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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0
對殺子文化,宜問誰殺誰的子?
李怡指「殺子文化」是中國長年落後的原因之一(蘋果日報,2018.07.30),是有一定解釋力的,當然,扼殺下一代,是指集體的下一代,而不是自己的。更確切地說,對自己的下一代,無論教養嚴苛或縱容,但大都不會扼殺,打壓、限制甚或虐殺是有的,但未算普遍成文化現象。
自己的下一代中的「自己」,也不限於個人,而會擴展至一家一姓,甚或集團的,結合費孝通提出的「差序格局」,可更好理解。費孝通指中國傳統社會的人倫關係,像向水中投石,由石頭落點產生向外的一圈一圈的漣漪,圓心就是人的自身,圈圈漣漪的遠近,便像人際之間的親疏,而這親疏的差序,往往成為行事以及道德的標準,意思是,越與一己親近的,便越應維護;事情如需判斷是非,則客觀的事實考量,是次於牽涉人物的親疏關係的。
把「差序格局」配合「殺子文化」,便是:在集體的殺子現象下,要殺的其實只是「他人的子」,自己的子,還是給予最好的,例如往外國送,起碼是來港,除了求學求職等等,在外地起碼多一點人身的安全感,也為自己的家人設下安全活門。當然,像利用跨境學童走私手機為的是金錢利益,送子女到外國,保護甚或漂白財富也是很實際的功能。
若再問能殺人子的是誰,則更可看出當代社會問題的根源。誰能殺人子?當然是操有生殺大權的,在最中心的,或是一家,或是數姓,由圓心向外擴展,便是團伙、派系、黨等等,關係由近而疏,權力由大至小,可稱之為「權力集團」、「既得利益者」或「統治階級」,只有這些人,最能殺人子。
李怡指出「殺子文化」當今猶在是重要的,但「殺子」現象加上「統治集團」來理解,則似乎更有意思。(2018.07.30)
2017-11-15
教育局常秘有盡責防止政治灌輸嗎?
明天(16日),教育局將向學校「提供方便」(局長楊潤雄語)直播基本法研討會上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的講話,此舉引起向學生政治灌輸的質疑。
根據法例,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現任為楊何蓓茵)是有法定責任確保任何向學校發放的政治訊息並無偏頗(香港附屬法例第279A章《敎育規例》第98(2)條)。當然,證諸北京和香港政府的行事和言論,常秘會盡責使「直播李飛講話」不作政治灌輸嗎?作為教師,我們仍然有義務提醒教育局官員,教育專業不容向學生灌輸偏頗的政治訊息,英國 Dimmock 訴教育大臣案(2007)所申明的原則,是不能忘卻的。
該案發生在2006-2007年間。英國政府把該年度訂為「可持續學校的行動年」,志在提倡可持續發展和環境意識,為此地方政府的環境大臣先提出向蘇格蘭的學校播放紀錄片《絕望真相》(An Inconvenient Truth),英格蘭的教育大臣接著也向英格蘭的學校分發該片的光碟,威爾斯政府其後也安排向學校分發。三地分發光碟時,也連同相關的教材套,包括指導註釋、教學資源清單等。
可是,三地政府此舉,遭Dover 的Stewart Dimmock入禀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Dimmock 入禀的理由是,教材套的內容具有偏頗的政治觀點,又沒有相反的平衡意見,違反英國的教育法例。英國的《教育法 1996》(Education Act 1996)訂明地方教育局及學校管理層有責任防止提倡偏頗的政治觀點,及採取合理步驟提供平衡的觀點。
