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04-01

訪問利國偉

了解制訂當代香港教育政策的過程
[本文曾於1997年3,4月間於《信報》發表。]
直接訪問利國偉爵士,是筆者進修當代香港教育政策以來一次難得的經驗。利爵士自一九七六年起獲委為教育委員會主席,一九八四年起擔任教育統籌委員會主席,為首任主席,換言之,至一九八九年離任止,利爵士擔任香港教育政策的最高諮詢組織的主席逾十年之久。當然,本篇訪問離開全面了解當代香港教育政策尚遠,謹希望提供一點可予研究的線索。(□:利國偉爵士,○:筆者,日期:三月十四日,地點:恒生銀行總行行政中心會客室)
□:我是一九七六年擔任教育委員會主席,一九八四年做教育統籌委員會主席的,因此對香港的教育也有點涉獵。香港教育呢,最主要是兩個問題,一是語文,一是學制。語文方面固然要考慮回歸的因素,但也要注意香港為一國際商業社會。同時,香港以服務業為主,語文也很重要。至於學制,一直要解決的是大學年期的問題。是否和國內大學合軌、是否四年制大學教育比較好,當然是要考慮的。如果大學要改為四年,是簡單的多讀一年大學,即五年中學、兩年預科、四年大學嗎?這樣學生要大學畢業,便要多讀一年。香港因為提供九年免費教育,小學六年、初中三年是不變的,如果要在高中及預科處削減一年,例如實行三三制,則學生又要多讀一年才可中學畢業。我看主要考慮因素還不是政府經濟負擔的問題,而是社會方面,因為對許多家庭來說,子女要多讀一年才中學畢業出來社會做事。這方面是必須從長計議的。
○:這些是制訂香港教育政策長久以來也須面對的問題,其實是甚麼原因讓你用了十多年的時間參與制訂香港的教育政策?
□:以前教委員主席是行政局議員出任的,政府於一九七六年請我接替胡百全出任行政局議員,便也接任他原來擔任的教委會主席。我那時根本就是中文大學的司庫,我於一九六二年已參與籌備中文大學。還有的是,那時候有個《國際教育顧問團報告書》(Llewellyn Report),我聽聞主席Llewellyn當時向尤督作出報告,說如果政府接納建議成立教統會,利國偉便是最理想的人選,我聽來是這樣的。
○:提起這個國際教育顧問團,學術界其實一直都不太清楚政府請他們來檢討的原因。
□:是這樣的,那時候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會派人到不同國家做教育評估,香港不是這組織的成員,但香港是英國的殖民地,故此是他們先想檢討我們的制度,我們也說可用OECD的水準來評估香港的教育制度,後來就委任了Llewellyn來做主席。
○:有人估計過可能是教委會主動邀請OECD來評估的。
□:照我所知並不。那時教育制度很麻煩,例如要考升中試。人人都有自己的意見,常常批評學制。當時政府便說,倒不如找OECD來。我當時通過英國駐法大使聯繫,親身到過OECD談過。顧問團來港接見有關人士時,我們教委會當然有參與,我已記不起是誰提議的,但如果是教委會提出的,我應該記得。
○:後來報告書完成後,又押後了差不多半年才發表。
□:主要考慮的是兩個問題,如果成立教統會,則教委會是否繼續呢?UGC (University Grants Committee,大學資助委員會)又怎樣呢?到時有三個組織與教育有關。教統會負責整個學制,教委會和教育署負責中學,UGC負責大學,如果有了教統會就可能有些問題可以override(凌駕)。後來政府終於也接受關於教統會的建議。
○:後來又怎樣解決這個關係的問題呢?
□:始終也維持一樣。當時報告書用研究問題命名,抑或用號碼順序計,也執拗了很久。這是程序的問題,我說倒不如用號碼。當時UGC的主席是當然官守委員,是委員之一,雖然很多時候談的都是中學的問題,但和他們也有關係,因為教統會討論整個學制,牽一髮動全身,他們也會表示意見,不會因為問題沒有直接關係而參與程度低了,當然他們主理的都是用錢的問題多一點。
○:將時間推前一點,普及教育是七九年立法,八○年正式實施的,但人們一直不明日為甚麼政府忽然有這麼的毅力推行九年免費教育。
□:這和工黨有關。麥里浩來港時是保守黨執政的,後來工黨上台,指示麥里浩要推行普及教育。我可以告訴你,當時決定只是勝出一票。九年免費教育的問題,當時分成兩派,夏鼎基就非常反對,在財政上反對。麥里浩見兩邊分開,問我意見,我說全民、強迫和免費是要一起的,否則一些家庭便負擔不來;免費供學生讀書便沒有這些借口了。當時在免費之上爭拗得很厲害,我將自己的理由說出來,最後麥里浩接納了。
○:近年有一種說法,指教育質素下降與普及教育太快有關。
