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5-21

教授政治議題的權責

教師如何教授六四事件又惹起爭議了,本文無意參與政治爭論,只想就教授政治議題的權責提出一些觀點,這些權責,適用於通識教育、人文學科以及周會、班主任課以至偶然在課堂上觸及的政治議題。

教師教授政治議題的權責,在美國一個七十年代的案例Wilson v. Chancellor(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District of Oregon, 1976)中有很清楚的述明。其主旨是,教學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只受教學專業的原則限制。

該案的原訴人,是Wilson與 Logue ,分別是美國俄勒崗州一家高中的政治科教師和學生。Wilson先後邀請了四位嘉賓演講,分別來自民主黨、共和黨、一個叫 John Birch Society的政治組織和共產黨,前三人已到校演講無礙,Wilson按正常程序把第四個邀請向校長匯報,學校的校董會本來也同意了,後來卻面對該區居民巨大的壓力而改變態度,並提出要禁止所有政治講者到校演講。Wilson遂提出訴訟,指學校的禁令侵犯了其言論自由的權利,學生Logue也同時提出訴訟,也指她的聽取別人言論的權利被侵犯。

法官裁決指出,教學是一種言論,受言論自由保護,但那不是絕對的,而要從學校的環境來衡量。法官認為,媒介本身就是訊息(The medium is the message),教學既是表達言論的形式,教學法便是媒介。禁止邀請政治講者(實質上只是禁止邀請共產黨人,違反了平等的權利,不贅),等同壓制言論自由,重點是要看禁止是否合理,包括:校方能否證明邀請政治講者損害該校的教育?能否證明該校不應設政治課?能否證明有關講者沒有演講的能力?能否證明禁制邀請不是為了抵消居民的壓力,而是因為學生的利益?能否證明禁令合乎公眾利益,例如課室秩序、即時危險、侵害了其他人的權利等等?

這就是說,要回歸教學專業來考慮,這正是教師教授政治議題時的責任。法官還指出,不是規定須邀請政治講者來演講,而是反對不合理的禁止。法院不宜介入決定學校的課程內容,規定邀請演講就是一種介入,法院只是裁決禁止演講違反言論自由,言論自由就是教師教授政治議題時享有的權利。

該案的法官作出兩點總結:第一,一個課程,假如不能教導學生「任何政權的權力都不應大到使任何異議人士沉默」,則這個課程無論怎樣教導學生「自由民主社會比自由受到限制的社會較為優越」,也註定要全面失敗。第二,享受自由社會庇蔭的人,偶然也必須聆聽不但不同意,甚至會令人憤怒的異見。

聽取各種意見,是教授政治議題的核心之一。馬力引起的這次爭論,正是適切的教材,教授聆聽令人憤怒的異見,教授如何使爭論留在言論自由的範圍,而不是利用政治或法律權力定調,以圖壓制異見。

(原刊《教協報》524期,2007.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