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06

普選提名委員也解決不了結構困難

目前的選舉委員會,只有廿三萬七千多選民,若以此為藍本組成未來特首普選的提民委員會,其含意不啻是說,比其餘的三百多萬選民,這廿三萬七千人多了一個影響提名的機會。除非得到糾正或補償,例如得一定數目的選民支持的候選人可得提名參選特首,否則,特首普選了也仍是不均等的。

即使普選提名委員會,也解決不了這個不均等的錯誤。除非提名委員會內的界別分組,全以選民個人作單位,不設任何公司票或團體票,而且每一提名委員會席位的選民基礎,也相對接近,否則,委員的代表性一樣可以有巨大差異,有些委員由數以萬甚至十萬計的選民選出,有些委員的選民卻只是數以百計甚至更少,換句話說,就對提名的影響力而言,不同界別的選民之間,竟存在百倍甚至千倍的差異,這就是不均等,程度大得任何一個講求平等的社會都不應接受。

如何確保選民的意願可以得到提名委員的正確反映,也同時不可忽略,否則,提名制度設計再完美也只會淪為空談。通常,選舉制度的民意保證,是一種滯後的懲處,意思是,選民選出了議員,要是議員背棄選舉時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出了選民不認同的決定,則選民大抵只能在下一次選舉不再投票給該議員或其政黨,作為懲罰。

這種多次博奕的設計,對想長期參政的人士或政黨,或者會增加其背棄選民的成本考量,但究其實,這也只不過是一種成本計算而已,若得失相抵,甚或得大於失,則毀諾仍會發生。提名委員若手握篩選大權,其對未來特首的影響力,必會製造不成比例的換取利益的機會,下次選舉的懲罰,無異於賊過興兵。

教育界的選舉委員會,就有過兩次這樣的經驗。2006年選委選舉,有朋友得到泛民陣營的教協推薦,但獲選後在翌年的特首選舉中,卻有意不給當時代表泛民參選的梁家傑提名,最後要苦苦箍票,才成為提名梁家傑的最後一人。當時負責苦苦箍票的,正是筆者,對此制度漏洞,我有深刻體會。

另一次發生在去年的特首選舉中,同樣有一位得到教協推薦的選委,結果在提名期內卻脫隊提名梁振英,如此違反政治倫理,跡近欺騙選民,教協事後極其量也只能口頭譴責,對民意受到扭曲,卻只能徒嘆奈何。

再說,任何防止歪曲民意的設計,必會遇到一個難題:選出提名委員會時,特首候選人尚未產生。這種模糊狀態,便有機會讓提名委員鑽空子背離民意。這種情況,其實不一定發生在泛民陣營,去年選舉中,在飲食界、批發及零售界及會計界中,即有本被視為唐營名單的選委,最後把提名票給予梁振英。

簡而言之,即使提名委員的代表性可以調整至相約,但上述的得失計算、不參與多次博奕者,以至選舉提名委員先於特首候選人出現等等多項因素,都會造成提名委員會不能反映民意,而淪為小圈子交易,甚至被操縱而有違普選的民主原則。

這些困難的確不易解決,則另一出路便是減低提名委員會被扭曲或尋租的機會,取得一定數目的選民支持者,便可得提名參選,是防止提名權力壟斷、民意可得反映的制度,這個制度,正可和普選提名委員會相輔相承,就履行民主原則而言,可謂缺一不可。(2013.05.06)(本文曾於《主場新聞》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