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04-01

必須檢討公民教育的目標

至今年八月,《學校公民教育指引》頒佈便已滿十年,而教育署成立的檢討指引的工作小組已於三月召開首次會議。議題不但包括對《指引》的修訂,還會因政治環境變化而作相應的,就公民教育目標的檢討。討論的其中一個重心,是成立一個獨立的科目與否。

民主黨狄志遠等三位立法局議員便建議設立獨立科目,而不贊成沿用《指引》建議的滲透的施教方式。無論是單獨的公民教育科,還是綜合公民教育、性教育甚至生活技能的「公民科」,其基本原則是相信一個正規的課程對推行公民教育有所裨益。四月中,副教育署長鍾麗幗在立法局教育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則提出是否需要考試,有沒有學生修讀等,作為須從詳計議的理由。

本文不是要參加討論是否應設立一個獨立科目的問題,要指出的是,目下的討論只把有關問題看成一個課程的問題,是還沒有觸及公民教育的核心的。要真正檢討公民教育,起碼要考慮「文件課程」的意識形態取向,以及學校教育「潛在課程」的教育效果兩點。本文即就第一點提出討論,第二點則留待另文再談。

公民教育根本便不只是一個課程問題,或者說,不是一個技術層次的課程編排、資源調配等問題。公民教育,從來都是一個政治問題。

十年前頒佈的《指引》雖已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本港的漢文學校已設有公民科(頁一),可惜語焉不詳,更未觸及教育與政治及社會的關係。香港大學的施偉庭教授(A. Sweeting)所著的《香港教育:一八四一年前至一九四一年》(Education in Hong Kong: Pre-1841 to 1941)正好填補這方面的空白。這兒略舉兩個例子說明一下:

早至一九○二年,皇仁書院的貝臣胡禮校長(Bateson-Wright)便在其校務報告中清楚聲明,因為恐怕招來培育革命黨的指責,而拒絕開設中國歷史科。(頁三十八)

一九三五年英國視學官賓尼(E. Burney)應邀來港檢討本港教育,提出被視為香港教育史一個轉捩點的《賓尼報告》。可是,在採納部份建議之餘,英國殖民地部在發給賓尼的一封回信中便這樣說:不設立公民科或學習香港的行政制度的原因,是不希望就政治及行政問題惹起香港學生的興趣。(頁四○七)

至一九九○年,《教育規例第92(I)條》中有關禁制政治教學的條款始予以撤消,但沒有撤消的是規例所賦予教育署長的決定課程的權力,也清楚說明政府仍然擁有的強大監管力。政府其實正是通過這種法定的權力,對實際教學握有最終的控制權。

以上例子正顯示出香港課程的製訂,其實是一直給一隻政治的巨眼監察著的。在這樣的背景下,無論是滲透式的跨課程的,還是獨立一科的公民教育,只能做到的充其量是將學生政治社群化的公民教育。也就是說,只是將學生鎔鑄在既定的社會政治模子之中吧了。

自然這已涉及公民教育的目標。《指引》所言的公民教育的目的,以促進學生對社會的責任感為主,是塑造年青人的態度及行為模式,以便他們成為未來生活有用的一份子(頁四至五)。《指引》也提出過培育有「改革熱誠,並且敢於向執政者質詢的年青人」的教育目標,但《指引》認為這樣的目標會「推行急進的改革」而加以拒絕,理由是:

「就香港近期(筆者按:一九八五年的近期)的政治演變看來,漸進式的改革應該適合實際的需要,因此……(公民教育)是政治社群化的一種推動力,目的在維持社會安定和促進對社會的責任感。」(頁四)

這裏所示的取捨,正是一個政治決定,有一定的意識形態取向,而不單純是教育的,或課程製訂技術層次的決定。至於「改革熱誠」和「向執政者質詢」為甚麼即等如「急進的改革」,「維持社會安定」是否必然和「促進對社會的責任感」並行不悖等,更有待政治上的詮釋。

公民教育,本來便是政治教育,十年前的《指引》便寫出了「公民教育實質上便是政治教育」這樣的話(頁三)。從其意識形態取向來說,公民教育十年前便作出了一個政治決定,這便不但是教育技術的問題。明乎此,便知道檢討公民教育不能只停留在課程的技術問題上,而要回到關於教學目標等一連串的政治問題上。如果沒有這方面的檢討,則無論製訂怎樣的課程,也只會是隔靴搔癢吧。

本文曾發表於1995.04《香港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