期印備課程改革等宣傳品,教唆印刷設計商偽造報價單,以符合教署的招標程序。他們的律師求情時指,教育署的課程改革計劃,多次出現時間嚴重緊迫而難以按程序招標,而且因為教署內部要不斷修改內容,至九月初臨近印發時仍未定稿。為了趕及印發,他們違反招標程序,結果惹上官非。裁判官在其判詞中也認為,他們這次犯罪,與教署不切實際的完工期限有關。根據報道,有課程發展議會成員指,當年教改的「三頭馬車」梁錦松、戴希立及程介明,曾約見課程發展處及課程發展議會成員,指不能接受過往課程改革的步伐,而要加快速度。(《明報》2002年8月17日)

置身事外者,或許難以理解他們為甚麼會為了完成上級那不切實際的要求而賠上事業,這也的確是一個值得深究的工作文化的問題,不過,更令人齒冷的是,「三頭馬車」之一的戴希立,在接受報章訪問時,聲稱已忘記曾就課改步伐問題約見課程發展處人員。事隔才兩年,在爆出有督學因為要趕及課改進度而犯法時,他卻說,即使要配合教改,亦不必趕在九月初,月初與月底的分別不大。(《明報》2002年8月17日)

鄭世民、何美美二人之於教育界的地位,與曾葉發之於文化界的,也許不能相提並論,不過,當曾葉發雖被判罪,但仍得到文化界普遍的支持時,鄭何二人卻只能聽到上述戴希立那樣無情的話,倒是不免教人心寒的。二人雖可獲緩刑,但據報還要接受公務員的內部聆訊,未知至今是否已經有了結論,這樣的沒有私利而只為完成工作而違法,又是否該不致影響其長俸呢?

本文原載於2002.11.22《教協教育通訊》。

2002-11-21

無限上綱的伎倆

◎戚本盛

反對小班教學的伎倆之一,是「無限上綱」。只要你一提小班教學,一提縮減每班學生人數,「無限上綱」者,就會說:怎麼可能呢?由每班四十人減至二十或廿五人?你只要想一想,政府正嚷著說要削減資源呀,即使有錢,我怎能立即多聘一倍老師,多建一倍學校呢?

這種偷換概念伎倆,大抵連中學生辯論也不大用了,可憐那些號稱「天子門生」的政務官,卻公然在大氣電波中留下反面教材。「推行小班教學」,給竄改成「『立即』推行小班教學」,於是,回答聽眾詢問縮減每班學生人數時,羅范椒芬竟然答說,「如果要我短期內多建築七百多間小學、四百多間中學,或者即時多聘四萬多個教師,香港是不能即時做到這一點的。」中間揳進了一個「短期」,兩個「即時」而面不改容,能不令人失笑嗎?

分析事物應帶有一個發展的角度,看待教育問題尤應如此。「不能即時做到」,固然是事實,但要是因為「不能即時做到」,就連長期規劃也不做,則是把「不能即時做到」,竄改成「永遠不能做到」了。如果官員們乾脆否定小班教學,其觀點固然還可爭議,但起碼可因光明磊落而贏得一點尊重,要是只知鼓其如簧之舌,偷換概念,所展示的,則不過是一貫的為官之道,而非其自稱的捍衛學生利益了。

至於把小班教學的問題,變成教師工作量的命題,則疑中留情,我寧願看成是不懂教學所致,或者,也可能是重蹈用固定觀點看事物的覆轍。教師工作量過大,因而影響教學質素,這是不辯自明的道理,但是,若只針對工作量,成效不免稍嫌間接。

甚至,一些支持小班教學的觀點,以為學生人數減少了,教師工作量便會相應減少,例如批改習作的數量會下降等等,這種看法的誤區,在於只固定地看到數量的因素,而沒有考慮質素的一面。舉個例說,「學生寫週記,老師寫回應」,是班主任常用的一種師生交流甚至進行輔導的形式,週記的數量減少了,教師的工作量其實未必減少,相信不少教師反而會很自然的,用數量減少提供的空間,與學生作更深入的交流。學生看到教師詳細的回應後所得到的鼓舞,肯定比簡單的一個「閱」字大得多。至於班上即時的回饋與交流,更對學習有直接的幫助,這些,都是大班教學難以做到的。

本文原載於2002.11.21《教協教育通訊》。

2002-11-20

分析反對小班教學的伎倆

◎戚本盛

反對小班教學的論點中,經常出現的一個說法,是小班教學所需資源龐大,政府根本承擔不來。前任教統局局長羅范椒芬,就經常用這樣的觀點來反對大幅減少每班學生人數之議。以下摘錄2000年10月16日香港電台節目《千禧年代》的一段羅太答聽眾問,正可用來分析這種說法的詭辯手法。

方女士:羅太說過,其實我們的師生比例並不差,當然,整間學校來計,好像是不差的,但在課堂中,是一位教師比四十或四十多學生的。其實小朋友是很需要人關心的,你摸一摸他的頭,拍一拍膊頭,小朋友已很開心。你想一下,一班四十多人,每人拍一拍膊頭都要下課了。

羅太:我很同意如果每班人數縮減,當然對教學最有幫助,但香港面對的困局是,校舍的供應,以及教師人數和教師培訓。如果我們由四十人變成二十人一班,我們就要雙倍數量的學校或課室,所以過往我們只是增加老師,但沒辦法即時紓緩每班學生人數減少,同時,我們也給學校很大的靈活性,由學校決定怎樣調配老師的工作,我知道有些學校安排老師專注做某些專業工作,完全不用進課室,有些則所有老師到課室都要教學。有些教師的工作纏身,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工作,班中增加教學助理,或者每一班中有兩個老師上課,這些要就每一間學校的情況來研究。但如果要我短期內多建築七百多間小學、四百多間中學,或者即時多聘四萬多個教師,香港是不能即時做到這一點的。

節目主持:我在其他場合也聽你說過,師生比例是不差的,但老師實在有太多工作,那麼,困難在哪裡,多聘人手的錢是有了,但改善的效果並不那麼大?

