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05

無視差異 強求一致 就是歧視

智障學生唐偉庭就延長就學期申請司法覆核敗訴,說明了法庭的判決以及目下的政策,只把「一致」等同「平等」,是對平等的一種最粗糙但不符合教育原則的理解。  

在教育講求質素的年代,教學應以學生為本,務求因應學生差異,或者現實並非盡如理想,但仍然無礙「處理差異,因材施教」作為教育專業的一項重大原則。公平不是經常平等的( Fair isn’t always equal ),何況只求年期的一致?  

張舉能法官認為,智障學生和主流學生在新高中學制下,同樣可以接受十二年的教育,因此要求智障學生讀完十二年離校不算歧視。單以年期而言,這十二年之數的確一致,但這決非平等。  

智障學生和主流學生就讀的課程,本來就有差異。過去,智障兒童學校提供六年小學、四年初中的教育,2002/03年開始,再添加二年制的「延伸教育計劃」,總的來說,學生可以有十二年的時間完成初中課程,而一般學生由小學至初中的年期是九年。十二年對智障學生完成基本的初中程度是否足夠,已經可以討論,即使單以這點,已看出智障學生與一般學生的學習年期並不相同。  

可是,主流學校在下學年實行的新高中學制,是三年初中加三年高中,即所謂「五加二」改為「三加三」,但其實年期變化不在初中階段,主流學校的初中仍以三年為期,年期變革只在高中,由「中四至中七」改為「中四至中六」。可是,教育局於本年六月八日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竟然這樣說:「我們會為智障學生提供6 年小學、3 年初中及3 年高中合共12年的教育。在具體推行方面,智障兒童學校一如其他學校,其新高中學制會在2009/10 學年由新高中一年級開始推行,並會逐年開辦至新高中三。」  

教育局的說法,其實在混淆視聽。原來的智障兒童學校的六年初中課程,竟變為三年,教人莫名其妙的是,智障學童可以像主流學生一樣就讀三年即完成初中課程嗎?至於所謂智障學校的三年高中課程是怎樣的,教育局根本不曾作出交代。簡言之,所謂智障兒童學校也設新高中,只不過是自欺欺人的數字遊戲。  

教育局說「智障兒童學校一如其他學校」在新學年推行新高中一年級,其實正正錯在這個所謂「一如」之上,錯在沒有承認智障學生和主流學生的差異,錯在以「一致」為「平等」。在過去,連教育局自己的政策也承認智障學生和主流學生不同,需要十二年完成初中,那麼,今天憑甚麼也變得一致而只需九年?為甚麼修讀新高中課程也和主流學生一樣只需三年?應該記得,前教統局在課程改革開始時竟完全遺漏特殊教育的部份,恐怕負責官員也難以回答上述問題。  

也許,今天法院看到的是年期的一致,這是數量上的相同。可是,眾多研究以致外國的判例已經指出,教育平等不應只是教育機會的平等,教育機會的平等更不只是數量上的平等。1954年美國的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一案,是教育平等問題的必讀案例。該案指出,單讓黑人學童得到學額,卻只在分隔的學校上學,是「本質上不平等」(inherently unequal)。無分種族得一學額入學,是數量上的相同;在種族分隔的學校上學,仍然存在不平等的教育待遇,該案最大的意義,在於「不滿足於相同」的平等觀念,在於「一致並不一定平等」。

(2009.08.25, 原刊於2009.09.04《香港經濟日報》。)