審理此案的法官指出,政府宣傳分發光碟時熱衷於支持該紀錄片,最初發放的教材套也存在失誤,又沒有列出相反的觀點,內容甚至有可能導致支持紀錄片主持人前美國副總統 A. Gore 的政治主張,因此屬違反法例的,不過因為政府其後修訂了教材套的內容,補充了平衡的觀點,法官才認為已無必要發出禁制令。
此案的判決原則很清楚:法例不容的是向學生提倡或鼓吹偏頗的觀點,而不是禁止學生接觸該等觀點,為此,提供均衡而充份的其他觀點便尤其重要。這原則也是符合教育專業的:要讓學生通過學習、思考分辨對錯或好壞,而不是只向學生提供政府或學校自以為正確的單一意見。
這次教育局安排直播李飛講話一事,教育局和學校理應秉持這「全面而均衡觀點」的原則,至今所見,教育局是失職的,局長楊潤雄甚至說,讓同學親耳聽到、親身看到李飛作為專家的講話,對認識《基本法》有幫助(10月28日答記者問)。李飛是否法律或基本法專家,本文暫且不議,但一個人的意見是否有助於學習,不在於使學生親耳聽或親身看,而在於意見的合理與否,安排學生觀看直播,完全是不必要的。
楊潤雄只是政務官,或許不應要求他明白教育原理,但教育局裡眾多專業人員有提過防止政治灌輸的意見嗎?有向學校分發像Dimmock一案中的包括平衡觀點的教學資源嗎?有提醒學校應採取步驟,促使學生在參考不同觀點後對李飛講話作討論和判斷嗎?直播就在明天,如果至今還沒有相關的措施的話,指這次轉播屬政治灌輸的質疑是合理的,常秘楊何蓓茵明顯沒有履行《敎育規例》第98(2)條所規定的職責。(完)
2017-11-06
教國歌要教甚麼
國歌是要教的,原因有二。一,勿論身份認同與否,現實裡學生的確是中國的公民,國歌納入中小學課程是合理的,當然,有非中國公民的,可以例外處理,無礙整體上施教共同課程。二,極權政府以愛國主義和民族主義堆砌政權的正當性,以權力製造恐懼使人民屈從,種種措施,只是「保權」,以便既得利益集團繼續攫取利益,對此,最好的回應是活出光明磊落的、秉持真誠的價值,因此國歌便是這樣的一個教學機會,不應放棄。
社民連的吳文遠在《城市論壇》說得好,追求理想、爭取自主正是活出國歌歌詞一開始的意思。何謂奴隸?不做奴隸是甚麼意思?怎樣才算不做奴隸?思考這些問題,對學生個人修身,對公民進入社會生活,都十分重要。今天理應沒有歷史中的「奴隸制時代」的奴隸了,但中國人仍然受到甚麼束縛而生活得有如奴隸嗎?如果奴隸相對的是自由人,那麼,何謂自由?中國人今天是否真正享有自由?可享多少自由?都是極有價值教授內容。
「中華民族到了最危險的時候」一句也有豐富的學習內容。理解歌詞的基本意思,也就是理解《義勇軍進行曲》的歷史背景是不可少的,不可或缺的是這句話在今天的意義。強國既然崛起,「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一再宣述,甚至進佔世界領導行列也聲稱指日可待,那麼,為甚麼仍然要一唱再唱這歌詞?劣質的民族主義經常把近代列強入侵的屈辱、日本侵華的苦難掛在口邊,是真的記取民族危機的教訓呢,還是維持外敵的想像,以便把人民團結到當權者的腳下,成為當權者的籌碼?
面對敵我之戰,危急存亡在即,抵禦外敵當然最好「萬眾一心」,然後呢,抗戰勝利了,四九建國了,中國人民如毛澤東在天安門城樓所說的站起來了嗎?或者說,有哪些中國人仍然站不起來,而活在物質上或精神上的痛苦之中呢?又有哪些人,不但在中國國土站起來,還掏空了國產,挾著人民的財富站到外國去了?這些問題,正可以讓學生思考,目下中國是否、能否「萬眾一心」?怎樣才可「萬眾一心」?