羅太:絕對是,我想有時是因為工作流程,習慣一種做法,是比較難改變的。我們在機構中工作就知道,好像教育署,曾聘請了顧問來看,要每一個環節都鬆動一下,是要細微研究的。例如,我們經常提出,是否每間小學一年級,每星期都默兩次書呢?又例如,功課很多,是否每一次都由老師批改,是否可以同學之間互相學習?行政方面,現在校本管理,學校做校務計劃,但我們希望貴精不貴多,是否需要說得那麼具體呢?

把減少每班學生人數的小班教學的訴求,扭曲成「短期內多建築七百多間小學、四百多間中學,或者即時多聘四萬多個教師」,可說是以「無限上綱」來混淆視聽;把具體的課堂教學,竄改成教師工作量的問題,又是另一種轉移視線的手法。明天,我將逐一分析這樣的詭辯。

本文原載於2002.11.20《教協教育通訊》。

2002-11-19

李國章的第一次立法會教育會議

◎戚本盛

昨天的李國章上任教統局局長以來,首次出席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但議員並沒有「先禮後兵」,就著小班教學的實驗、教統會的成份以及李國章仍然居住於中大校長宿舍等事,提出了質詢,炮火不可謂不猛烈。

議員與政府之間就著小班教學的爭論,焦點在於政府所提出的試驗計劃的意義,以及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為甚麼早有「成效可能微乎其微」的結論等等,另一點不宜忽略的是,政府的做法,彰顯了官場內部的政治生態,以及以一記拖字訣來實質否決的技巧,也許,一招連消帶打,足以成為文官訓練班的最佳教材。

至於因為教統會組成問題引起的爭論,更可謂由來無端。在問責部長制下,各種諮詢組織要重組,是正常不過的事。問題是,政府在文件上交代了重組後委任教統會成員的原則,按慣例,本該是聽取立法會議員的意見的,可是,李國章竟然爆出一句「已經是定案」而遭到議員炮轟。主席楊森更直截了當地說,他作為主席不會批准已經決定了的事列入討論議程。

定案若不容覆議,當然不該列入會議的討論議程,這是會議常識,李國章即使不諳立法會議事習慣,其身旁的常任秘書長羅范椒芬雖在官場多年,卻也不為這一句炮轟焦點「已經是定案」澄清,究竟這是問責制下的新行事作風,抑或問責官員與政府文官之間有待磨合呢?這也著實是一個有趣的問題。

昨天的會議既然是李國章出席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的首次,則議員自然不會放過他那些關於兩大合併的惹火言論,不過,個別議員罵得性起,竟連他仍居於中文大學校長宿舍一事也一併猛烈批評。其實,李國章已離任中大校長,不應再住在校長宿舍,是至為明顯的道理,但李氏八月中匆匆上任,十月底即傳出其妻子罹患重疾的消息,他至今仍留住校長宿舍,是否有一定的苦衷?議員在議事堂上的爭辯,是否該帶一點人情味,或者,是否該也有一點起碼的疑中留情呢?

本文原載於2002.11.19《教協教育通訊》

2002-11-18

教師需要全面重新接受小班教學的培訓嗎?(001)

◎戚本盛

本文原載於2002.11.18《教協教育通訊》。

最近,小班教學又成為教育界的一個熱門話題。上周六,初等教育研究學會就著小班教學的問題,發表了教學界首份調查報告,並作研討交流,都十分有意義。

香港教育學院的葉建源,在研討時間挑戰了「教師要重新全面接受培訓,作為推行小班教學的條件」的說法。他指出,長期以來的教師培訓,都以學生為本,要照顧學生差異,強調課堂上應多作交流,多作互動,這些正正都是小班教學的原則。可惜的是,準教師接受了這樣的訓練,到實際執教時,遇著的卻都是卅多四十人的大班,可謂學非所用。

葉建源可謂一矢中的。約廿年前我剛入職時,即需要接受視學。我清楚記得,督學視導的一課,我用串講的方式,給學生教授《醉翁亭記》。課後,督學對我的建議,是要多讓學生發言,多讓學生討論等等。她甚至建議,不妨讓學生先行預習,再在課堂上講解課文,我則負責補充訂正,這樣,學生學習,自然會比呆著聽講深刻。

要求學生「多參與、多演示」,不正是小班教學的原則嗎?面對四十人一班,督學已提出這樣的要求,不是早假設了教師具備這樣的能力和認識?

其實,就教學策略而言,小班與大班的確應該有所不同。長期面對大班,是會較著重單向講授和課室秩序的,到小班教學時,在教學策略上,在心態上,都需要有所調適,但這和全面的再培訓卻有天淵之別。千萬別混淆,以為教學策略不同,於是就得出教師需全面重新接受培訓的結論。
香港教育的決策者,不少都缺乏教學專業的背景,不了解師資培訓的真象。他們或者一廂情願地以為,大班教學時代的師訓,與小班教學的需要不同,他們大抵不知道,就教學策略、教室管理、引發動機、學生評估等課題,教師早已接受過專業的訓練,過去無用武之地,主要是班中學生人數過多使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