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1-25

教師被禁邀請嘉賓演講的教訓

◎戚本盛

教協會一項抽樣調查發現,大部份被訪教師認為,為《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較易以思想言論入罪,而超過一半教師表示,將不會在課堂上評論國家或香港政府。

教學有了思想言論的禁區,是對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根本損害,這當然是把國家利益偷換成政權利益的人不會同意的,也是只知一日為官就要盡力推銷政府政策,本身毫無是非之心的官員不會同意的。

更可怖的是,今天尚在諮詢階段,教協會根據意見調查結果發表意見,也給支持立法者高舉「以身作則」、「為人師表」的大棒,攻擊為「誤人子弟」,甚至說「這對心智未成熟的莘莘學子,將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斯遠:《張文光不應誤人子弟》,《文匯報》2002.11.23),則教師擔心他朝立法後,課堂上的言論、給學生的教學,甚至自身的行為,遭誣蔑為煽動而陷於法網,也便不是杞人之憂了。

可是,在言論自由較受尊重的國家裡,不少案例已顯示,教師的教學言論應受言論自由的原則保障。1976年美國俄勒崗州發生一宗訴訟,一間學校的管理當局,禁止一位政治科教師邀請共產黨人到校給學生演講,該教師後來因拒絕遵從而遭革除,教師於是控告學校違反憲法。法官判教師勝訴,並作出以下的總結:

「一個課程,假如不能教導學生,任何政權的權力,都不應大到使任何異議人士沉默,則這個課程無論怎樣教導學生自由民主社會比自由受到限制的社會較為優越,也註定要全面失敗。」(Wilson v. Chancellor,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District of Oregon,1976)

本文原載於2002.11.25《教協教育通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