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12-01

文化界憑甚麼要有特權?

討論文化政策,起碼應該問兩組互相關連的問題:一‧文化政策中的「文化」應該包括哪些項目?「政策」又應該有甚麼目標?二‧甚麼人有權調配社會資源以落實政策?這些人應該向誰負責?更基本的其實是「應否有文化政策」,但這可以通過上述兩組問題(特別是第一組)得到答案。

目前所見的有關討論,所著重的都在第二組問題之上。八九年末核數署表報告所引發的討論,每次演藝發展局撥款額的爭議,到最近香港藝術博物館的開幕展,都以資源運用不當為討論焦點。文化界直接受到影響,便自然衍生出一種爭取權力調配資源的想法,其中之一便認為文化界應該成為功能團體,通過代表在立法局爭取較佳的文化政策,也就是較佳的資源調配。

然而這種意見卻是本文要反對的。當然,主動爭取的權利不用置疑,這已不是被動的年代,靜候分配的結果,結果出來了才再評論似乎為時已晚。至於所謂「較佳」的政策,則牽涉本文開始時的第一組問題,充份的討論應該可以得到合理的答案。本文所要反對的是,以成為功能團體的途徑來參與製訂政策的論點。

這不是怎樣界定文化界的技術問題。看政府代議政策的發展,例如一九九零年三月代議政制發展的布政司聲明,將金融界分為金融及會計界、醫學界分為醫學及衛生界,建議零售業先組織起來以便未來納入為功能團體之一等,都可見界定功能團體其實可以是模糊的,不必等到在邏輯上、學理上解決所有定義的問題才可界定的。

這也不是實效不大的問題。當然,即使成為功能團體之一,相信席位也最多不過是一席之數,以現今議員的議政歷史來看,以政府一貫的政策來看,期待通過一個席位來製訂重視文化發展的資源調配,未免是個妄想。但這也不是反對的理由,因為即使尋求一種姿勢,那也是方法之一。
問題是:爭取調配資源的權力,為甚麼要通過功能團體而不是直接選舉?為甚麼要有政府重視文化,就等如要有「文化界」的議席?

直接選舉當然不是萬能的,但最低限度那是比功能團體選舉較為公平的一種制度。文化工作當然有文化工作的特性,問題是,在公義的問題上,這些特性是否足以使文化工作者有別於其他人而享有優勢?文化工作者憑甚麼證明自己應該享有特權?其實,如果仍然相信文化工作有反思社會現況的功能,而文化工作也應合乎社會整體利益,則無論要為了達到反思的功能,還是爭取更佳的文化政策,文化工作者要做的是爭取一個更合乎公義的制度,而不是追求分享特權;要取消功能團體制度,而不是加入成為功團體之一。

其次要考慮的是加入功能團體的政治含義。據一九八四年十一月的《代議政制白皮書》,功能團體制度的目標是使社會、經濟、和職業上有共同利益的各個主要社會階層有代表進入立法局。其根本意義在保護或安撫個別階層,而不一定著眼於整體的福祉。要求爭取功能團體的一席位,是否也會有這樣的劃地自肥的嫌疑?當社會人士還普遍不能理解文化的意義,還常認為文化只不過是飽暖的餘慶時,文化界的功能團體席位會否成為文化與社會的另一層隔閡?以一種保護性的制度來爭取權益,和文化界一向強調面向社會、有益社會的說法會否形成矛盾?從文化界的角度來說,爭取權益是合理的;從社會整體而言,謀求一種有利於本地文化發展的資源分配也同樣不容否定。然而,爭取不等如化為建制的一部份,更不是成為不良的那一部份。

本文曾於《信報》發表,時約1990年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