其實,有了真正的人民共和,萬眾一心就自然來,甚至,「共和」所求不在「一心」,萬眾多心、不用「維穩」而仍能活在一起,才是共和,才能自由,這樣,中國人才是「不願做奴隸的人們」。
爭議在街頭、在食肆、在爭吵,甚至在如廁時一聽到國歌就要肅立,固然是借諧謔來嘲弄部份言論可笑,本地立法想化解也並不困難;爭議成千上萬球迷噓國歌如何執法,當然很有意義,但又沒有觸及立法製造恐懼的管治手段是如何可鄙;唱得走音、讀音不準等等,發洩了情緒,點出了荒謬,卻阻不了中小學生學唱國歌納入課程。
要不被洗腦,就是要像哈佛校長所說,要分清誰在胡說八道,簡言之,國歌是要教的,學生不但要能唱,更要能想,想想歌詞內容,想想箇中真假。(完)
2017-10-12
反思何謂「國」
——就《今天應該很高興?》想起
戚本盛
「全民教育局」發表《今天應該很高興?》一文,提出了在國慶日可作反思的一些重點。文中所提都是誠懇之論,筆者謹提出兩點聯想,以期在作者提倡的反思之路上出一分力。
第一點是該文首先處理的是「國」的問題,文中指:
所謂國是指中國,但自古以來「中國人」根本沒有「國」這個概念,有的是「主子」和「朝代」的概念。
在作者來說,世襲君主制、以朝代更換政權的政體不算是「國」,廢除君主制後成立的共和國才算「國」。由此可見,作者把「國」界定為「共和國」,這樣理解則可令文章免於「國」早見於先秦的矛盾。換言之,作者說中國人自古以來沒有「國」的概念,其實是指中國人自古以來沒有「共和國」或「現代的國」的概念。把以上所引稍作改寫,意思便更明確:
所謂國是指中國,但自古以來「中國人」根本沒有今天的「共和國」這個概念,有的是「君主制」的概念。
這一界定,連同作者所提到的中國歷史上的人民只有「主子」和「朝代」的概念,其實已觸及議論政體的一個重要向度,即人民和政府的權力關係。
所謂政體,當然可以包括以元首作為重點的分析。由秦至清歷朝,再到中華民國成立後「沒有了皇帝」,所著眼的都在於君主。君主在政體中的角色之所以這樣重要,既在於作為元首的象徵地位,更在於其權力。贏秦以來的體制,基本上君主的權力都是絕對的,或有限制,多是由於統治集團內鬨而不是制度上的,更不是來自人民的。
到康有為、梁啟超提倡「君主立憲」,則是既保留君主作為元首的象徵地位,又以憲法限制君主的權力(甚至是轉移實質的權力)。1912年的《宣統帝退位詔書》便明言「將統治權公諸全國,定為共和立憲國體」,所謂公諸全國,就是開放給全國人民。君主制和共和制的分別,在於統治權屬於誰。甚至可以說,國作為政體的性質,主要還看這個統治權誰屬的問題。
共和國是讓人民有權統治,但人民這樣眾多,具體的工作(包括決策和管理)不可能事事都由人民來做,這便需要授權政府代理有關工作,憲法所界定的便是政府與人民的權責等基本關係,可視為一份基本的、常設的契約。至於更具體的由授權誰來擔當政府工作,多數是通過某種選舉。不同選舉制度的設計,往往決定了人民之間和人民與政府之間的權力授予或制衡。在憲法中規定了必須授權誰來擔當政府,是對人民權力的一種重大限制,是否合乎共和國的原則,實在可議。
上文提到具體工作不可能事事由人民來做,因而需要政府,但不少歷史和現實的例子,卻演變成為事事由政府來規管,這是公私界線、政府和人民權責不清所致,輕則讓政府過度膨脹或權力過大,由利益勾結以致便車尋租,損害的其實還是公眾利益,重則變成可被政府上下其手的極權國度,極權或出於錯誤決策,或由於權力鬥爭,釀成巨禍的罪孽早已磬竹難書。
由十一國慶的反思,到如中國歷史、公民教育教甚麼,國體的根本(即統治權是否屬於人民)、政府和人民的權責(即公私的界線),都是必要的內容,愚見認為,是比拆解中華民族或民族內涵更為急切、更有現實意義的。這是筆者的第二點聯想。
2017-09-01
刪削國歌背景的教育機會
《眾新聞》列出確鑿資料報道,教育局網頁內介紹國歌的創作背景,是否欲蓋彌彰,暫且難下結論,但啟人疑竇,則可以肯定。
原來的資料,為《義勇軍進行曲》提供創作背景,對中小學生來說,確有其需要。其中一段是這樣的:「《義勇軍進行曲》是誕生於抗日烽火中的戰歌。作者採用了強勁的步伐節奏,以激昂的旋律,配合激勵人民團結一致抗敵的歌詞內容,塑造出百折不撓、勇往直前的義勇軍形象和民族精神,激發人民的愛國情懷,鼓舞人們抗敵救國的鬥志。」也是適宜用於由理解歷史背景連結至體會國歌詞曲的教學,至於怎樣評價民族主義,怎樣理解愛國精神,民族與國家之間的關係,民族主義怎樣抵抗侵略和殖民主義,又或者怎樣被獨裁政權挪用,再由此學習怎樣的政體制度較為理想等等,都是值得學習和討論的,而國歌的創作背景,正好作為引子。