□:這是沒辦法的,那些讀不上的也要他們讀,但如果好的仍然是好的,年年都有好幾個狀元。一般而言,有些英文特別好,有些特別差。在我任內,港府是不承認的。但究竟水平怎樣,我也不敢說。現在要求不同了,又要學電腦,又有性教育等等。發展下來,究竟是專門好呢,還是廣博好呢?我覺得廣博點好,對與人交際有幫助。
○:你在教統會的時候,秘書似乎都頗高調,很多政策都由他們出來解釋。
□:是有幾個秘書的,首任是任關佩英,然後是俞宗怡、余敦(Robert Upton)、最後是華賢仕(Andrew Wells)。是他們寫文件的,我說,除了我之外就由政府對外發言,我覺得他們多說點好,因為他們處理文件及細節。至於報告的內容一定是教統會決定的,他們只是寫文件,做研究。寫初稿時諮詢我,有沒有遊說其他人我就不知道了。我們決定下一個報告講甚麼,就交給他們做研究,搜集資料,他們當然回來詢問主席。
○:在你任內也發生了幾件教育界的大事。
□:三四年制就最大件事,我覺得,如果我不是中文大學校董會主席,問題或者會激化。我在平衡著,我是很冷靜的,而且在中文大學還有一點聲望。其實三或四年制我自己真的沒甚麼關係。錢應該負擔得到,最重要的是社會上是否接納。我記得有些同學告訴我,讀四年制的時候,就算現在三年制也一樣,最初大部分時間都係閒閒散散的。另一個講法是,四年制第一年是通才教育,但通才教育放在大學還是中學較好呢?又好像剛才所說,中學是三三制呢,還是三二一呢?
○:另一個很具爭議性的是教學語言的問題。
□:教學語言呢我們不是沒有說,我們的意見是,每間學校決定,看哪種方式令學生吸收,很難一刀切的。譬如科學,要用英文,讀醫科,你說怎可以用中文教,不行的。很多事情牽涉到國際性,只用中文無論怎樣好,出外人家叫你講學你也不行。
○:另一個問題是《第三號報告書》提出的私校問題,提出直資計劃,當時有很大反響。
□:現在也很好,與我們當年的原意差不多,是我離開那年實行的。直資計劃只是限制某一種形式,其他的不會管……
○:反對的意見是怕那些名校……
□:這就要講現實了。司徒華他們,一味爭選票。「好者越好,差者越差」,他們這樣說。這世界上的事物,說甚麼平等的。我相信,中國人有句俗話:「落地喊三聲,好醜命生成」。讀不上的要他們讀,可以讀得更好的又不容許更好。像一台機器,輸入的原料好,製成品一定好。這就不可能平等。賢愚不肖,是天生的。你說盡量改善也可,但真的改變不來。
○:在教統會裏其實有沒有爭論?
□:也是有的。有些口號唱出來無人敢反對。你說民主,誰說民主不好呢,但事實上是否真的理解民主呢?
○:白居雅女士(Kathleen Barker)在她的回憶錄中說政府多接納教統會的建議,令香港教育有所改善,在你任內,有甚麼讓你覺得可以改善到香港教育的?
□:那一樣特殊的我不說了,我覺得整體是改善到的。我最遺憾的是解決不了三、四年制的問題,始終耿耿於懷,但這真的沒有善法。我做了很多年了,也沒甚麼困難,撥錢方面政府是足夠的。
○:但是擴充大學學位時,或者成立科技大學,有沒有諮詢教統會?
利:好像沒有,這是政府的事,不是教統會的,由行政局決定。我是沒所謂的。好像有談過大學人數的問題。是一萬人飽和呢,還是萬二、萬三人呢,這又是一個主觀的問題。這樣採納說萬一二人就差不多了的意見,故此便增加一間。同時呢,無論私立或公立的大專院校,都要取得大學的名份。當中有點自私。不是得罪他們,如果取得大學的名份,他們的人工也會升高。他們要升格叫做大學,我們很難反對。我記得跟衛奕信說過,sooner or lateryou will have to universitize all the polytechnics(遲早你也要把全部理工升格為大學),你沒辦法的,英國也有這樣的趨勢。取得名份後,他們的待遇會好一點,但是學生畢業出來,也有不同。我很早就警告衛奕信的了,我就著教授與普通教師的比例等等細節,早就警告過他。
○:是甚麼令你看得出來的?
□:無他,我對學校真的有點興趣,在社會上又算有點薄名。我自己的教育很差,只讀了幾年「卜卜齋」,四年英文書院。覺得沒怎麼受教育,可以在教育方面幫點忙便幫一點。我在教育方面也很久了,算是有點貢獻。
○:但是在具體決策方面,你是怎樣決定的呢?
□:一有問題的時候,就由教育科做研究,交建議,我當然知道。教統會交上去的,行政局也沒有甚麼爭議,很快通過。我本身也是行政局的,也可以解釋一下。尤德和衛奕信那時候,在他們眼中,這個人可以信任。
○:有人說你是尤德的首席教育顧問。
□:也算是的。國際教育顧問團的時候,委員之中,我貢獻最大、最多,當然我一九七六年開始已經在教委會,也知道得很多,Llwellyn要聽香港的情況,我差不多可以衝口而出全部解釋。我承認我在行政局,跟同僚共事,談起來也方便一點。
○:我預備的問題也到此為止。謝謝你。(本文作者曾任中學教師,現於中文大學進修教育政策。)

