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01-07

目前所列的目標算否明確?

《目標為本課程簡介》說:「為了要更清楚地顯示教育的目的和學習方向,我們必須釐定明確的學習目標。」(頁四)其實,在「目標為本課程」的理念中,最重要的不是「目標」,換句話說,不是有沒有目標。最重要的是「明確的目標」中的「明確」。

一般教師教學時,總也是有一定學習目標,即使沒有於文件如進度表上寫上,但在備課時其實已存乎於心吧。教學具有學習目標,其實是基本的教學能力了。

「目標為本課程」的重點,是要求教師於教學時製訂明確的學習目標。這裏最重要的進展,是指出「明確」於指示教育目的和學習方向的意義。然而,怎樣才是「明確」呢?

教育署有關「目標為本課程」的分發給學校的文件中,是有列明「學習目標」的,然而是否「明確」呢?

美國教育心理學學者布盧姆等編撰的《為改善學習而評價》(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一九八七年版中譯,譯本名為《教育評價》)曾對製訂學習目標有所說明。他指出,確定目標的依據是,決定(一)甚麼是可能的,即須先知道學生在學習新課業時在別處學到甚麼的問題(頁十);(二)甚麼是希望達到的,這是一個價值觀的問題(頁十一)。

至於怎樣才是表述得當的教學目標呢?布盧姆等的著作也有論述,其中一項重點,是須避免使用術語,例如說「學生理解……」或「學生掌握……」等‧因為人們不能直接作出觀察(頁四十五)。換句話說,怎樣才算理解?到哪一程度?要怎樣表現才算理解?所謂「掌握」的問題也相同。

當然,在最初表述教學目標時,使用這些術語也可接受,只是進一步便要擬訂可觀察的行動或產物。要正確而詳細地說明觀察不到的教學目標,問題在於描述作為標誌的行動或產物。(頁四十五至四十六)

且以《中國語文科學習目標》所列部份目標為例說明一下。

中國語文科學習的三項總目標之一:「增強閱讀、寫作、聆聽、說話等語文能力及思維能力,並培養自學能力。」(頁三十)

四項學習範疇的學習目標之一(節錄部份):「增強閱讀、思維及自學能力,擴闊閱讀領域,培養閱讀與興趣及良好的閱讀習慣。」(頁三十)

在閱讀範疇內的四項各學習階段的學習目標之一是:「擴闊閱讀範圍,除了閱讀課文外,還要閱讀兒童書報、兒童雜誌。」(頁三十一)

明顯可見,上述的目標還不算「明確」,因為用以表述的字眼,其實還是很難釐定清楚,還是用了布盧姆所說的術語。

於是,老師們一方面須根據「明確的學習目標」來製訂方向,一方面卻又沒能在文獻裏讀到明確的學習目標,這或者便是使教師對整個課程難以理解的原因之一吧。

筆者在以後將再指出,現在有關的文件所列的「學習重點」,還是有欠明確的。另外,所謂「明確」,應該可以通過對「科學」的定義來探索。

(本文曾發表於《香港聯合報》199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