最近《國歌法》引起的熱議中,經常被人提起的是國歌作詞人田漢的生平,特別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的遭遇,包括死在冤獄之中,死者名單上連本名也不列出,通知其兒子死訊時指田漢「罪大惡極」,嚇得他兒子連骨灰也不敢領,死後仍然被批鬥,正式場合只奏出國歌的曲,卻不許唱出他作的詞等等。問題是,田漢已被正式平反,甚至在八寶山革命公墓給他召開過追悼會,上述的不人道的政治批鬥早已否定,讓學生了解文化大革命的錯誤和災難,探討如何避免,才是教育的正道。改革開放後,中國政權的認受性來自經濟發展和民族主義,政治和群眾鬥爭已棄之不用,田漢的悲慘遭遇實在不必忌諱。
事實上也迴避不了。只要有國歌,就有曲和詞,即使教育局不提,學生也自會追問:誰作曲、誰作詞?他們是甚麼人?他們創作的緣起是怎樣的?他們之後的經歷又是怎樣的?只提聶耳則學生會問為甚麼不提作詞人?只奏曲學生一樣會問有沒有詞?為甚麼不唱詞?要唱國歌就自會引起這些問題,就算不唱,學生也會問,有沒有國歌?為甚麼有而不唱?訴諸無知,抹掉歷史,抵擋不了求知與質疑,這是很基本的教育原理,教育局中人決不會愚眛至此,以為靜靜地刪除就不會有人過問,因此,忌諱田漢的遭遇,不會是刪削國歌創作背景的理由。
既然在國歌教學上說不過去,在政治忌諱上又並不合理,教育局這一次的刪削,正適合讓學生進行專題研習,訪問教育局中人為何這樣刪削是最基本要做的,負責人坦誠交代正正可做學生的模範,要是大遊花園呢,則可作為學生慎思明辨、區分真誠和虛偽的教學機會,如果不想接受太多學生訪問,教育局大可發一個聲明,解釋刪削的原委,例如可能是因為網頁編輯一時大意,則正是讓學生習得做事謹慎的鮮活示例;又或者,真正的原因是網頁早已設定定時自動刪除,像間諜或特務秘密溝通那一類,則又可以是STEM的具體應用例子,諸如此類,適切的教育機會,可謂俯拾即是,曲線要講明,說不定這樣刪削背後,正有一顆寓教育於現實的良苦用心。
原來的資料,為《義勇軍進行曲》提供創作背景,對中小學生來說,確有其需要。其中一段是這樣的:「《義勇軍進行曲》是誕生於抗日烽火中的戰歌。作者採用了強勁的步伐節奏,以激昂的旋律,配合激勵人民團結一致抗敵的歌詞內容,塑造出百折不撓、勇往直前的義勇軍形象和民族精神,激發人民的愛國情懷,鼓舞人們抗敵救國的鬥志。」也是適宜用於由理解歷史背景連結至體會國歌詞曲的教學,至於怎樣評價民族主義,怎樣理解愛國精神,民族與國家之間的關係,民族主義怎樣抵抗侵略和殖民主義,又或者怎樣被獨裁政權挪用,再由此學習怎樣的政體制度較為理想等等,都是值得學習和討論的,而國歌的創作背景,正好作為引子。
最近《國歌法》引起的熱議中,經常被人提起的是國歌作詞人田漢的生平,特別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的遭遇,包括死在冤獄之中,死者名單上連本名也不列出,通知其兒子死訊時指田漢「罪大惡極」,嚇得他兒子連骨灰也不敢領,死後仍然被批鬥,正式場合只奏出國歌的曲,卻不許唱出他作的詞等等。問題是,田漢已被正式平反,甚至在八寶山革命公墓給他召開過追悼會,上述的不人道的政治批鬥早已否定,讓學生了解文化大革命的錯誤和災難,探討如何避免,才是教育的正道。改革開放後,中國政權的認受性來自經濟發展和民族主義,政治和群眾鬥爭已棄之不用,田漢的悲慘遭遇實在不必忌諱。
事實上也迴避不了。只要有國歌,就有曲和詞,即使教育局不提,學生也自會追問:誰作曲、誰作詞?他們是甚麼人?他們創作的緣起是怎樣的?他們之後的經歷又是怎樣的?只提聶耳則學生會問為甚麼不提作詞人?只奏曲學生一樣會問有沒有詞?為甚麼不唱詞?要唱國歌就自會引起這些問題,就算不唱,學生也會問,有沒有國歌?為甚麼有而不唱?訴諸無知,抹掉歷史,抵擋不了求知與質疑,這是很基本的教育原理,教育局中人決不會愚眛至此,以為靜靜地刪除就不會有人過問,因此,忌諱田漢的遭遇,不會是刪削國歌創作背景的理由。