一個教育改革的法理問題

最近陸恭蕙議員提出修訂教育條例中涉及政治條款的草案,讓我們重新留意到政府在教育上的行使法定權力的問題。本文準備將這點提出來討論,並相信這不單是教育界的問題,對所有涉及公帑的資助界別,也是有一定意義的。

近年政府提出不少教育改革,不論是學校管理新措施、或是目標為本課程,都遭到教育界的抗拒。目前教育署採取的多是鼓勵或勸服的方式,還沒涉及行使權力強制的問題。但是,下一學年教育署將要就教學語言向學校發出「強力指引」,最近發表的《教統會第七號報告書》的諮詢文件,也提到對表現不佳的學校提出改善建議,並可能作「適當的處理」,目前當然還不知道如果學校不遵守教署的指引,不實行改善的建議,教育署署長會怎樣反應?會否強烈至運用其取消個別教師註冊的權力來解聘教師,甚或取消學校註冊來關閉學校呢?

雖然目前教育界沒有跡象讓情況惡化到這一地步,但不少教育法例卻確實賦予教育署署長這樣的權力,再加上教育界主要運用的是公帑,在近年一再因為運用公帑而強調的問責(accountability)之下,政府運用其於教育事務上的法定權力的機會,也實在大有增加的可能。

更重要的是,這些教育法例多數是採用主觀的形式寫成的,這是說,在字面上,將判斷的權力放在教育署署長身上。舉例說,教育規例第九十八條()便這樣說:

「任何教導、教育、娛樂、康樂或任何種類的活動,若教育署署長認為會損及學生的福利或一般的教育,在任何校舍或任何學校或課室活動的場合,都不會被批准。」(筆者中譯,本文其他法例條文均為筆者中譯,不贅。)

