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8-11

解聘教授程序須公正

香港教育學院講師協會上月曾發表聲明,反對該院管理層向校董會提出的一項針對講師的「強制性退休計劃」,聲明指強制講師退休有違終身聘用的合約精神,講師協會並將就此事徵詢法律意見。

該院的具體措施如何,是否公正,對該院學術發展,以至香港教師培訓政策有什麼影響,都是值得關注的。踫巧教師語文基準試放榜後,輿論矛頭一度指向該院,有關強制退休的計劃,不免引起各種猜疑。不過,本文要提出的是一個更廣闊、影響更深遠的問題:香港的大學及專上學院的講師教授等學術人員的解聘程序,是否合乎國際學術界的慣例?是否有一個「應有過程」 ( due process )

解聘合乎學術界慣例?

所謂「應有過程」,是有特定法律含義的,它既指一連串按既有規章和原則召開的正式法律程序,即所謂「程序上的應有過程」,也指保證不會對個人不公平、隨意或無理的對待,即所謂「實質上的應有過程」。

終身制 ( tenure )誠然是學術發展的一大支柱,因為它提供了一個保護網,讓學者捍衛其信念,不過,在強調市場競爭的思潮眼中,終身制卻是妨礙提升效率的大石。在香港,自九十年代初大學教資會全盤推行管理主義,以成本效益、著重業績等商界的概念,套用到學術界來,教授終身制可謂已絕迹於新入行的年輕學者之中,至於早年取得終身聘用身分的「舊人」,當時還是不受影響的。

可是,踏入九十年代中期,「舊人」的終身制卻是風光不再。九六年開始,本港各間大學已漸次推行某種的「自願離職計劃」,只要被大學管方識別為開刀對象,即使擁有終身聘任身分,也不能例外地被勸退。然而,有關計劃,無論真心或虛飾,一直也維持在「自願」的原則下,強制或革退教授的例子,仍然極為罕有。

原則在何?

如今傳出強制教育學院講師退休的消息,可見對終身制的衝擊,又已再進一步。問題是,主其事者眼中只有資源調配,遭強制離職的學者,不過是管理業績上的一個數字,終身制受強制退休計劃摧毀,對學術自由將產生怎樣的影響,學院的管理層又會否關注?

更實在的是,選擇誰來強制,是基於什麼原則?學者進行研究,往往有隔行如隔山之嘆,如何評鑑大學教育與個別教授的教學效能,也尚待發展,在這種條件下推行強制退休,不免令人擔心其程序是否公允,會否夾纏著種種利益與人事的關係。

在美國,強制終身制教授離職的一個經典,是明尼蘇達大學辭退「非美研究系」 ( Afro -American Studies )教授金恩 ( G . D . King )的一個案例。有關解聘纏訟經年,最後要由巡迴上訴庭裁決,突顯「應有的過程」的重要性。因為,當初院校向教授確立終身制資格時,其實已確立一種「憲法權利」:終止這項資格必須遵循有最起碼的程序 ( procedural minima ),當中必須保證準確(篩選相干的支持指控事實)與公平(裁決人於裁決結果中不涉個人利益)兩點。在程序的要求上則包括:須有解聘的恰當通知、對質、舉證、反駁和盤問證人的權利,以及得到公正聆訊的權利。對照本港種種打破終身制的計劃,有關權利是否得到申張,實在令人懷疑。

程序是否公允?

若過去數年執行的自願離職計劃是「你情我願」的,有關權利可作自願放棄論,則今天即將推行的「強制退休」,必須把終身制提升到憲法權利的高度,保證落實「應有過程」的理念,而令人擔心的,院校的管方利用其位處優勢的權力關係,而漠視應有過程,「不公」必將成為強制退休的形容詞。

(原文曾於《明報》2001.08.11 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