既然在國歌教學上說不過去,在政治忌諱上又並不合理,教育局這一次的刪削,正適合讓學生進行專題研習,訪問教育局中人為何這樣刪削是最基本要做的,負責人坦誠交代正正可做學生的模範,要是大遊花園呢,則可作為學生慎思明辨、區分真誠和虛偽的教學機會,如果不想接受太多學生訪問,教育局大可發一個聲明,解釋刪削的原委,例如可能是因為網頁編輯一時大意,則正是讓學生習得做事謹慎的鮮活示例;又或者,真正的原因是網頁早已設定定時自動刪除,像間諜或特務秘密溝通那一類,則又可以是STEM的具體應用例子,諸如此類,適切的教育機會,可謂俯拾即是,曲線要講明,說不定這樣刪削背後,正有一顆寓教育於現實的良苦用心。
2013-04-09
你是你的作為
自以為甚麼之餘,也想人家看到甚麼,是Goffman對「身份」的剖析,這大抵以個人做單位,而既涉人家,則身份也便不可能是咱家一個人的,不可能說一句「干卿底事」便可退場的。
且以國民身份為例。國民教育課程的主要目標,是要培育國民身份,而決不只是對國家的認知,像吃叉燒飯,認知是了解烹調之法,身份是愛吃,甚至成為習慣,成為生活的一部份,天天都來一碗,you are what you eat,也變成了生命的一部份。
人們常以為身份是天經地義,自然而然,不容否定的。我生於國土,自然是一個國民,但這只是身份的第一種定義,如果身份「只有」這種定義,自然而然不就成了嗎?勞師動眾搞一個國民教育課程出來幹啥?
大搞課程要培育的身份,當然不止於發你一本護照,而是要愛,要這愛成為習慣,當愛變成習慣,成為生活的一部份,you are what you love,因此也是你生命的一部份。
至於愛甚麼,還用問?當然是國,再多問,是要批判的,比白樺更甚。
好、好,愛、愛,但是,敢問國又是甚麼?卻被掏空了,表面說只要你愛國,不必你愛黨,但你愛的可是一黨專政的國,推翻一黨專政?想也不要想,想,便如同不愛,因而課程告訴你的,也只有政權。
這叫循循善誘,也叫請君入甕,你說沒道理嗎?並不,有一定的邏輯在,只是前提不容否定,連討論都不可以,豈止常人邏輯,這是強盜常用的呢。
強盜也好,政權也好,都不能小覷,你手上的一本護照,也是政權發的。政權可以發,也可以收,駕輕就熟,予取予攜。第一次人大釋法,便是向部份人民收回這個身份。
例子之一是關於《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1-3項的。這三項白紙黑字寫明,永久性居民身份是:(1)在港出生的中國公民、(2)在港通常居住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和(3)以上兩類居民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按此,決定某君是否有這個身份,便可先問:(1)你是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嗎?(2)你是在港通常居住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嗎?(3)你是以上兩類居民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嗎?任一答案為「是」,Bingo,某君就有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如此清楚明白,高小學生也可應付裕餘。
可是,人大常委在1999年6月26日解釋《基本法》,便加上一個時間限制,說第(3)項的「立法原意」是指:「子女出生時」父母雙方或一方須為符合第(1)或(2)項的永久性居民。
換言之,某君在上述第(3)題答上「是」也不夠,要多問一題:某君,你出生時,你的父母或父或母,是在香港出生的居民嗎?是在港通常居住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嗎?若兩個答案皆「否」,噢,對不起,你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某君若反對說:「《基本法》不是這樣說的啊!」政權回應:「請以我的解釋為準。」某君不服:「你的解釋是1999年才作出的,《基本法》是1990年已經由你通過及頒佈的啊。」政權不厭其煩再說:「這是當初的立法原意。」可真的循循善誘。
終審庭就吳嘉玲案的判決論點之一,正指出了按《基本法》原文,第(3)項所列的資格,與「子女出生時」父母是否具有永久性居民的身份無關,政權卻說,「原意」是有關的;政權的幫腔說,別鬧了,小孩子逞英雄!