這裏的關鍵顯然是「教育署署長認為」一句,英文原文為「in the opinion of the Director」。在不少其他教育條例中也是採用類似寫法的。例如教育條例中關於關閉學校的第八十三條()、關於學校註冊的第二十二條()(e)、關於取消校董註冊的第三十一條()( c)(e)條、關於取消校監註冊的第三十七條、關於取消教師註冊的第四十七條(b)( c)(e)條,都用了「在教育署署長看來」(if it appears to the Director)的字眼。至於拒絕批准任命校長的教育條例第五火四條,則用了「若教育署署長不滿意」(if the Director is not satisfied)的寫法。關於視學權力方面,教育條例第八十一條(b)(d)則用了教育署署長或督學「有理由懷疑」(he has reason to suspect)的寫法。教育規例第九十二條()()()()等條,便賦予教育署署長絕對的權力,甚至沒有申明署長在行使這些權力時判斷的依據。

為了方便說明,這裏以教育條例第二十二條()(e)為例:

「教育署署長可以取消一所學校的註冊或臨時註冊——

(e) 如果在教育署署長看來,校董會沒有令人滿意地管理學校,或學生的教育沒有在合適的情形下得到促進。」

舉一個極端但有可能的假設來說,在一所學生明顯沒有能力以英語為學習語言的學校,如果其校董會仍然堅持採用英語為教學語言,這是否沒有促進學生的教育?又倒過來說,如果一所學生有用英語來學習的能力,但校董會仍堅持用母語教學呢?這又算沒有促進學生的教育嗎?對這兩個情況來說,如果在教育署署長看來,答案是否定的,則署長是否可以行使第二十二條()(e)的權力?

當然,在教育原理來說,教學語言的問題早已有定論,但持對母語教學持異見的教育工作者仍大有人在,這已經讓我們有理由懷疑以教育署署長作個人判斷是否合理。對一些涉及政治的教育或學校活動,爭議顯然將會更大。換句話說,法例從教育署署長主觀判斷的寫法,會否構成不利教育的情形。

筆者不闇法律,不知道法律要怎樣寫才可既賦予署長權力,又不用依靠署長主觀的判斷,於此,或許值得借用黃金鴻先生著的普及法律讀物《英國人權六十案》中引述的一個案例(頁二四九至二五五)來參考。這是一九七七年英國的教育與科學大臣對泰晤賽德市鎮議會一案。一九七六年英國的教育與科學大臣引用一九四四年的教育法,強制市鎮議會推行教育改革。一九四四年的教育法是這樣賦予大臣權力的:

「如果大臣相信……任何教育當局在行使本法所給予的權力或履行本法所規定的義務時曾經或準備不合理地作任何行為,得就此項權力的行使或義務的履行怍其認為適當的指示。」

這裏的關鍵是,當時的大臣把這條法例詮釋為,如果他個人相信不合理,就可行使權力。對我們的教育條例來說,這情況就像在表面看來,如果署長「認為」、「看來」、「不滿意」或「有理由懷疑」等,署長就可行使權力。

不過,在該案例中法庭的最後判決不是單從字面來詮釋的。判詞中提到教育大臣須區別錯誤與不合理二者。一個人認為他人的觀點是錯的,並不表示這個人不合理。大臣要「避免一種常見的錯誤,那就是:凡與人見解不同的人都不合理。」所謂「不合理」是指:「一個人除非不僅有錯,而且十分錯,錯到沒有一個合理的人會通情達理地採取他的觀點,是不可隨便被視為不合理的。」

香港是實施普通法的,相信這一案例對我們的教育法例的詮釋具有參考價值。事實上,也只有從這個角度來詮釋我們的教育條例,才較能避免由一個人作主觀判斷的疑慮,才可讓教育工作者有較佳的教育下一代的空間,而對合理與否的判斷,特別是因為使用公帑而出現的問責問題,又是否需要一個在行內具有公信力的專業公會才適宜作出呢?這相信是考慮教育改革的法理問題所必須回答的。

(本文曾發表於1997.04《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