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2-22

轉制解僱即脅迫

浸會大學因員工不同意轉以新制受聘而解約的事件,仍有餘波,值得所有關心教職員聘任問題的朋友注意。

其實,上月廿六日,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通過了一項議案,要求正視有關問題,議案全文為:

「本委員會促請政府盡快就大學管治問題作獨立檢討,並制定政策以改善大學管治的透明度和保障學術自由。本委員會亦呼籲香港浸會大學讓兩位因不同意加入新制而被解僱的職員立刻復職。並讓所有浸大教職員在不受威嚇的情況下重新選擇是否加入新制。」

代表浸大校方出席立法會該次會議的人員,曾承諾接觸兩位已離職的員工,但據悉,截至本周初,即已近一個月,校方仍未踐諾。當中甚麼合理原因嗎?抑或,該位代表在立法會的說話,根本不能代表校方,還是,有關承諾,不過在敷衍立法會,敷衍公眾?今年,是浸會大學五十周年校慶,今年校慶的主題是「卓越,創新,全人教育」,這樣對待員工,這樣對待自己的公開承諾,是否切合校慶的主題呢?

浸會大學這次事件意義重大,不宜輕視。早前因為轉新制而甚至鬧出的,擬與已得實任職的教員解約的風波,校方雖然已撤回解約的做法,但已給本港大學教員實任制敲起喪鐘。其實,大學實任制早已日漸凋零。自從一片管理主義的風氣吹進大學後,新聘教員已鮮有以實任制聘用,取而代之的是合約制,甚至是短期合約,一些輔助研究人員,其合約有短至三個月的。這樣的合約,對需要較長期規劃的學術或教學事業極為不利,也難以吸引人才從事研究或教學工作,直接影響大學的水平。

更甚的是,如果連已取得實任的教職員,因不同意轉以新制聘任,而遭解約,這便等同以行政理由解僱教職員,已威脅學術和教學工作的獨立。九七年,香港大學推出計劃,以「表現」評定教員去留,雖已挑戰實任制,但仍限制「表現」上,即仍以在學術作為原則,但這一次,浸會校方的理由純粹是轉制,則無疑是再進一步,赤裸裸的廢棄實任制。此例一開,無論哪一間學府,無論人員表現如何,即使學術水平超卓,只要校方不滿,就可以用轉制的藉口,解僱其員工。

去年2005年8月22日高等法院的一宗判例已指出,決定勞資糾紛是否解僱,關鍵是看「誰實質地決定真正將雙方之僱傭合約終結」,即使形式上是員方選擇離職,但如果這不過是迫不得已的,而不是真正的選擇,則實質就是「解僱」。僱傭雙方商量新的聘用條件,如果員方不接受新條件就要離職,這就不是真正的、平等的商議,而是脅迫。在脅迫下締約或解約,均有違法律精神,這種事竟然出現在高等學府之中,可謂諷刺至極,這種生態是怎樣形成的,對教育又有甚麼影響,值得我們深思。

(本文曾刊於《教協教育通訊》2006.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