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23

反思一己的責任 學校醜聞的價值

新學年開始之際,卻傳出一樁醜聞。上水石湖田料米業商會公立學校的教師被指內鬥,用公款吃喝,校長收受回佣等等。該校的辦學團體拒絕繼續營辦,向政府交回辦學權;教育統籌局卻不允接球,迫使學校突然結束,教師面臨失業,學生則要另轉他校繼續學業。最新發展是,不少家長要求學校續辦一年,拒絕子女轉往新學校就讀。

這所學校於1966年創辦,如果不提前結束,明年將是四十周年校慶的歡樂日子。該校屬典型的鄉村學校,1座平房7個課室,理應是不少嚮往小校的寧靜環境、親切的人際關係的家長的選擇。不過,學校的《周年報告》指,「由於社會的發展、時代的進步和出生率下降,在2003-2004年度,本校開始停辦小一。」停辦小一,俗稱「殺校」,因為再沒有新學生,在現有學生逐年升班畢業後,學校將要結束。出生率下降,學生因而減少,誠屬必然,可是,上面引述的《周年報告》提到學校結束的因素,竟包括「社會發展」和「時代進步」,卻使人大惑不解,究竟,那只是周年報告之類文件的常見套語,抑或是執筆者暗傳言外之意呢?

一般而言,學校周年報告的執筆人是校長或教師。據《小學概覽2004》的資料,該校教師編制包括校長在內共8人,全部受過教學專業訓練,其中1人年資少於10年,其餘7人均有10年以上教學經驗。上述報告由誰執筆,我們無從查究,是否真的欲傳弦外之音,其實也不宜測度。不過,值得追問的是,事件的情節果如報道所述,則所有知情人士,盡過甚麼責任,促使學校良好營辦下去,保障學生利益不受損害,並阻止違反公義的事發生?

上述三項要求,教統局自然責無旁貸,但天天在學校工作的校長和教師,同樣不能推卸責任。據8月21日《明報》報道,教統局常任秘書長羅范椒芬稱,該局「兩年前已得悉該校校董會出現人事紛爭,並委任獨立校董調解,可惜進展不大,情況甚至更變本加厲。」這個說法,無疑是極為小心的。究竟,教統局在得知校董會紛爭之外,是否也知道醜聞中的其他情節?一連串的事件,並非一朝一夕發生的,教統局曾否及時糾正,甚至作出警告,防止出錯?

然而,他律不如自律。學校校董,有沒有負起管理公營學校的應有責任,固然值得討論;更重要的是,上述三項責任,即,促使學校良好營辦的責任,保障學生利益的責任,和阻止不義的責任,是教師作為學校僱員、專業工作者和公民的基本責任。除非箇中另有內情和苦衷,否則,按常理推斷,如果受過專上教育和專業訓練的教師有盡過上述基本責任的話,則事件會否如此不堪?究竟,問題出在哪裡,如何汲取教訓,相信是對這一連串醜聞最應有的思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