這個故事教訓我們,下次收到人家的支票時,可不只看上書的付款承諾,還要多確定一下,你的原意真的要付這筆款嗎?又或者,下一次到快餐店買了叉燒飯,給了錢,收銀員還你一張票,你還要確定一下:「請問,這張票,原意可讓我兌換一碗叉燒飯嗎?」
原意、原意,權莫大焉,但行使這個權力時,人民卻看在眼裡,這個政權是怎樣看待其身份的,的確,You are what you do,如此而已矣。(2013.04.09)
且以國民身份為例。國民教育課程的主要目標,是要培育國民身份,而決不只是對國家的認知,像吃叉燒飯,認知是了解烹調之法,身份是愛吃,甚至成為習慣,成為生活的一部份,天天都來一碗,you are what you eat,也變成了生命的一部份。
人們常以為身份是天經地義,自然而然,不容否定的。我生於國土,自然是一個國民,但這只是身份的第一種定義,如果身份「只有」這種定義,自然而然不就成了嗎?勞師動眾搞一個國民教育課程出來幹啥?
大搞課程要培育的身份,當然不止於發你一本護照,而是要愛,要這愛成為習慣,當愛變成習慣,成為生活的一部份,you are what you love,因此也是你生命的一部份。
至於愛甚麼,還用問?當然是國,再多問,是要批判的,比白樺更甚。
好、好,愛、愛,但是,敢問國又是甚麼?卻被掏空了,表面說只要你愛國,不必你愛黨,但你愛的可是一黨專政的國,推翻一黨專政?想也不要想,想,便如同不愛,因而課程告訴你的,也只有政權。
這叫循循善誘,也叫請君入甕,你說沒道理嗎?並不,有一定的邏輯在,只是前提不容否定,連討論都不可以,豈止常人邏輯,這是強盜常用的呢。
強盜也好,政權也好,都不能小覷,你手上的一本護照,也是政權發的。政權可以發,也可以收,駕輕就熟,予取予攜。第一次人大釋法,便是向部份人民收回這個身份。
例子之一是關於《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1-3項的。這三項白紙黑字寫明,永久性居民身份是:(1)在港出生的中國公民、(2)在港通常居住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和(3)以上兩類居民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按此,決定某君是否有這個身份,便可先問:(1)你是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嗎?(2)你是在港通常居住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嗎?(3)你是以上兩類居民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嗎?任一答案為「是」,Bingo,某君就有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如此清楚明白,高小學生也可應付裕餘。
可是,人大常委在1999年6月26日解釋《基本法》,便加上一個時間限制,說第(3)項的「立法原意」是指:「子女出生時」父母雙方或一方須為符合第(1)或(2)項的永久性居民。
換言之,某君在上述第(3)題答上「是」也不夠,要多問一題:某君,你出生時,你的父母或父或母,是在香港出生的居民嗎?是在港通常居住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嗎?若兩個答案皆「否」,噢,對不起,你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某君若反對說:「《基本法》不是這樣說的啊!」政權回應:「請以我的解釋為準。」某君不服:「你的解釋是1999年才作出的,《基本法》是1990年已經由你通過及頒佈的啊。」政權不厭其煩再說:「這是當初的立法原意。」可真的循循善誘。
終審庭就吳嘉玲案的判決論點之一,正指出了按《基本法》原文,第(3)項所列的資格,與「子女出生時」父母是否具有永久性居民的身份無關,政權卻說,「原意」是有關的;政權的幫腔說,別鬧了,小孩子逞英雄!
這個故事教訓我們,下次收到人家的支票時,可不只看上書的付款承諾,還要多確定一下,你的原意真的要付這筆款嗎?又或者,下一次到快餐店買了叉燒飯,給了錢,收銀員還你一張票,你還要確定一下:「請問,這張票,原意可讓我兌換一碗叉燒飯嗎?」
原意、原意,權莫大焉,但行使這個權力時,人民卻看在眼裡,這個政權是怎樣看待其身份的,的確,You are what you do,如此而已矣。(2013.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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